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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朱小燕女士:

您好!看了您在網上的許多文章,佩服之至,即專業又公正,條理清晰,分析透徹,因不謀私利,無私奉獻,讓人倍感尊敬。

以下是本人多年擔憂的情況,請朱女士指點迷津。

一、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BC.省, 連續住到2000年取得公民身份,隨後返回台灣直到現在,由於本人英文有限,當時訊問過中僑,但他們的解釋並不全面,所以我一直未辦理非居民的切割手續,直到看了您的介紹,才知道要填(NR73)這一表格,及放棄一些東西,我也一直未報全球稅。我在加國還保留以下物品: a.工卡 b.駕照 c.醫療卡 d.提款卡及銀行戶口,e.銀行保險箱,以外全無。父母尚住在溫哥華。

     1、從2000年回台後我有固定工作,如現在補稅會被追多少年?

     2、台灣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嗎?是否要經過會計師申報加國政府才會認可?

     3、當非居民返回加拿大定居,如何才能恢復居民的身份,應如何做,有什麼條件及制?

             例如:

        a. 入境是否要辦簽證?

  b. 駕照是否要重考? 等等

4、我現在還收到退稅款,像我長期住在台灣是否要通知國稅局停止付款,我並非為了這些退稅款,只是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二、我太太一同和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短暫居住後即返台,1996-2000年期間只有少數時間住在加拿大,五年內未住滿二年,還好能順利更換楓葉卡,我在2000年取得公民資格後就回流台灣,我太太從2000年後就一直陪我住在台灣,她也一直未報境外稅,她在加國所保留的物品很少,只有a.工卡 b.醫療卡 c.提款卡及d.銀行戶口。其它全無。

1、如果現在取消a.b.c.d.及填報NR73 表格,是否自動成為非居民? (可否保留一個聯名支票戶口及提款卡?)

2、境外稅有什麼項目可以抵扣? 比如:

   a.我太太在台灣的父母

   b.學童的學費及安親班費用

   c.私人保險費

d.住在加國的父母可否抵扣所得稅,他們有領取老人金,等等。

3、2016年開始是否取消海外所得免稅額?

4、是否和有公民身份的另一半共同住在境外,也可計算入住在加國的時間? (因她還未入籍),同時,可否累積成入籍加國所需的時間?


三、現在台灣有自用公寓和自用轎車各一,都是我太太名下。其它資產不足10萬加幣。

1、如她幾年後定居加國,恢復居民身份,台灣的房產售出後要向加國報稅嗎? 怎麼計算?

2、這筆資金從網路銀行轉來加國會否扣稅?

3、每次匯入加國銀行多少金額才要扣稅?

四、我們倆夫妻的薪資所得在2013年共約加幣6萬五,有倆個未成的女兒和我們同住,可否麻煩朱女士幫忙估算一下我們每年要補繳多少稅?

不好意思,由於稅法煩複,故有太多的疑問,煩請朱女士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感激萬分!

祝 : 身體健康,平安幸福!

Danny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相關稅務問題

Hello Daisy,

我是Devon. 非常謝謝妳的網站讓我更得知更多加拿大的稅務知識.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在看過妳的blog後,感覺所謂的"非稅務居民"是不用特別申請辦理的(correct me if I am wrong). 如果我有符合在加拿大目前沒有任何關係上的attachments(無財產無投資)..然後又長期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加拿大的公民,自動就不用繳納加拿大的稅. 但就像你說的,之前我母親在我決定要回台灣工作後確實有請"熟識加拿大稅法的"人幫我辦理"非稅務居民"的動作,但其實我不是很確定他做了甚麼.. 但我依稀記得我後來有收到一份加拿大政府寄來的非稅務居民文件,但我不知道這和我母親請人幫我申請辦理的非稅務居民有沒有直接關係. 若可,麻煩您確認我這裡的解讀是否正確.

我現在的狀況是: 我是加拿大的公民,護照要expire前也會一直在台灣renew我加拿大的護照. 但我一畢業後就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去了..但最近有再計畫要回去長住,但是否需要準備一些甚麼在我在台灣繳稅的文件給加拿大政府? 另外,我先生沒有加拿大的身分,如果我要幫他申請難度很高嗎?

謝謝你!

祝 平安

Devon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下)

上篇文章中, 介紹了何謂 “FATCA” , 現在再來學個新名詞 "IGA”. 加拿大有家超市名叫 “IGA”, 以前到處有連鎖店, 這兩年, 許多連鎖店都關閉了, 但我卻仍喜歡到住處附近的一家採購. 不過, 這裡說的 “IGA” 卻與那家超市無關, 它的全名叫 “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兩國協議” , 而這裡指的是在 "加拿大與美國的稅務條約” 下, 簽訂的協議, 換言之, 讓我們共同來看一看與稅務有關的問題。

兩個月前, 加拿大國稅部就發佈了詳細的IGA的施行方案, 供各經融機構實施 , 因為 他們的客戶今後可能會被問及在美國的納稅情形, 而根據上文所說, 自七月一日開始, 各金融機構須在2015 年七月一日開始申報美國納稅人的資料。

這條款, 適用於居住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 美國居民, 因此,  網友們 若具有美國與加拿大居民的雙重身分者, 務必請留意,  以下是我根據加拿大國稅部的通告作重點呈述:

根據FATCA, 加拿大國稅局將提供 在這裡的美國居民, 公民, 各商業團體及被美國公/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法人的財金資料給美國國稅局, 而他們也提供給加拿大人在美國的類似資料給這邊的國稅局, 請看這幾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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