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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加拿大居民與非居民稅務精華文章★★★

由於有許多網友對加拿大居民及非居民稅務問題常有不解,之前朱女仕已寫過許多關於這方面的文章及回答相關問題。

本篇特別整理相關文章供各位網友參考。

希望能協助網友解除疑惑。

您上當啦之一!【回網友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hi-daisy-200103.html

您上當啦之二!【回網友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22.html

再談 「加拿大居民 VS 非居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8/vs.html

再談「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com/2014/04/deemed-non-resident_23.html

取消居民或公民身份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5/blog-post.html

您還是加拿大居民嗎?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6/blog-post.html

如何決定您的非加拿大居民身份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8.html

公民 VS 居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3/non-resident.html

修改公民法法案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6/blog-post_22.html

網友提問:離境稅疑問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7.html

網友提問:加拿大工作報稅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網友提問:非居民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9/blog-post_17.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1/blog-post.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1/blog-post_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3.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23.html

加拿大移民及稅務問答集錦 (朱小燕 Daisy Chang):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0.html

網友提問:雙重居民的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html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相關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2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blog-post.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19.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0.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82.html

關於「牛奶金」的相關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8.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7%89%9B%E5%A5%B6%E9%87%91

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5%A4%AB%E5%A6%BB%E9%9B%A2%E5%A9%9A%E7%A8%85%E5%8B%99

技術移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6%8A%80%E8%A1%93%E7%A7%BB%E6%B0%91%E4%BF%AE%E6%B3%95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5%8A%A0%E6%8B%BF%E5%A4%A7%E6%8A%80%E8%A1%93%E7%A7%BB%E6%B0%91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29.html

站長 Wayne

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離境稅疑問

Daisy 您好,

我2006年成為永久居民, 2011拿到公民。

前文有提到離境稅, 銀行存款算資產嗎?

2006年來加拿大後匯了約150萬CAD過來, 來加後一直沒有工作, 有買了一間房子但上個月已賣掉,一家支出加孩子學費如今只剩約一百多萬CAD(含售屋後的錢), 這樣總資產變少了, 那還要繳離境稅嗎?預計下個月回流, 想要辦非居民,除了carecard, 駕照, 工卡需要取消嗎?

我已經先讀過那些文章重複看過幾遍深怕自己沒爬文就發問,但主要是離境稅這個部份搞不清楚。不過我還是又看了一遍還是沒理解。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所謂資產額高於 25000 加幣就要繳離境稅, 我感覺很多人的銀行裡應該會有這個金額, 真的都需要繳這個稅嗎,所以就想問銀行存款也算是資產嗎?,那麼存款高於25000也需要付離境稅摟? 自住屋不需要,但06年買,今年賣掉,當然有小小增值,但又記得您某偏文章說自住屋的增賠都無須繳稅。

還是說離境稅是等於增值稅,也就是我前一封信提到的,是不是離開加拿大的存款市價小於當時匯入加拿大的錢就不算增值,那就不需要繳稅?

心中的疑問, 因為即將回流, 想了解清楚, 感激不盡。

Mrs. C

網友提問:加拿大稅務問題

朱小姐您好,

我二十幾年前移民溫哥華並已經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十多年前回流台灣工作(忘了有沒有改成NON-RESIDENT)但已經沒有再繳稅。

在台灣結了婚,太太也是加拿大公民(他有在繳稅因為在多倫多有租金收入)。

最近在考慮每個暑假帶小孩去溫哥華上夏令營,學校規定要有health insurance所以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

冒昧請教您幾個問題:
- 申請了healthcare就需要繳稅?
- 太太和我在加拿大並沒有登記,若以太太名義申請healthcare,小孩為他的dependent,我還會被追稅嗎?
- 太太雖沒有住在加拿大但是仍有報稅(因有租金收入),定義上他算是居民,對嗎?
- 現階段全家大小並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事實 但是太太若被定義為居民 我將被認定為與加拿大有緊密關係?
- 若我報台灣的收入台灣跟加拿大兩邊都要繳稅,對吧?
- 因為要去的地方是溫哥華(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太太收租金是多倫多 (也是在多倫多繳稅)這樣會有影響嗎?
- 我與太太並沒有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在這狀況下我是否仍可以是 non-resident?

謝謝您的回覆

Mr. W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非居民稅務問題

你好朱小姐:

我最近為了加拿大公民海外報稅的問題很煩惱.我意外的在你的部落格找到你的聯絡方式,我想請教你幾個問題。

我去年11月初在加拿大成為永久居民,因為我加拿大籍女朋友用同居依親的方式幫我申請。我們於同月底一起回台灣,然後我們每三個月都會從台灣飛去日本玩在飛回台灣讓她能以觀光免簽的身分停留台灣,最近她在台灣找到一份英語教師的工作。因此她拿到了工作簽證,我們不必每3個月出國一次。

現在問題來了!我知道加拿大公民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除非她被CRA認為non-resident,我們打算在台灣永久居住然後每2~3年回加拿大看她媽媽一次.每次頂多停留加拿大一個月,請問她現在要怎麼做才不用繳交稅去CRA她在台灣所賺的錢? 她在加拿大還有銀行戶頭,信用卡,醫療卡,和駕照,但是沒有房子,請問她要先放棄這些東西在填NR73寄去CRA嗎? 她可不可以只保留銀行戶頭,信用卡然後放棄醫療卡,和駕照?

另外有一篇你寫的文章提到: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不過個人的衣物及家庭用品等, 總值只要少於一萬加幣, 都不用繳交離境稅』

她銀行戶頭還有10萬加幣.請問她一定要繳離境稅 (Departure Tax )嗎? 我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請問我也要像她一樣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嗎? 也要填NR73嗎? 不好意思我問的問題很多因為我真的很擔心。

請求朱小姐回答我的疑問,謝謝妳。

Mr. C

網友提問:請教如何退回牛奶金?

朱女士您好,

感謝您在網路世界提供了許許多多的加拿大實用資訊, 更讓我們有疑問的人可以請教您, 您無私的貢獻, 真令人欽佩!

我於多年前與先生小孩回流台灣, 一直以為是公民就要報稅, 但在閱讀您網站資訊後, 才知"居民"才須報稅, 而不是"公民".  其實一開始的我並不十分了解牛奶金的制度, 聽周遭回流的朋友, 他們也都還有續領, 所以也就跟著繼續領牛奶金, 但前兩年, 幫我們收信的朋友提醒我應該不要再領, 但詢問另外兩個朋友, 卻說 我一旦不繼續報稅國稅局會查會怎樣怎樣的, 實在很惶恐。

今年又到了報稅期, 搜尋了很多資訊找到您的部落格, 看了很多您提供有用的資訊, 我們肯定不能算有 Residential ties, 雖然我有回去 renew 駕照, 又多開了銀行戶頭, 支票一年用一張, 但我沒房子沒車子沒家人在那, 看完這些資訊, 我實在越來越心虛, 想把錢退回去, 但問題來了, 金額一定很高, 因為有ㄧ些錢已經用掉了, 還有我們經濟狀況沒有很好, 我因為在台灣南部薪資很低, 我先生無業照顧兩個老人,現在若要主動退回, 我該怎麼做? 自行連絡國稅局? 還是請會計師提出? 我告知國稅局何時離開加拿大這部分要提出什麼證明嗎? 通常需要甚麼資料附上? 有沒有說超過3年或幾年就不用追溯? 還有因為目前經濟狀況沒有很好,不知可否要求分期償還? 有沒有可能爭取到不要罰款或利息? 請教您我該怎麼做? 現在很後悔這件事一直拖著沒處理, 真不好意思, 麻煩您指點。

我之前問的那個朋友她也是繼續領, 我問她難道不怕被查到罰錢, 她因為兩個小孩, 罰金會更高, 肯定是繳不了罰款, 她說那她就不再回加拿大, 她想做錯事是她, 應該不會影響到她的兩個小孩, 而且她的小孩可能也不會去加拿大住, 這樣不會影響到小孩, 有可能嗎?

若以後我們真有機會回加拿大, 會影響小孩就學的權益嗎? 會這樣問, 是如果退回牛奶金,也就不再是稅務居民, 我如果陪小孩回去, 不知可否享有就學權益?

在此, 非常非常感謝您的幫助, 感恩!

祝 平安!

Miss J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下)

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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