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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請教加拿大稅務問題

讀者來信:
朱女士,您好;

向您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給於回覆,不勝感激。

我個人的情況是,

我和我的太太在2003年4月6日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我們在登陸後一個星期就離開了加拿大,再沒有返回。其間,我個人在2004年到溫哥華體檢停留了兩天。我明白,2006年4月6日是我能在加拿大之外居住的最後期限,因此,我和我的太太計劃在2006年2月到加拿大常駐。我想向您請教以下有關稅務的問題。

1:我從沒有報過稅,這是否有問題。

2:再2006年2月之後,我將成為稅務居民,那末,沒有疑問,我將依法納稅。但2003,2004,2005年度的收入(加拿大之外的收入)是否就不用納稅了。

3:如果。全球收入納稅,海外部分如果已在當地國繳過稅,如果該國於加拿大有過稅務協定,是否就不用在加拿大上稅了?

4:海外股票的增值和分紅在加拿大的稅率一般是多少?

5:事實上,我要和我的朋友在今年9月份到加拿大停留7天,與一家當地公司討論合作問題。然後我將離開加拿大並計劃和家人在明年2月來加定居。這樣,我在今年9月和明年2月入境時,是否有問題。如果海關仔細詢問,我是否要照實回答?

謝謝

毛先生 (August, 2005)

被國稅局盯上了,怎麼辦?


最近有位相識多年的友人, 找我找得急如星火, 原來又被加拿大國稅局盯上了. 上次替她解圍到現在還不到兩年, 當時因為她與受僱的員工為加班費發生爭執, 她執意不給, 對方堅決追討, 案件不但鬧上了勞工局, 對方還去國稅局告她逃漏稅。


那天, 她去廟裡燒香前, 淚眼汪汪向我訴說, 國稅局的稽核幾次在她店前獐頭鼠目地明查暗訪, 然後在電話中說, 她的店一週開七天, 卻只申報了五天的收入, 國稅局要追討她這兩天漏報的稅金, 幾年下來, 所欠的稅是相當可觀的.

那次我指責該稽核以辦民事案件的手法, 想成立刑事案件, 門都沒有, 分明是技術犯規, 對方終於自動撤退, 怎料現在又被盯上? 友人的先生自清說, 他都去年了戒, 是居士了, 怎麼可能有不法行為? 其實遇到這種情形, 任他說破了嘴, 國稅局還是公事公辦, 絕不手軟.

海外信託 (三)

行文至此, 讀者諸君應當知道, 成立海外信託是合理並且可行的稅務規劃方式的一種了, 若是當您有大額資產, 移民加拿大前不加考慮這個辦法, 是很可惜的.


然而, 成立信託複雜性也極高, 需要極精確的計畫, 這就包括了稅務及管理方面的問題, 比如, 使用幾個海外公司? 成立及搞定海外信託的金錢來源? 選擇那個地方作您的稅務天堂, 是Virgin Islands? 還是Cayman Islands 或其他? 任命誰當託管人? 最最不能不問的便是成立海外信託, 您得破費多少, 每年又得繳交多少的管理費? 每年省得了多少稅?

海外信託 (二)


海外信託種類繁多, 這裡所說的, 僅限移民信託一種. 當有客戶問我, 由於他累計的資產極高, 是否應於到加拿大來移民前成立海外信託? 我往往會將下面成立信託的條件列據出來, 提供客戶參考, 看我們得到的結論相不相同.

根據九十四條第一節Section 94(1) , 在成立了海外信託後, 未來60 個月中, 舉凡利息, 紅利, 租金等海外信託所賺得的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 及增值(capital gain), 都不用向加拿大國稅局繳稅. 因此, 在一個移民取得了公民身份後就離開加國, 這個稅務豁免就成了永久的福利.

海外信託 (一)


讀者來信:
Dear Daisy:

想到2個月前向您網站詢問如何購買您的大作---節稅錦囊妙計,您也是親自回信,要我向台灣名象購買,當然我買到了,小姐好客氣哦,所以又介紹這群等landing的朋友去買了,謝謝您的經瞼與我們分享。

我有個國外保險的事情想請教您,也是部分朋友的困擾,買還是不買?何時買?可不課稅嗎?or課多少?

我把我的疑問寫在附件中,煩請您撥冗賜教,感謝您!

平安

Martin (August 18, 2005)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加拿大稅務問題


讀者來信:

Dear Daisy ,

我自己已拿到了加拿大的公民也回台灣並結婚生子, 先生無加國身份也不打算申請, 目前想要申請baby的公民卡, 但是有一些相關的稅務問題想要請教您, 您近期會回台灣嗎? 可以做諮詢嗎? 我在Canada時也找會計師過, 相當能接受諮詢付費, 因為會計師提供了他們的專業.

如果您無法諮詢, 可否請您建議在台灣要找那一位瞭解加拿大稅務的專業會計師, 因為我怕找到一些不專業的移民公司顧問, 非常感謝您, 也期待您的回信 !!

Your Reader (August 17, 2005)

關於非居民代扣稅(Non-resident Withholding Tax)的核定(二)


讀者來信:
Daisy,您好,

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給我們的幫助。

按照我們目前的狀況,
(1)您覺得我們還有上訴的必要嗎?聽說到這個階段如果之後再繼續上訴,就是去法庭了,相關費用會很高,時間也會拖的很長(CCRA 還在計利息)。
(2)您覺得如果我們請一個稅務律師的話,有機會與 CCRA cut 一個好的 deal 嗎?我聽我們以前諮詢過的一個稅務律師提到過這個詞(cut a deal)。

再次麻煩您了,謝謝。

Your Reader (August, 2005)

關於非居民代扣稅(Non-resident Withholding Tax)的核定(一)


讀者來信:

Dear Daisy:

真的很感謝您的幫助。那我就隨信附上相關文件,請根據您的經驗幫我們看看我們目前的處境和對策。

就我們的瞭解,Non-resident Withholding Tax 對公司的董事來講,是要負個人連帶責任的,而 Corporate Income Tax 則不會連累董事。這一點是我和另外一個居民董事較為憂慮的。

公司在被審計時的5個董事的情況︰3個加拿大居民(我和另外2個,那2個董事現下還是加拿大居民,而我現下已經成為非居民),1個非居民(中國公民和居民,從來沒有來過加拿大)。

1、Auditor's Report︰共18頁。我分成了四部分。

2、我們的 Notice of Objection︰共8頁,是我們自己起草的。其中提到的15個附件我沒有附上。

3、Appeals Officer 最近的複審結果函︰共1頁。從他的函中的可以看出,他是和 Auditor 持相同的觀點。另外,他信中的一段話「...that these expenses were in fact, incurred to earn business incomes.」,據他自己說,他漏打了一個「not」,因此,這句話應該是「...that these expenses were in fact, not incurred to earn business incomes.」。

4、我最近給 Appeals Officer 寫的一份函︰共2頁。不知道能有多少幫助。

這麼大的文件量請您看,實在是給您添麻煩了。您一點費用不收,我真的感到不好意思。請您適當考慮。

再次感謝您的幫助,盼複。

Your Reader (August, 2005)

加拿大境非居民投資及相關稅務問題


讀者來信:

朱小姐您好!

我們想在多倫多投資置產(別墅或店面),對於外國人,稅務如何?風險如何?值得投資嗎?

想移民多倫多的台北人 詹太太敬上謝!(August 07, 2005)


朱小燕回覆:

詹太太: 您好!

看來您不是加拿大居民,投資與否,要看您投資的目的 何在,並且投資漲價空間與您自己的投資規劃而定,我很難在不知您的情況下,為您出主意,但關於非居民稅務方面,若是有租金收入,每月要預扣稅,稅額高低,根據您是那國居民而定,除非您在加有代理人為您另依條文納稅(不需預扣).

將來賣房地產時,也以與居民不同的預扣方式繳稅。

總之,慎重較好!

Daisy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的意見。

加拿大境外收入報稅問題


讀者來信:

Hi Daisy,

無意中瀏覽到您的個人網頁,正好有個稅務問題想請教。非常感謝!

我和我太太都是加拿大移民,去年我到美國工作,並在美國買了房子。現有如下問題:

1. 聽公司稅務顧問說,我在加拿大隻需申報在加拿大境內的收入,在美國申報全球收入。這是否意味著在向加拿大報稅時不需要告訴加拿大稅務局任何在美國的收入?我是否需要向加拿大申報境外財產(在美國的房子等)?

2. 我太太不工作,她是否能分別以兩地稅務居民的身份在美加兩地報稅?

萬分感謝!

Frank (July 04, 2005)


朱小燕回覆:

Hi, Frank:

美加稅法不一樣, 加拿大居民是要根據全世界所得申報的, 因此目前你必須認定你是加國居民或不是加國居民, 這可能要根據美加稅務協定來作 tie breaker.

請你在美的稅務專家查看以下加拿大稅法開宗明義的一章的一二三節, 並參照兩國稅務協定. 這是有關國際稅務的問題, 請他做點 research, 這不是任何會計師都知道的領域.

至於你的夫人, 與你情況相同, 必須先知道你們的身份是否為加拿大居民才行.

在這同時, 請考慮你五年後要更換楓葉卡時所面臨的問題, 究竟你是哪國居民?

我因人在加拿大, 不知你的全部情形, 只根據 piece meal 的資料表達意見, 怕有不周之處, 恐無法作進一步協助, 但你只要請你在美的稅務顧問根據上述所提做點研究, 應當可以找到答案.

請不要怕提問題請對方回答, 因這對你頗有影響, 也請他將 research 的資料提供給你過目,要有根有據才行.

謝謝來信, Good luck!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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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公民依親移民報稅問題


讀者來信:

妳好:

我已經是加拿大公民,四年前在拿到公民後,返回台灣,並且結婚。我有以下問題,請問:

1. 至今己離開加國四年多,回台後,已無向加國報稅,現今因考量將來申請老婆移民加國,是否需有報稅動作以證明財力,始可申請老婆移加呢?

2. 若需報稅,若以目前在台約五萬台幣收入,在台繳稅後,加國是否需再繳稅,該繳多少稅?

3. 若現今不考慮老婆移民問題,是否以辦理非居民證明較為理想,但不知是否會造成將來老婆無法申請移民或回加後無法享受老人津貼等政府福利。

4. 可否提供在溫哥華有何機構可提供詢問及代辦服務(我預計7月初會回溫哥華處理此事)

Hope to receive your reply! Thanks!

Best regards,

Well Chang (June 20, 2005)

回覆:

張先生: 您好!

現在依順序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就加拿大移民法來說, 您申請妻子為居民, 並不需提出財力證明, 但有幾個必須的條件先得考慮, 諸如 您有無回加拿大定居的動機等, 若無, 批准會有困難;

2. 這是與加拿大稅法有關的問題, 若您是加拿大居民, 自然得申報全球所得, 可是若您是非居民, 就不須繳加拿大的稅, 再說當向兩國繳稅時, 有foreign tax credit 可使用,因此一般只交差額,不是重複課稅;

3. 享受老人福利與社會救濟不同, 前者是你必須住在加拿大住滿一定時間才行.以後再辦妻子移民依現行法令,是沒問題的,但請隨時注意法令更改;

4. 這就得請你上網查詢,我不便推薦. 

謝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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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申報與所得申報的不同


讀者來信:

您好:

拜讀了你的稅務答之後收益非淺。現有一個問題請教,請不吝賜教。

我于2003年2月以技術移民的身份登陸加拿大,逗留了10天左右返回,之後我于2005 年2月再次去了加拿大,也是停留了10天左右返回。第一次登陸時我申請了1萬美 金,在加國申辦了sin卡和銀行帳號。目前我打算返回加拿大並長期居住,請問:

1. 我此次入境可以帶多少錢? 我在03年landing之前的收入,是否需要申報或提交證明?

2.在03年2月-05年二月期間我在加拿大以外的收入是否要報稅?

煩請儘快回覆為謝。

vincent (March 31, 2005)

回覆:

Hi, Vicent:

你的問題是兩個不同的主題, 帶多少錢入境是一回事(由海關詢問), 申報所得稅時另外一個(由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稽核), 兩碼事.

1. 你自登陸加拿大後, 需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年度截止日期, 將一年的全球所得, 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申報.

2. 至於你帶多少錢來, 最好是匯入加拿大銀行, 因為帶太多現款入境, 海關擔心洗錢的問題, 會要盤查, 但又怕你在加拿大沒有資產, 不能生活, 最好現款不要帶太多, 由銀行轉來加拿大較佳.

在03 年登陸前的收入, 一般來說是不用申報的, 但也有例外, 諸如以前的退休金, 薪資等, 應當再登陸前就拿到了, 不然到了加拿大後才領取過去的錢, 還是有需要申報的可能.

03-2 至05 -2 之境外收入, 需要申報.

謝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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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內住滿 2年的推算基礎如何計算?


讀者來信:

您好!

請問 5 年內住滿 2 年的推算基礎日是以報到日還是楓葉卡上的有效日往前推算呢?

我是 2000 年 5 月報到的, 楓葉卡的有效期限是 2008 年 6 月, 報到後只去過 2 次加拿大, 並未定居, 今年計劃 6 月將正式到加拿大居住, 但因很多移民顧問公司對新法規定的解讀不一, 讓我很擔心自己的情況入境時會遭到海關的拒絕或盤問, 不知是否能請您幫我釋疑.

謝謝您!

回覆:

Dear Judy:

在拿到楓葉卡之前, 是依報到日推算, 拿到楓葉卡後, 就依卡上的日期推算.

報到後只去過 2 次, 當初楓葉卡會給你到 2008 年是有些奇怪, 因不知你是如何回答問題的, 替你辦的人又說了些甚麼, 故難以置評.

若你能於六月來定居就太好了, 入境應當沒問題.

謝謝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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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報稅問題


讀者來信:

你好,

我是個新移民, 去年 Apl/26/2004 報到, 四月的報稅時間到了,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1. 聽我朋友說新移民第一年免報稅, 所以我今年不用報稅, 可是又有朋友說, 我是在去年報 稅月前報到的, 我的免稅第一年 從 Apl/26/2004 到 Apl/30/2004 共5天已過. 從May/01/2004 到 現在是第二年了, 所以我今年要報稅. 那我到底今年要不要報稅呢? (如果要報, 那我的第一年免報稅真的只有享受 5 天嗎?)

2. 從報到到現在, 我在加拿大只有不到100元的利息收入, 應該是不用繳稅的, 可不可以就不理他 不報了.

謝謝你!

回覆:

林先生: 請勿相信道聽途說, 也希望不懂稅務的人不要亂為人看診.

個人所得稅是從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算年度收入, 你只住了不到一年, 計算方式是依天數的等比例來決定你的扣減額與credit 或exemption, 換言之, 若是你有taxable income (應納稅額), 你就應當要申報.

若是你在加拿大只有100 元收入, 而在世界各地都沒有收入, 則100 元代表你的全球收入, 當然就不用報了.

加拿大居民是依全球收入納稅的.

謝謝你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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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買賣報稅問題


讀者來信:

您好:

您提供的網站,讓我在稅務上獲益良多,我想請教我若是在2003年購買五萬元加幣的Mutual Funds,於2004年賣出一萬元加幣Mutual Funds,試問我在2005年該如何報稅?請指點迷津,謝謝!

Wendy 敬筆 (March 21, 2005)

回覆:

Hi, Wendy:

你應當會自基金公司收到報稅單, 一般叫 T3, T3A, 上面會說明你的基金是增值還是紅利, 或其他收入, 會告訴你如何填表, 若仍有困難, 不妨找在加拿大百貨公司專業為人報稅的服務人員, 因這不是很難的問題, 不用找太貴的律師或會計師.

謝謝你對我服務的誇獎, 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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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我才報到就回來了


讀者來信:
我是來自台灣的新移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們全家於2004 年1月報到,並辦理SIN卡,一星期後全家即回台灣繼續工作, 我另於2004年10月回溫哥華一星期辦理銀行開戶,2004年底可能會有CND$10左右的利息,

1. 不知我2005年4月時,要不要報2004年的稅?
2. 我先生只有SIN卡,沒有銀行帳戶,是否可不報稅?
3. 我預計2005/7月到溫哥華長住,若我應該報稅,不知您是否有代理報稅,及如何聯繫?
4. 我先生會一直留在台灣工作,若屆時必須放棄PR,若干年後我再重新幫配偶申請依親,現在該如何規劃
5. 很感謝您百忙中仍抽空回信, 因為移民公司告訴我,2004年我們全家並未居住在加拿大, 只有辦SIN卡,及利息約10元,與加國並無實際tie, 可視同非居民,不必報稅, 但您的看法是應該要報稅, 請問您在台灣有開事務所嗎?

回覆:

1. 加拿大居民是依世界所有收入申報所得稅的, 因此你們若出cdn$10 外, 還有世界其他收入,到達了繳稅額,就應當申報。 並且,若在海外有十萬以上的資產,也得申報,不是納稅,只是在稅表上填寫而已,除非有租金收入或將來賣了後,增值的收入。

2. 請見上述,若依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 論,他的收入若是達道taxable 的標準,就當申報。

3. 我的費用較高,若在當地找稅務申報員(各大百貨公司都有設點, 諸如HR Blocks 等),他們收費便宜許多,若你需要到稅務官司,就可能需要我這種人。

4. 現在最好不要放棄,將來申請依親按條例雖看似可以,但移民官有權不給,因他自己曾放棄。最好是妳在三年左右拿到公民身份回台陪他,他的身份就可不被取消。

5. 我想我是對的, 妳若有疑問, 別去請教移民顧問公司, 最好直接請教國稅局的官員, 妳雖於2004 未住加拿大, 除非國稅局認可, 否則妳在稅務目的上是居民.

坊間有太多移民顧問公司供錯誤訊息, 請妳小心.

再者, 我在台沒有辦公室, 對我們台灣同胞, 我樂意提供諮詢, 也算我的回饋, 但我在加拿大處理稅務及移民業務.

謝謝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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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得繳稅嗎?


讀者來信:
你好,我是單身加拿大公民,但目前居住在中國,並打算長期在中國居住,我在加拿大隻有一個銀行的帳戶,和一個沒有更新過的健康卡,其他什麼也沒有,另外,我在加拿大的銀行帳戶裡沒有交易,除了銀行每月從checking account裡面固定扣除我上學時用的政府貸款的月付。 這種情況應該怎樣處理?算不算非稅務居民呢?

如果您百忙之中能抽出時間來為我解答,我將不勝感激。

回覆:

理論上再妳離開加拿大前應去國稅局辦個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但在妳的情況下, 沒作也沒關係. 若你於二,三年內不預備回去, 妳便是非居民, 不用申報所得稅. 謝謝來函.

讀者回信:
非常感謝你的回信。也就是說,不管是加拿大境內還是加拿大境外(比如中國)的收入所得,我都不用申報給加拿大政府是嗎? 另外,我在加拿大的銀行帳戶上的利息也不用上加拿大的稅是嗎?那我是否應該填general tax return form來表明呢 ,還是乾脆什麼表格都不用填。

回覆:

除非妳是加拿大居民, 妳就不用報稅, 但你不能又是居民又是非居民, 對吧? 現在妳不回去, 是非居民身份, 居民的稅不要報, 因此在中國賺的收入不用報. 但妳的利息, 要扣預扣稅, 依中加稅務協定來決定稅率. 妳應當通知妳的銀行妳非居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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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招的力道:納稅人的人權 (下)


我將為你詳細說明, 因為一般納稅人在這方面的知識較少, 我想當你看完本文上中下三部份後, 一定能增進與稅務稽核過招的力道.

還記得美國華盛頓總總統小時候冒著被父親責罰的後果, 坦承砍掉櫻桃樹的故事嗎? 這樣誠實有擔當的個性, 使他當上了總統. 在加拿大, 對向國稅局自我爆料說有逃漏稅紀錄的人而言, 雖不見得能當上總統, 也壞不到那裡, 因為誠實面對過去的問題, 反倒可以幫助你減輕金錢上的損失.

有一次, 當我將成堆的跨國企業財稅報表審核一遍後, 抽了些可疑的報表交查,不到兩週, 就有人通報說, 某某公司的老闆由稅務律師安排, 要來自首, 因為他們有筆錢藏在處女島, 不曾申報.

當事人夠聰明, 風吹草動就知道稅務稽核找上門來了, 躲也躲不過, 就找了律師幫忙, 而那律師也夠厲害, 曉得國稅局鼓勵納稅人自我改正的措施, 就來個自首. 在這情況下, 他客戶雖不能全身而退, 總比我知道的一個珠寶商, 所欠的稅, 連本帶利, 另加罰金, 關了店還不夠還好的多啦! 其實許多時候, 稅金怎麼也比不過罰金與複利可怕.

不過, 自我爆料必須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那就是一定要是」自動自發」, 還要」自首得徹底完全」, 還要」若不自首, 就要有罰鍰」, 一般來說, 並要」欠了一年以上的稅金」, 或」不是為了逃避延遲申報的罰金」而自我爆料. 通常, 這情形都能將罰金免除, 有些還能免除欠稅的複利.

在公平對待納稅人的條款中, 還有些不僅能免去罰金和稅金複利, 更能接受所得稅的延遲申報, 及超過退稅有效期, 還對個人及信託納稅人退稅的情形.

遇上這些情形, 請找專業會計師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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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招的力道:納稅人的人權 (中)


我將為你詳細說明, 因為一般納稅人在這方面的知識較少, 我想當你看完本文上中下三部份後, 一定能增進與稅務稽核過招的力道.


當你知道有權要求國稅局執法公正條例(Fairness provision )後, 或許仍是行走在一團迷霧中, 你會問, 甚麼叫做公正執法提條例? 若你與我一樣, 就會討厭隔靴搔癢, 拿一些毫無意義的形容詞來唬人, 不過, 這裡的』公正執法條例』 六字卻非比尋常, 決不空洞, 在下述的情況下, 國稅局有權做下列方面對納稅人有利的調整:

1. 取消罰鍰及欠稅利息;
2. 接受預期申報的或更正申報的稅表, 甚至一納稅人利益為主取消他們申報所得稅時所作的書面選擇(election);
3. 個人及某些信託, 即使超過了三年的時限, 還是會退還多繳了的稅金.

但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取消罰鍰及欠稅利息的可能?

(甲) 納稅人因非他能控制的理由而受罰, 諸如天災人禍;
(乙) 因國稅局的錯誤或耽延而造成納稅人受罰;
(丙) 因納稅人無法控制的失業等情況, 使他無法負擔罰金或利息.
當納稅人依賴國稅局的錯誤信息, 或因他本人誠實遵守法令, 而為自己帶來了不理想的稅務結果時, 上述第二項可引用.

一般說來, 個人及某些信託的追溯期只有三年, 除非有逃漏稅時, 稽核人員才可排除三年底期限往前追討稅金. 可是, 納稅人若按時申報, 又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退稅, 上述第三項可能引用.
總之, 知道了自己的權益就好辦事.

繼續閱讀:過招的力道:納稅人的人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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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招的力道:納稅人的人權 (上)


我將為你詳細說明, 因為一般納稅人在這方面的知識較少, 我想當你看完本文上中下三部份後, 一定能增進與稅務稽核過招的力道.


八零年代末, 有天在辦公室會客室的牆壁上, 發現懸掛了一個鏡框, 仔細一看, 竟是一篇納稅人人權宣言, 這是我們當時保守黨執政時一位年輕部長的傑作, 之前, 加拿大國稅局執法權柄極大, 恨得納稅人牙癢癢的, 因此, 自由黨政府被擊敗後, 新政府便力求改革, 白紙黑字地寫下了這篇宣言.

還記得沒有人權宣言的時候, 曾有位喜歡大言不慚的同事, 一天午餐, 竟張著含滿食物的大嘴, 得意忘形地說, 「納稅人都拿我當神一樣, 怕我極啦!」 我對他的厭惡再也沒少過.

事實上每位納稅人不僅都有上訴權, 而且當你與國稅局官員打交道時, 還有要求被公正(fairness)對待的權力, 這雖不是天賦人權, 可是加拿大政府明文賦予的. 因此當你面對國稅局官員時, 不必手心出汗, 不必唯唯諾諾, 但我不是說你可以大吼大叫, 毫無禮貌, 討論問題時, 我們一定要就事論事, 要冷靜. 為了胸有成竹, 我們現在看看你究竟有那些權利.

1.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執法公正, 公平;
2.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對你禮貌, 體諒;
3.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尊重你的隱私並保密;
4.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提供由你認定的雙語服務;
5.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對你告知你所有的權利與義務;
6.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保障你在稅法上應享的利益;
7. 若是你認為你沒有受到根據加拿大稅法提供的權益, 你有權要求國稅局正式重新審閱你的案件, 要是還不滿意, 就可上訴至法庭.

但甚麼是公平對待, 以及那些問題會與你息息相關?

我將為你詳細說明, 因為一般納稅人在這方面的知識較少, 我想當你看完本文上中下三部份後, 一定能增進與稅務稽核過招的力道.

繼續閱讀:過招的力道:納稅人的人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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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慎選稅務顧問


若是大難臨頭時, 你的會計師拿你當擋箭牌, 趁早請他走路吧, 疾風知勁草, 這你該知道的, 加拿大有功力的註冊會計師很多, 找不到時, 可電你居住地的會計師學會請他們推薦.

為了要戴一枚戒指出境, 那天我特地到一家珠寶店請人估價, 並出張證明, 說這是我在加拿大就擁有的, 而不是到台灣後買回來的, 以減少將來返加時的不必要麻煩.

店主喬治本人就是珠寶鑑定家, 他在填寫我的資料時, 就如見到失散多年的老友一般, 幾乎擁抱我, 說感謝天主, 我聽人推薦, 說妳很會打稅務官司, 但妳偏偏又不登廣告, 害我不知上那裡去找, 沒想天主聽了我的禱告, 竟將妳送上門來.還說, 若是妳為我打贏了官司, 我會設計做一個最美麗的珠寶送妳.

可憐的喬治是葉門人, 一位跨國珠寶商, 見過世面, 舉手投足, 夠靈活的, 但卻被一位會計師出賣了, 這也該怨他自己, 他的文化背景是不相信專業人員, 作那大的生意, 竟然找了個三流會計師處理稅務申報, 那人因無專業會計師資格, 到頭來竟不遵守專業道德, 還將他賣了.

多年來, 那人照著喬治提供的資料依樣畫葫蘆, 從不拂逆他的意願, 嚴格說來, 那人頂多做些簿記與會計工作, 完全沒替客戶站在通盤設計的立場考慮稅務規劃的問題, 因此一旦遭到加拿大國稅局的稽核, 喬治的下場就慘不忍睹. 比方說, 他被依稅法的民刑事條文, 要求補稅, 連利息加罰金, 欠稅上百萬, 此時, 他的會計聲稱自己甚麼都不知情, 還寫了封信去國稅局透露喬治更多的秘密. 喬治雖是大商人, 一時也傻了眼, 他這才決定找加拿大國稅局出身的人, 替他繼續上訴平凡.

我對他說, 該繳的稅得繳, 能省的稅金就省, 不過他因未先做稅務規劃, 想必已是water under the bridge, 對某些議題來說, 為時已晚, 不過仍有些議題是可以挽回的. 通常由我代理的客戶, 必須遵守一個原則, 那就是不得隨心所欲與國稅局稽核人員說長論短, 既由我代理, 便由我發言, 由我代理客戶回答所有問題, 免得客戶說錯話, 輸了官司. 喬治說這太好啦! 以前那人要我自己對付國稅局, 陪著我出庭時, 大氣也不吭.

有鑑於此, 我對讀者諸君的忠告如下:

若是大難臨頭時, 你的會計師拿你當擋箭牌, 趁早請他走路吧, 疾風知勁草, 這你該知道的, 加拿大有功力的註冊會計師很多, 找不到時, 可電你居住地的會計師學會請他們推薦.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的意見。

黃任中逃稅漏稅還是避稅? 或僅止是稅務規劃?


網友:請問黃任中逃稅漏稅還是避稅?或僅止是稅務規劃?Has he committed Tax Evasion or Tax Avoidance or just simple Tax Planning?

回覆:

最近股市聞人黃任中在病榻上銜淚喊冤,說他不曾逃漏稅,這事非但不見朝野人士表態,連財稅界的學者專家們也三緘其口,令我十分不解。

黃聞人喊冤有理,還是陳青天拍賣他的古董有理,或許因為這個題目十分冷門,而黃聞人往日行逕招搖,不敢恭維的人居多,因此他在病榻上陳述的議題才無人過問,何況在台灣民主自由喊得喳喳響的今日,民眾探討各類光碟的興趣,遠遠超過了對納稅人權益的關壞,卻是不爭的事實。

我對聞人的一些軼事素來不感興趣,但對他這次漏稅而引發的爭議,卻如刺哽喉,不吐不快,大約是Once an auditor always an auditor 的原因吧!?不過必須申明,我對本案的細節一無所知,寫本文的動機不過是借他山之石而已。 我的看法既不代表聞人,更不代表台灣官方,最多只能歸於公眾論述,若有評論不當之處,不勞任何一方為我扣帽子或大加撻伐。

何謂真民主 乃政府及人民都尊重國家的法治。 政府執法要具公平性與一慣性,才能使人心服口服,而人民也當不踰矩,遊走在法律許可的框架內。

當年我服務於加拿大國稅局,先後擔任逃漏稅及反避稅單位的資深稽核,及部門主管時,若叫我涇渭不分,那可不成,因為這會有損專業形象,因此在引用稅務條文時,一些也不敢馬虎。律師公會的的代表就為這曾對國稅局長說,Daisy(我的英文名)is the toughest but the most reasonable auditor。而站在納稅人立場,我也是誠實申報所得,以求心安。或許你會問,不納稅良心也不安? 當然,不信請看下面這則故事。

有個納稅人寫信給加拿大國稅局,並附上支票一張說,這一百元是我的欠稅,我因良心不安,晚上睡不著,因此寄上支票請你查收,若以後我仍不能入睡,我會再將其餘的一併寄來。

在民主先進國家中,只有呆頭鵝才不做稅務規劃,尤其是大生意人,他們的規劃可說是五花八門,包括即將上任的加拿大新總理,就用海外信託的稅務條例,節省了不少稅金。非僅入此,美加法院也都肯定納稅人有節稅的權利,政府更認定納稅人的人權不容迫害。合法節稅是人權,因此政府從不輕易將節稅規劃(Tax Planning)視為逃漏稅,即使在某些積極規劃時,納稅人打倒了立法精神或規避了法律條文(circumventing the law)時,也最多以避稅(Tax Avoidance)認定,而不是逃漏稅(Tax evasion)。

若在加拿大, 黃聞人被指Evasion,應屬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政府,政府必須提出毫無疑問的下列證據才能提起公訴;

1.黃聞人有偽造文書的文件證明;
2.黃聞人有隱瞞收入等實情文件證明;
3.國稅局握有黃聞人蓄意逃漏稅的動機的文件證明;
4.黃聞人傷害了政府。

缺少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在法庭上取勝,因此辦逃漏稅的案子,不是根據承辦人員的看法而已,是要有強烈證明的。一般來說,在辦案過程中,受過高度訓練的稅務人員,要做很多工作,包括surveillance。當年跟監時所發生的趣事,在我過去發表的文章中都已說過,現在只討論些當下嚴肅的議題。

若是加拿大國稅局勝訴,判刑確定後,為了教育社會大眾,立刻發新聞,各媒體也都十分配合,以收殺雞儆猴之效。這做法在70 年代非常頻繁,可是到了90年代,這社會教育已收到了巨大成效,迫使逃漏稅的單位不得down size,倒是Tax Avoidance 的案件大增,國家越先進,Avoidance的案子便會越多,因為政府重視人權,容許人民做稅務規劃。

何謂Tax avoidance? 其實便是Aggressive Tax Planning,與 Tax evasion 不同,屬民事案件,這是由政府績納稅人雙方各自引用稅法條文,將自己的看法攤在陽光下,各自舉證,經法庭判定勝負。

黃聞人長相雖不怎麼,卻有那麼多漂亮妹妹隨侍左右,羨煞許多男士是可理解的,但陳青天及他麾下諸紳士,決非那種會眼紅的人物,也絕非亂扣帽子的鼠輩,既然如此,為何黃聞人被認定逃漏稅(Tax evasion),而非節稅(Tax planning)或Tax avoidance 呢? 或許陳青天與他麾下立場是對的,那麼我建議大可利用這良機,為社會大眾來次機會教育,讓大家瞭解並作為警惕,如今連酒後不駕車都加以宣導,為何這麼重要的議題卻不重視呢?

另一項令我不解的是,黃聞人是被法院判定為逃漏稅才成為階下囚的? 還是未審先判? 若是前者,他罪有應得,但若事後者,我不免為台灣的民主擔憂。

一個民主先進國家,是個容許納稅人合法節稅的國家,是個絕不在青紅皂白未分明之際,就將民事節稅與刑事逃漏稅混為一談。在加拿大Evasion 可有牢獄之災,並被罰款,但Avoidance 多是不坐牢的。因此當初黃聞人突然入獄倒真嚇我一跳,如同當年我拿了聯合國的錢去北京幫助建立稅務制度時,聽到他們有的稅務人員竟將Evasion 及Avoidance 混為一談一樣,而那時在大陸Avoidances 是可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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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啊,公平!


網友:加拿大稅率過高,要求過嚴,現在連我在海外的資產都要交待,實在不公平!

回覆:

為什麼你會認為不公平呢?加拿大稅法的立法精神之一,重視的就是維護稅制的公平性。全國居民享受同樣的權利,自然應盡同樣的義務。至於你需要對海外資產作交待,實在不用恐慌,一般說來,國稅局關心的是利息、紅利、增值和租金等收入,若是沒這方的收入,只是舉出在海外有超過十萬元以上的資產,並不是說明你就得面對交稅的後果,何況稅法在有些地方還對移民作了相當的讓步。 

稅法規定,移民進入加拿大的那天,他所有資產的成本,等於當日的市價,但這些資產,並不包括我前面所說的應納稅加拿大產業 (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

又規定,居民離境的那天,視同他依市價賣去那些資產,用以計算離境增值稅 ( departure tax )。

移民如果以加拿大為永久的國家,只有在賣去產業時,才對自變成加拿大居民後的增值,有繳增值稅的憂慮,但若變成非居民,則這增值稅在離境時就得計算了。

可是,稅法卻對移民在這方面作了相當的讓步,因為它規定說,只要那移民在變成非居民的前十年中,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不超過五年,那麼他在移居加拿大前就擁有的海外資產,不需交繳離境增值稅。

弄清這個原則後,你還認為不公平嗎?我說,公平、公平、太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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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也得報稅


網友:目前我還沒身份,因聽朋友勸告,我就先將錢投到他在溫哥華的生意去了,據說這樣加拿大政府會喜歡,容易通過我的企業移民面試,而將來拿到身份後,也不必另外開店作生意,沒有清除條件的麻煩。現在我正在等面試,請問投到朋友那裡的十五萬加元,要不要報稅?怎樣報?

回覆:

非居民若有下列收入,是要每年如加拿大居民一般,向國稅局申報的:

1. 在加拿大境內的薪支所得;
2. 在加拿大境內的經商所得;
3. 出售應納稅的加拿大產業 (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另外一些非居民收入,性質與上述不同,雖不用自我申報,但要繳納預扣稅,諸如利息、紅利、管理費、租金、權利金、退休金、贍養費等。

你的十五萬元投資是本金,與加拿大國稅局無關,但你若是因這投資,而取得了紅利或利息,你要繳百分之二十五的預扣稅。

所謂預扣稅,是指付款人在還沒將紅利或利息支付給你時,或還沒存放在你名下時,便扣下百分之二十五繳交給政府。

這預扣稅率,只適用於與加拿大未簽稅務條約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其他非居民的預扣稅率,要依照稅務條約中的條例來定。

若是你的投資,沒有替你帶來利息或股利,一般來說,是不用交繳預扣稅的。

若是你的錢是投在朋友公司的股票上,而那公司是一個未上市、由私人擁有、並未由非居民控股的話,那你手中擁有的股票,極可能屬於應納稅的加拿大產業,出售時,或因增值,或因被視同為紅利,到時需要申報。

由於你的來信並未言明投資的型態,是合夥?還是組織公司?因此我只能說個大略,希望對你小有助益,若需進一步的規劃,請再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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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資有利於辦理企業移民?


網友:目前我還沒身份,因聽朋友勸告,我就先將錢投到他在溫哥華的生意去了,據說這樣加拿大政府會喜歡,容易通過我的企業移民面試,而將來拿到身份後,也不必另外開店作生意,沒有清除條件的麻煩。現在我正在等面試,請問投到朋友那裡的十五萬加元,要不要報稅?怎樣報?

回覆:

這問題容我分兩部分回答,這一部分先回答申請企業移民,未面試便先投資的問題。

加拿大政府歡迎非居民前來投資是確實的事,而移民官因你在加國已有投資而多給些許印象分也有可能 (我說可能,是旬見過弄巧成拙的案例),但貴友說這樣拿到身份後便沒有解除條件的麻煩,恕我直言,這只是一個假象,是他一廂情願的說法。

在一個非法治的國家裡,這種想法或許可以成立,因為那是人治的社會,人治便會講人情,法律上雖這麼說,可是執行時卻不一定這麼做,但在一個法治有根基的國家裡,法律怎麼說便怎麼走。

加拿大是個先進的法治國家,且看它的規定。移民法說,企業移民的申請人如成功地通過了移民面試後,只會取得有條件的居留簽證,這人必須在這附加的條件解除後,才能成為一般的居民。

怎樣解除條件呢?那便是在抵達加拿大後的兩年內,必須投資十萬或十五萬來自行創業、或合夥創業,或投資到一個現有的事業中,使其擴充,或在財政困難下,使其得以持續經營,並得僱用至少一至五位加拿大居民或公民,此外,這企業移民本人還得親自負經營及管理之責,如此這般才能將條件清除。

可是移民法卻從沒說過,已在加拿大經營生意的非居民,在提出移民申請,進而取得了企業移民的簽證後,便不需再經過解除條件的這道手續。須知非居民的投資,與取得了身份後解除條件的投資是兩回事,因此,你朋友的認知是有偏差的。

在沒取得居留權前,你當然是非居民,而非居民的報稅方法與居民是不同的,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因較費篇幅,將在另一問中為你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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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國稅局找上了


網友:請問若是遭國稅局查賬,我當如何因應?

回覆:

如果你不幸被國稅局抽查,請立即尋找一位精通稅法的律師,或一位對稅法及國稅局內部作業都有所瞭解的會計師出馬,除非你真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不然還是請出高手為妙,千萬別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最好連話都由專家代你說。 

有一位來了加拿大六年的移民,十分能幹,凡事都自己來,他能裝修店面,能監工蓋屋,因此當國稅局的官員找上門來時,他當然不聘請專業人員,決定自行處理。

在初次與稽查見面時,他便回答了許多問題,事後沉寂了兩星期,他還以為這稽查找不到毛病已知難而退了。豈料正當他暗自慶幸時,那人竟帶了一群人來,出現在他家中、店裡、渡假屋和遊艇上,同時分頭進行搜查。

原來先前那人屬"前哨部隊",是探聽軍情的,後面的一大家子,卻都是屬於特別調查組的"正規軍"。他們兵分數路,又是查問、又作筆錄的,弄得好不嚇人,至此,他這才找上了我,那以後,為免他隨興回答問題,使案情更增疑雲,我只有請他三緘其口。

一般來說,因應查稅最好不要DIY,找專家處理為上策,更不要即席回答問題,一切要求書面來往,雖說有些稽核形同"地獄天使",但多數人是合情合理的。

怎樣的專家才是真正高手?我的看法是此人必須有擔當,必須做到"身先士卒",而不是躲藏在幕後,將客戶推出去當擋箭牌的那種人。請想一想,若凡事都得由你親自去與稽核人員週旋,或在開會時,他(她)雖陪你參加,卻一言不發,任你遭人宰割,要這種人幹什麼?豈非白花錢?

有人主張對付國稅局,要採不合作態度,每次對方索取文件時,都得教稽查人員嚐到在老虎口中拔牙的滋味。但依我服務於國稅局多年的經驗來看,倒是以專業互敬的態度來應付才是上策,我們雖要慎重,但必須合理,能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能將刑事案件化為民事案件,能將科以罰金化為免罰金,補稅化為免補稅,就很了不起。

說了這些,不是請你不戰而降,是請你借重專家對稅法的瞭解,為你打一場有格調的稅務戰爭。千萬不要抱著息事寧人的心理,還以為這次打發掉國稅局就算了,須知若不據理力爭,說不定會有後患,誰知人家會不會食髓知味?

再說,政府可沒教人冤枉地多孝敬國庫幾文,而法院更是認定,納稅人有權依法安排自己的財務狀況,以達到繳納最少稅金的目的。

因此,若有專家建議你不戰而降,你最好聽取另一專家的意見,以權衡利弊,再定去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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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


網友:是否移民只需誠實報稅,國稅局五年內便不追查?

回覆:

這個假設有邏輯上的問題,因為若是國稅局不來查稅,怎會知道納稅人有無誠實申報?其實查稅的目的,是要看納稅人有沒有根據稅法條例申報所得。有人雖然誠實,卻誤解了稅法,仍是不行,相反,有些人總是詭譎地在稅法中鑽漏洞,既不高貴也不誠實,但國稅局卻奈何不得。

為了實際上的作業問題,一般來說,國稅局手上總是累積了三年的報稅記錄,才來叼擾。他們極少每年都來拜會同一納稅人,因為那樣太浪費人力,除非是極大的公司,才會幾乎終年都有國稅局官員人進駐。

有的大公司索性闢有專室,供稽核們長期使用。由於這些大型賬務錯綜複雜,查來耗時,往往前兩年的賬才查完,就又到了該查最近兩年稅表的時候,不明究理的人,還以為那些官員是公司職員哩!

若是你五年不被查,不見得是因誠實取勝,可能是國稅局在選件時,覺得你的稅表潛力有限,派專人追查是個陪本生意,而不採取行動。

國稅局有一個刑事調查單位,追究蓄意漏稅的人。他們依法有搜索和查扣的權力,線索可能來自民眾檢舉,也可能來自內部稽核單位。選擇案件時,他們不完全考慮成本的問題,而是挑些有把握在法庭裡獲勝,又有殺雞儆猴作用的案子。

七零年代初期,他們曾十分活躍,後來愈來愈少的人漏稅,這單位一度便趨沒落,近年來隨著移民的增加,竟使他們又能重振雄風,這樣轉運,實非所料。

與國稅局官員週旋是有學問的,請在下一問中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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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五年內不必向加拿大政府繳稅?


網友:拜讀大作」移民路上萬事通」,162頁提到加拿大稅法有規定新移民五年內不必向加拿大政府繳稅,請問是稅法的那一個條款,如此是否意味新移民五年內不管是加拿大或海外所得都不用報稅?或是新移民只要誠實報稅,五年內加拿大政府都不會追查。


回覆:

162頁提到的,是根據稅法SUBCLAUSE 94(1)(b)(I)(A)(III)條,建議新移民在來加拿大之前就作好規劃,成立一個海外信託,將產業放在這信託內,日後其增值及收入等,可享五年免稅期。

這一條的修訂,原本不是為新移民而立的法,它是為了讓外國公司代表在派駐加國期間,可將他們在未成為加拿大居民前就擁有的產業,放在一個非居民的信託內,使他們在加國暫時居留的期間,信託中的收入,不用向加國納稅,因為那些收入根本與加拿大扯不上關係。

但這一條卻給了新移民一個利用信託而免稅的好機會,只是這種方法不是沒有瑕疵,因此書中建議讀者請教專家。
新移民本身仍然得依據全世界收入報稅,至於有關政府查稅一事,將在答下一問中,為你詳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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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3日 星期三

誰願被株連?


網友:上次經人介紹與妳見面,請妳吃了一頓中飯,誠心想請妳作我和公司的會計師,誰知和妳談了近兩小時後,妳竟不肯接受我這客戶,分明是瞧不起人。當時妳雖然說了些理由,聽了似乎也有點道理,但我回家後與太太商量,兩人愈想愈氣,因此特此寫信給妳,請妳公開解釋一下。

回覆:

被我吃了一頓白食,卻還沒能解決你尋找會計師的問題,大約這便是你心態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吧?其實這飯並未白吃,因為在午餐的過程中,我給了你許多免費諮詢,其中之一,便是你必須根據全球收入來申報所得。

至於我拒絕處理你個人及公司的賬務的原因,可不是不想賺你的錢,雖然你有點財大氣粗,但我終究不是大富翁,因此心中縱使不悅,也只有認了。事實上,我拒絕你的理由,純是在危機意識下的自然反應。

曾有過一位客戶,在通過了移民官的面試後,去醫院體檢時,將原本的一件例行公事,弄得複雜不堪。

那天醫生問她近來身體狀況如何,她立刻便開始愁眉苦臉地抱怨起來,說每天都腰酸背痛,不是心臟不舒服,就是腸胃不適,像是爭取同情票似的,把自己說成了"病婦"。醫生一聽,這還了得?便將她仔細地查了又查,結果發現她有高血壓,而尿蛋白也過高,於是醫生便加倍努力,對她窮追不捨。

凡想找個好會計師的人,都當以這位女士為鑑,那體檢的醫生又不是心理醫生,對他推心置府腹幹什麼?

同樣的,你既不想遵守所得稅法,依照全球收入來申報所得,為什麼還拿我當心理醫生似的,竟把你財務上的秘密全盤托出?我若接受了你及你的公司為客戶的話,還能不遵守你的指示辦事?要我替你瞞天過海,欺瞞國稅局,你知道會有怎樣的下場嗎?四個字:"慘不忍睹"。

根據最新立法,會計師若作了"欺瞞國稅局"之類應被遣責的事,一旦曝光,將會與客戶一同受罰,這種株連的點子與中國古時的刑罰不相上下,這麼一來,倒霉的會計師不僅要大大破財,說不定連專業牌照也保不住了。你想,為了賺一點小錢,這種能搞砸飯碗的事,換作你,你肯嗎?

若是這段解釋不能助你消氣,至少也可供你在未來物色會計師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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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節稅的分兵法


網友:我們一家將於今年暑假去溫哥華報到,報到後,若將全部現金分別存在我們夫妻各自名下,那麼我倆的利息收入將會很高,恐怕要繳很多稅。能不能在報到後,將錢分成四分,夫妻各一份,兩個孩子各一份,利用他們尚未滿十八歲,可不用報稅的優勢,省點稅金?

回覆:

閣下這一招非常厲害,這便是我時常提到的分兵法,但仔細一想,你的安排恐怕行不通,因為自報到的那一刻起,你就成了加拿大居民,你便得受制於加拿大所得稅稅法。

稅法中明文規定,凡是轉移財產(包括金錢等)給未成年子女的,那財產所孳生出的收入或虧損,都歸父母申報,除非該子女在年底前滿了十八歲。

因此,報到後才將現金分給孩子這主意不大好,你既然想到了分兵,為何不在未成為居民前就將現金分好呢?若是入境時,孩子就已各自擁有了財產,加拿大稅法中有關轉移財產給孩子的那一段,是不是就管不著你了?

不過,請千萬注意,不要攜帶大把大把花花綠綠的鈔票入境,以免被移民官誤為你在洗錢。另外,你也得心理作好準備,這樣的分兵策略,固然使加拿大政府少收了幾文稅金,但你們夫妻也可能從此再也自孩子手中要不回那些金錢。

至於你說,孩子們未滿十八歲可不用報稅的消息並不正確,因為只要他們有收入便得申報所得,這是稅法在開宗明義時便提出的。它說,所有在加拿大居住的人都得上稅,換言之,是人就有納稅的義務,可沒說未成年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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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該不該繳預扣稅?


網友:我從事牛雜出口生意,因香港友人為我接洽到了買主,生意成交後,我便依約付了一筆佣金給他。不料事隔三年,東窗事發,國稅局的人竟來興師問罪,說付錢給非居民,為何沒繳百分之二十五的預扣稅?這點我也說不清,只好交由會計師處理,結果他建議息事寧人,連預扣稅加利息和罰款,總共補了三萬多元給政府。這事給了我一個教訓,以後付錢給非居民,保證會先扣下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再說,再也不會被罰款了。

回覆:

你能心平氣和地向國稅局投降,顯然是位謙和的君子,再加上閣下付三萬多元稅金也不見心疼,足見你不僅有雅量,還頗多金,這種不戰而降的事,實在令我佩服。

但話得說回來,你弄清楚你那三萬多元補對了嗎?你有把握自已沒當冤大頭嗎?

非居民預扣稅一般來說,都是根據稅法第十三部來作業的。當初你該請國稅局的官員翻開第十三部的稅法,指給你看,哪裡說到佣金得繳預扣稅?甚至可問那官,即使在整部稅法中,幾時說過,只要付錢給非居民,就得繳納預扣稅?

經驗告訴我,要求查看白紙黑字總錯不了,那樣一來,我猜,他大概會因找不出付佣金給非居民,便得繳納預扣稅的條文,而不得不打退堂鼓。

稅法第十三部分門別類地舉了許多應納預扣稅的項目,卻不見佣金這一項。

因此,依我的淺見,你這筆錢可是付冤了,這話怎麼講?既然你的香港友人是在加拿大境外為你牽線,而促成了這筆生意的,加上你二人間的合約說明了他應收取佣金作為酬勞,那你是依約付佣金給他,要什麼預扣稅?

由此可見,吃一次虧,不見得便學了一次乖。以後再要遇到類似的情形,請千萬記住,息事寧人的美德固然崇高,但據理力爭,卻是這民主國家賦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即便是國稅局,也爭不過一個理字,這點我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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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電話號碼會惹禍?


網友:拿到公民身份之後,我立刻辦了非居民身份,將在加拿大的房子移轉到了兒女名下,自己回到台灣居住,但加拿大環境實在不錯,因此我每年夏天都會去避暑,不過往往只住三個月左右就走,為了方便朋友找我,原來的電話號碼仍登記在我名下,有人說這樣會影響我的非居民身份,這說法對不對?

回覆:

若是我沒猜錯的話,你回台灣,除了因為在加拿大生活不習慣之外,也是為了逃避向加拿大政府申報全球所得。這事你知我知倒也無妨,但千萬別讓國稅局知道了,因為若讓他們捏到了把柄,說避稅是你成為非居民的主要原因之一的話,可能會因此而招惹到反避稅條例,那樣麻煩就大了。

下面的回答,是假定你之成為非居民,與避稅無關,那麼根據上述的安排,會影響你的非居民身份嗎?且讓我從幾個角度來探討一下。

一般說來,任何人若要成為非居民,或許可將國稅局在這方面所作的詳細說明,引為參考。譬如說,你必須中止與加拿大的一切關係,其中包括切斷在加的所有社會關聯,包括不再以居民身份擁有財產,包括不再定期回到加拿大來居住,除非是偶而來訪,而停留的時間也很短暫。

反觀你的情形,或許你以為你已中斷了在加的一切社會關係,但你卻在加拿大有個隨時供你使用的固定住所,雖然房子已過戶給了兒女,但你回來避暑的三個月期間,總不是住旅館吧?我再鬥膽地假設,說不定在你以前的家中,還存放了自己的衣物哩!

你原來的住所雖在形式上已易主,但那原來登記在你名下的電話卻沒變,這真有點不尋常,一個非居民走了便走了,哪來的牽掛?這電話不正代表著你還與加拿大藕斷絲蓮嗎?加上你每年都固定地來住上三個月,時間可不算短呀!

若今日我仍在國稅局服務,少不了也會拿起放大鏡,對你的情形詳加研究一番。

不過,請注意,若是離開加國後,你將自己的房子出租,並按非居民收租的規定向政府申報所得,這樣即使在出租的房子裡仍有電話登記在你名下,只因這電話是為方便房客使用,屬於租屋的一部份,因而你的非居民身份,為這電話問題而受到挑戰的可能性,便會大幅減少。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的意見。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我算哪一國的居民?

網友:我有加拿大居民身份,也有美國居留身份,我兩邊都買了房子,每年兩邊各住半年,我算哪一國居民呢?


回覆:

加拿大居民同時也可以擁有其他國家居民的身份,但這雙重居民身份,可能會導致納稅人需得向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納稅的後果,不過你的情形不同,因為美加兩國之間簽了稅務協定,究竟你算哪一國居民,根據稅務協定,而有了較客觀的認定方法。

稅務協定是為了避免雙重課稅,為了避免兩國為爭奪稅務居民而僵持不下,因此在協定中,制立了個打破有關”居民”定義僵局的規則。

若是根據這規則,你被認定為加拿大居民的話,你就必須依照全世界收入向加拿大申報所得,相反的,你若在稅務上,被認定是美國居民,則加拿大只會依非居民條款向你課稅。

若網友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一個與加國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的居民的話,則加國便可自行認定這人是加國居民,而他得向加拿大申報全球所得。

當然在這情形下,可能導致網友同時被兩個國家課稅的後果。幸好加拿大稅法中有個救濟條款,容許納稅人根據向外國政府所繳的稅金,計算出一個扣稅額,使這人可自他的加拿大應納稅額中,扣減這個數目,以去除或減輕這雙重課稅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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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為何我每年只回加拿大一兩次,住不到幾天就走,也要對政府上稅?


網友:有人告訴我,不向加拿大繳稅最好的方法,就是將自己由居民變成非居民,基本上幾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台灣移民,都把妻子兒女留在加拿大,自已卻回去打拚,每年只去加拿大一兩次,住不到幾天就走,為什麼他們要對加拿大政府上稅? 


回覆:

為你出這點子的人,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都弄不清,就敢教你與國稅局比高下,真是藝不高而膽大。

雖然加拿大稅法中,並沒對」居民」下定義,但加拿大國稅局在處理這類問題上卻自有看法,這在他們的法令解釋文件中清楚地指出,若想成為非居民不按照全世界收入納稅的話,則當事人必須終止與加拿大的各項關係。

什麼是終止與加拿大的各項關係呢?其中之一,便是不得將妻子(或丈夫)及兒女留在加拿大,然而法定分居卻不在此例。

因此,雖然你每年只回加拿大居住幾天,卻別想不當加拿大的納稅人,倒是每次你離境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入境時,在面對加拿大把關的官員盤問時,若不想被取消移民身份,少不了還得費上一番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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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非居民不用繳稅嗎?


網友:只有加拿大居民才需繳納所得稅,而非居民則不用繳稅,對嗎? 

回覆:

對了一半,因為根據加拿大稅法,居民及非居民都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

加拿大稅法第一部開宗明義便指出,居民得申報所有來自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所得。

請注意,這裡講的只是居民,並非公民,因此若有人入藉加拿大後,不再作加拿大居民,則可不根據來自全世界各項收入申報所得。

同時,稅法第一部也開宗明義地指出,非居民若有下列情形,得依來自加拿大境內的收入申報所得:

受僱於加拿大;
在加拿大經商;
售賣了應納稅的加拿大產業。

除此以外,各位請注意,非居民不僅可能得依稅法第一部來申報所得,還有可能得依照稅法第十三部及其他條款來申報所得,因此這位網友只說對了一半。

至於稅法中各部細節如何,將來會依實例,逐漸為網友作進一部分析。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前言-加拿大稅務問答


謝天謝地,現在有了電子報,使我也能高科技一下,因此決定將自已的所學,原則上每週回答一次問題,與大家分享。


記得當年在主掌加拿大國稅局、愛門頓分局反避稅組的七個月期間內,及主掌國際稅務組的近七年期間內,同事們曾戲稱我為」研究中心主任」的往事。

那時我不僅得在局內開班授徒,還被派去社區中講解非居民稅務及國際稅務,此外,我更曾奉命在聯合國的計劃下去大陸作稅務交流。

反避稅、非居民稅務和國際稅務都是當時新興的學問,別說一般會計師弄不明白,即使一般律師也不願去招惹它,倒是國稅局卻趁著這空檔,將我們少數的這些人,請了法學權威來,訓練了又訓練。

如今反避稅、非居民稅務暨國際稅務,成了國稅局的金礦,因此他們的編制不斷擴大,人員不斷增加,坦白地說,這樣的天羅地網對納稅人來講,不是什麼值得慶幸的好消息。

每次有幸遇到居住在加拿大的朋友們,尤其是些新移民族,少不了都得回答一些有關稅務的問題。久而久之,使我變成像壞了的卡帶似的,來來回回總說些同樣的話語,聽得自己都嫌煩。

謝天謝地,現在有了電子報,使我也能高科技一下,因此決定將自已的所學,原則上每週回答一次問題,與大家分享。

本報除答覆網友問題外,並願將個人對學習反避稅、非居民稅務和國際稅務之心得,就教於同業,至於其他方面之稅法,因作研究的同業極多,我就不在此贅述。

然而,網友必須注意,除非你對稅法的千絲萬縷有徹底的瞭解,不然這電子報中的訊息,仍是無法取代會計師和稅務律師的專業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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