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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海外信託 (二)


海外信託種類繁多, 這裡所說的, 僅限移民信託一種. 當有客戶問我, 由於他累計的資產極高, 是否應於到加拿大來移民前成立海外信託? 我往往會將下面成立信託的條件列據出來, 提供客戶參考, 看我們得到的結論相不相同.

根據九十四條第一節Section 94(1) , 在成立了海外信託後, 未來60 個月中, 舉凡利息, 紅利, 租金等海外信託所賺得的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 及增值(capital gain), 都不用向加拿大國稅局繳稅. 因此, 在一個移民取得了公民身份後就離開加國, 這個稅務豁免就成了永久的福利.

但在成立海外信託時, 不得不慎, 成立該信託的人, 除了要小心不觸犯加拿大稅法其他條款外, 對成立信託的條件也要先弄清楚. (下面說明, 為了避免應用稅法用語, 我將以最普通的語言來解說, 為避免我用的中文翻譯失當, 就加註稅法原文, 以求清晰. )

唯有在海外成立, 搞定, 及擁有的資產在加拿大境外的信託(也就是俗稱的移民信託Immigration Trust), 才不是加拿大信託, 也就是不必向加拿大政府繳稅. 但怎樣才能使海外信託搞定呢?

1. 首先, 我們將成立海外信託的未來移民, 稱為 settler.海外信託所有的資產, 都必須是自一個非居民的Settler 手中取得的, 這就是為甚麼一旦移民申請人登陸後, 成了加拿大居民, 就不能再成立所謂的immigration trust了;

2. 這信託任何時候, 都不能自加拿大居民手中取得財力支援;

3. 大多數的海外信託的託管人(Trustee)必須是非加國居民;

4. 非居民的託管人才是負責該信託運行的人

5. 這信託一旦成立, 以後就無法更改. 成立信託的人, 也就是本文討論的新移民將來是不能取回本金的, 也不能指揮這信託的收入及增值如何分配.

6. 一旦五年期滿, 本金(capital) 可免稅分配給加拿大的受益人(beneficiary);

7. 任何收入的分配, 包括增值, 都由加拿大的受益人繳稅.

繼續閱讀:海外信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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