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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不容野蠻文化

今年十一月五日那天,加拿大為保障婦女人權,而決定修法,因此移民部長壓力三大(CHRIS ALEXANDER) 正式宣布一個叫 “零容忍野蠻文化法案 Zero Tolerance for Barbaric Cultural Practices Act” ,凡一夫多妻或有強迫結婚行為的人,根據此法案,就不得移民加拿大,那些已在加拿大的人,將予以解遞出境。

部長還說,加拿大絕不容許野蠻的 文化在這土地上成長,由於過去有些來加國的移民,將這種與加國無法相容的文化帶來,現在為了杜絕這類文化造成的 “野蠻行為”,加拿大只好修訂移民法案,另加婚姻的民事與刑事法案,來對付這種文化。 講明了,這法案是為保護並支持容易受到傷害,卻無力保衛自己的婦人與女孩們而設立的。

現在,請看下列修法重點: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非居民及楓葉卡相關問題

朱女士你好,

想請教我領有楓葉卡,太太是公民,我們 2004 就回台灣,當時不知可以成為非居民,所以每年繼續報稅(我是self employee )現因身體狀況,不適居住加國,決定年底辦放棄楓葉卡請問:

1.放棄楓葉卡前我須注意哪些事?從2000年至今繳稅,有RRSP及CPP,在加拿大僅留有銀行戶頭約5000,另有買些債券及互惠基金約2萬,小孩皆已成年,居住加拿大!

2.我太太每年報稅,有時會有GST 退稅,銀行和我聯名戶,互惠基金約有五萬,她現想成為非居民,是否一定要填NR73表格?互惠基金專員說可不關基金戶頭,因會先行扣稅?

麻煩您幫忙,謝謝。

David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稅務問題

朱女士妳好:

本人姓陳在2013/,10/.01與太太小孩同時 landing, 並且從10/01起在加拿大租屋居住,但我在14天後離境, 回到台灣工作, 然後每4個月到加拿大住十天, 想請問幾個問題, 謝謝。

1. 我在台灣工作有向台灣政府的勞工保險局繳勞保費, 這些費用報稅時可扣除嗎?
2. 我有向台灣政府的中央健保局繳健保費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3. 在台灣我和家人有向私人保險公司買保險這些繳的保險費可扣除嗎?
4. 我父母住在臺灣由我扶養, 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5. 我和我太太可以向加拿大國稅局申報 living alone 嗎?

補充資料:我獨自返台工作在加拿大無收入,太太在加拿大無收入與小孩住在加拿大,生活費由我從台灣匯去。

謝謝

陳先生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回流加國問題 (再談非居民身份)

Dear Daisy,

你好!讀過你Blog內很多不同的文章, 獲益良多,感謝無私的分享。因未能找到完全的答案,盼你能就在下目前的情況,解答有關的問題。

我在1999年拿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以後,已回香港工作,並一直沒有向加拿大政府報稅,離開前或後都沒有填寫NR73表格,即代表從來沒有向加國申請為Non-resident。

在加國基本已沒有什麽聯繫,沒有房、銀行帳戶、信用卡、Health Card到期後已再沒有續期,唯一還有駕駛執照,因為我希望有天回去加國不用再經過駕駛考試。

現因考慮兩位小孩的升學問題,可能在2到3年後回加國長住,我的兩位小孩擁有加拿大護照,唯有太太沒有移民身份。看過你的blog後,才知道有一份NR73表格,我在想是否應該補填這份表格,因為我擔心加國政府因我沒有申請非居民身份,追討我過去在香港收入,要付加國的稅。

在看過NR73表格的內容後,我有以下的疑問,盼Daisy 能提供意見:

1)你覺的我有填NR73的必要嗎?
2)在NR73 內的其中一條問題是:How long do you expect to live outside of Canada? 按道理應該選 Leaving or left Canada permanently and no plan to return to Canada. 但我確實希望有一天回去加國,所以擔心這個答案會影響我回去長住。還是我應該選 Number of years,然後填一個20年的答案。
3)日後回加國時,當然會替太太申請移民,而我在香港的資產將會變賣並帶回加國,按理應該不用交稅。但是否應該轉到太太名下,因為在移民報導前的所擁有資產是肯定不用上稅的。
4)縱使我的小孩都有加國公民身份,如帶他們回多倫多讀書,他們是否需要在最初的一兩年繳付外國留學生的學費,直到我再次在當地報稅的紀錄,才能繳付加國居民的學費。

煩請Daisy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非常感激!

Alex

離婚的律師費能扣抵嗎?

格先生在1998年與前妻分居了, 倆個年幼的孩子跟隨母親。 次年, 他前妻上法庭爭取贍養費, 孩子的生活費與分割財產等, 因此格先生就聘請了律師。 經過法庭, 於2001 年格先生被判決要負責支付孩子及前妻的生活費。

於是格先生就請求國稅局, 准許他重新申報1999年的所得稅, 將那年為辦離婚而支付的近一萬兩千元離婚律師扣抵, 誰知竟遭到國稅局的拒絕。 於是, 他就心生一計, 在他申報2000 年所得稅時, 自作主張地自那年收入中, 扣除1999 年與2000年全額律師費共十六萬五千元。 果然, 又遭拒絕了。 這就逼得他無路可走, 只有上訴了, 他不但向稅法挑戰, 還更據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 向國稅局挑戰。

擒拿到的兩樁個案

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說謊或過度曲解法令的下場

不久前, 又一位加拿大移民顧問 HASSAN AL-AWAID承認犯了“詐欺"罪, 這人是在東部的海裏法(HALIFAX)的一個省級法庭認罪的。 據報載, 其中的十項與觸犯公民法有關, 而其餘八條, 則與加拿大移民及難民法案有關, 此外, 這顧問還有45 個案件有待起訴呢!
一般人若觸犯了移民或難民法案, 最高可處刑5 年另加十萬元罰金。 這自2007 就被開始懷疑的移民顧問, 除有少數東歐客戶外, 其餘大多來自中東, 而這顧問自2011 年起, 就有超過一千多個案, 被列入負責單位調查中。

移民部發言人因此特別強調, 凡以偽造文書或其他非法手段而取得加拿大國籍者, 公民身分將被取消。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被禁足的嫌疑犯

十月六日那天, 我們三輛大巴士行駛在新漢埔社(NEW HAPSHIRE) 的公路上, 兩旁的山坡上的橡樹, 樺樹與楊樹,早已被紅橙黃綠參差的調色盤, 塗抹得美不勝收, 恰似我們這些1958 年自北一女高中畢業的同窗一般, 雖已青春不再, 卻因學術與素養的具增, 不但活出了智慧與魅力, 還活出了高貴,自信與堅強。

下午三點四十五, 大夥就來到 L.L. BEAN OUTLET 的精緻購物中心。車場上空盪盪, 三輛那大的巴士完全不用為找尋停車位而擔憂, 而我們這一百五十多人就這樣輕輕鬆鬆地走了進去。整個商場十分冷清,好像專為我們而開,雖然如此, 卻給了我們精挑細選,享受逛店樂趣的機會。對我來說, 平日工作量大, 難有悠游自在逛店與 “養眼”的機會, 因此樂得跟著大家溜達。

來到一家鞋店前, 只見店外那條長桌上陳列了三隻女鞋, 想必貨品不多, 而桌面空間又大, 因而連鞋盒也擺上充場面. 不一會, 只見兩位同窗各自拿著一隻鞋, 請那進門處收銀台旁的女士去拿搭配成雙的另一隻鞋, 這才為那冷清的小店帶來了生氣。

隨後, 我們又去其他店裏去閒逛, 很快就到了上車離去時間。

不料大家上車坐定後,正享受著窗外的美景時, 導遊卻神色凝重地奔上車來宣布, 我們不能離開, 因為鞋店說他們收銀機的現款被盜, 指控是我們這夥中國人 (Chinese) 幹的 “好事”, 雖然後來又改口將 “中國人” 這形容詞取消, 他們卻 已報警處理, 結果警方下令,不准離去, 用英語說, 我們全部遭到臨時性拘押 (DETAINED)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再談加拿大新公民法

加拿大新公民法案已獲通過,國慶日那天,報章上又刊登移民部長說過的那句話: “取得公民身份不是一個權利,而是一項榮譽。"

最近律師們炒得火熱的一項爭議 是, 究竟 BILL C-24, 名為強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條款 (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是否合理. 這條款講的是些甚麼呢? 請容我位網友們作下列簡單分析。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朱小燕女士:

您好!看了您在網上的許多文章,佩服之至,即專業又公正,條理清晰,分析透徹,因不謀私利,無私奉獻,讓人倍感尊敬。

以下是本人多年擔憂的情況,請朱女士指點迷津。

一、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BC.省, 連續住到2000年取得公民身份,隨後返回台灣直到現在,由於本人英文有限,當時訊問過中僑,但他們的解釋並不全面,所以我一直未辦理非居民的切割手續,直到看了您的介紹,才知道要填(NR73)這一表格,及放棄一些東西,我也一直未報全球稅。我在加國還保留以下物品: a.工卡 b.駕照 c.醫療卡 d.提款卡及銀行戶口,e.銀行保險箱,以外全無。父母尚住在溫哥華。

     1、從2000年回台後我有固定工作,如現在補稅會被追多少年?

     2、台灣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嗎?是否要經過會計師申報加國政府才會認可?

     3、當非居民返回加拿大定居,如何才能恢復居民的身份,應如何做,有什麼條件及制?

             例如:

        a. 入境是否要辦簽證?

  b. 駕照是否要重考? 等等

4、我現在還收到退稅款,像我長期住在台灣是否要通知國稅局停止付款,我並非為了這些退稅款,只是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二、我太太一同和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短暫居住後即返台,1996-2000年期間只有少數時間住在加拿大,五年內未住滿二年,還好能順利更換楓葉卡,我在2000年取得公民資格後就回流台灣,我太太從2000年後就一直陪我住在台灣,她也一直未報境外稅,她在加國所保留的物品很少,只有a.工卡 b.醫療卡 c.提款卡及d.銀行戶口。其它全無。

1、如果現在取消a.b.c.d.及填報NR73 表格,是否自動成為非居民? (可否保留一個聯名支票戶口及提款卡?)

2、境外稅有什麼項目可以抵扣? 比如:

   a.我太太在台灣的父母

   b.學童的學費及安親班費用

   c.私人保險費

d.住在加國的父母可否抵扣所得稅,他們有領取老人金,等等。

3、2016年開始是否取消海外所得免稅額?

4、是否和有公民身份的另一半共同住在境外,也可計算入住在加國的時間? (因她還未入籍),同時,可否累積成入籍加國所需的時間?


三、現在台灣有自用公寓和自用轎車各一,都是我太太名下。其它資產不足10萬加幣。

1、如她幾年後定居加國,恢復居民身份,台灣的房產售出後要向加國報稅嗎? 怎麼計算?

2、這筆資金從網路銀行轉來加國會否扣稅?

3、每次匯入加國銀行多少金額才要扣稅?

四、我們倆夫妻的薪資所得在2013年共約加幣6萬五,有倆個未成的女兒和我們同住,可否麻煩朱女士幫忙估算一下我們每年要補繳多少稅?

不好意思,由於稅法煩複,故有太多的疑問,煩請朱女士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感激萬分!

祝 : 身體健康,平安幸福!

Danny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相關稅務問題

Hello Daisy,

我是Devon. 非常謝謝妳的網站讓我更得知更多加拿大的稅務知識.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在看過妳的blog後,感覺所謂的"非稅務居民"是不用特別申請辦理的(correct me if I am wrong). 如果我有符合在加拿大目前沒有任何關係上的attachments(無財產無投資)..然後又長期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加拿大的公民,自動就不用繳納加拿大的稅. 但就像你說的,之前我母親在我決定要回台灣工作後確實有請"熟識加拿大稅法的"人幫我辦理"非稅務居民"的動作,但其實我不是很確定他做了甚麼.. 但我依稀記得我後來有收到一份加拿大政府寄來的非稅務居民文件,但我不知道這和我母親請人幫我申請辦理的非稅務居民有沒有直接關係. 若可,麻煩您確認我這裡的解讀是否正確.

我現在的狀況是: 我是加拿大的公民,護照要expire前也會一直在台灣renew我加拿大的護照. 但我一畢業後就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去了..但最近有再計畫要回去長住,但是否需要準備一些甚麼在我在台灣繳稅的文件給加拿大政府? 另外,我先生沒有加拿大的身分,如果我要幫他申請難度很高嗎?

謝謝你!

祝 平安

Devon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下)

上篇文章中, 介紹了何謂 “FATCA” , 現在再來學個新名詞 "IGA”. 加拿大有家超市名叫 “IGA”, 以前到處有連鎖店, 這兩年, 許多連鎖店都關閉了, 但我卻仍喜歡到住處附近的一家採購. 不過, 這裡說的 “IGA” 卻與那家超市無關, 它的全名叫 “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兩國協議” , 而這裡指的是在 "加拿大與美國的稅務條約” 下, 簽訂的協議, 換言之, 讓我們共同來看一看與稅務有關的問題。

兩個月前, 加拿大國稅部就發佈了詳細的IGA的施行方案, 供各經融機構實施 , 因為 他們的客戶今後可能會被問及在美國的納稅情形, 而根據上文所說, 自七月一日開始, 各金融機構須在2015 年七月一日開始申報美國納稅人的資料。

這條款, 適用於居住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 美國居民, 因此,  網友們 若具有美國與加拿大居民的雙重身分者, 務必請留意,  以下是我根據加拿大國稅部的通告作重點呈述:

根據FATCA, 加拿大國稅局將提供 在這裡的美國居民, 公民, 各商業團體及被美國公/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法人的財金資料給美國國稅局, 而他們也提供給加拿大人在美國的類似資料給這邊的國稅局, 請看這幾個重要項目: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關於境外稅務局民的問題

你好,

我有一個關於境外稅務居民的問題. 我2010年大學畢業後辦理了境外稅務居民(有加拿大護照,是台灣人), 現在陪先生(也是台灣人, 我們在台灣登記結婚),在中國工作(先生工作, 我在家裡帶2個孩子), 我跟先生結婚後並沒有幫他申請加拿大公民或是居民, 可是我跟孩子們都有加拿大的身分. 因為還有很多朋友家人都還在加拿大, 過一段時間考慮要回加拿大.

想問說, 因為先生沒有加拿大的任何身分, 他是否可以購買加拿大的房地產(房子, 土地), 或是加拿大的股票, 基金,債卷? 還是由於婚姻關係的另一半的作為視為是我的行為, 所以如果他購買房子, 我的境外稅務居民就會失效. 感謝回答我的問題.

Mrs. H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上)

本文先介紹美國的一個新名詞 “FATCA”, 再介紹在"FATCA"中,美國人(A  U.S.  PERSON)的定義。

FATCA 實際上是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的縮寫, 全名譯為中文就是 "外國帳戶稅法遵行條款" , 而這條款,是為美國住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而設。

何謂美國人呢? 請看下列美國法令的定義:

- 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卻不住在美國,但具有美國身份者;
- 合法的美國居民 (包括有美國綠卡的人);
- 住在美國的人。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税务问题

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取銷公民身份

加拿大國家郵報於七月二十八日, 頭版刊登了一則聳動的消息, 標題譯成中文, 就是下面這樣:

全家失去公民身分- 並拿了一張六萬三千元的帳單(Family loses citizenship – and gets $63K bill)

接著, 副標題又說:

嚴厲懲罰, 是渥太華追究 (違法) 的一部份 (Tough penalty part of Ottawa crackdown)

我猜任何一位依法納稅的公民, 對上述 這段新聞, 想必都會張開雙臂歡迎。

為甚麼? 還不是因為有不少移民來到加拿大後, 將錢財藏在海外, 從未繳過半文稅金, 就拿社會福利, 甚至還有人連居民都不當, 卻設個假地址, 請人代收郵件, 待拿到社會福利後就份紅。

事實上, 政府對這些漏洞, 早就該睜大雙眼展開調查了, 為何移民部直到今日, 才逐漸開始正視有關非法移民的問題, 實在令我不解.  我像, 消息不靈通雖是個原因, 但官員無能, 卻是另一個因素. 雖遲了二十年才如夢初醒, 還是比一再”胡塗”好些。

現在舉個經典案例, 來細說始末。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您是「自然人」, 還是「化學人」?

坊間流言很多, 若未經查證就相信, 可能被誤導,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尤其有關法令方面的解釋問題, 建議各位在輕信傳言之前, 不妨多作點研究, 以免受害。

多年來, 不少人士自稱精通稅法, 能為人節省大筆稅金, 若是不信, 就請上網查看他們那些向國稅局下的 “鬥法的帖子”, 也就是許多 “挑戰課稅” 的文章, 哪ㄧ篇不言之咄咄?  不明目張膽? 而政府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 不得不容忍, 何況狠話人人會說, 只要光說不練, 政府也奈何他們不得. 豈知在這情況下, 許多民眾卻信以為真, 於是紛紛拜師, 期盼節稅

儘管這些專家都是憑著"愛心" 幫人節稅, 但他們終究不是 “慈善團體”,  無利可圖的事, 哪有空閒打理? 何況既是他們出的 "點子", 從中抽成也不為過, 因為這叫 ‘雙贏”! 而那些登門求教者, 也不介意”分紅”,  擔心的, 倒怕這樣的好事發生突變, 變成了天方夜譚, 於是請他們進一步解說. 而“專家們” 知道這事絕不能信口嗤皇, 於是就打開天闢地說起。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公民法修定大綱

剛通過的加拿大公民法, 加強了政府沒收公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不讓本部落格的網友誤觸法令, 特再將新法重述一遍, 但本文只提及與本網站網友相關的條文, 其他有關駐外人員認養子女等項目, 將不在此贅述:

I) 修定並明確解釋 “居住於加拿大”這名詞的法律定義;
II) 重新規定永久居民在申請公民身份前, 必須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III) 凡在加拿大軍中服務, 或已服務完畢者, 可快速獲得公民資格;
IV) 申請公民身分者能說英語或法語, 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 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通盤了解;
V) 定出申請者適用於上述條款 (IV) 的年齡層 (14歲到六十四歲);
VI) 申請人必須曾遵守加拿大稅法申報所得;

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修改公民法法案

加拿大移民部修改的公民法案 BILL C-24,   已被正式認可,  而這法案的兩大目的如下:

- 防堵偽造文書與國際恐怖組織;
- 取銷違法者加拿大公民身份;

今年六月十一日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  任何人若僅只具有加拿大國籍, 就不會因判國罪, 間諜罪或被認定為恐怖分子而喪失加拿大的國籍,  維獨那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士, 犯了上述罪行中的一項, 才會受到影響, 因為加拿大有義務不製造 “無國籍人士". 他還說, 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的同時, 國家在賦予這些新公民權利的同時, 也要求他們以遵守法律為義務。

目前的司法程序, 是 任何人若因偽造文書或誤導政府官員, 而取得公民身份,一旦被發現, 就可能會被取銷公民身份, 不過當事人可因此而到法院申訴, 要求法官裁決. 然而現在第Bill C-24條款, 卻付與部長極大,  “沒收公民身份” 的權柄.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新立法沒甚麼不對, 但法學界卻說,  不行, 非 向這立法“挑戰"不可!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美加共享稅務資源

不知情的網友,會以為加拿大比美國查稅更積極,殊不知正好相反。今年二月間,美國在與其他 21 國達成協議後,也找上了加拿大,共同以行動來堵塞「海外避稅」(Offshore tax avoidance) 的漏洞,而這協議的英文名稱為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為 IGA,正巧與加拿大一家超市同名,對本地的消費者而言,這三個字母不難記住。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避稅、漏稅與節稅

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不好玩的「反避稅」

初進加拿大國稅部工作時,還沒聽過“反避稅”  (ANTI TAX AVOIDANCE) 這名詞,後來稅法增修,多了個“反避稅”項目,而這新項目就成了我的"嚮往",因此當“反避稅”單位在我服務的機構成立後,就立即請調去學習。

之前, 納稅人幾乎沒聽過“反避稅” 這名詞, 那年頭比較熱門而又神秘的單位叫 “反漏稅”, 專為對付逃漏稅(TAX EVASION)的納稅人(TAXPAYER)而設。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八零年代, 當我在一張巨大的橢圓型會議桌前坐定, 面帶微笑的女秘書將咖啡奶精備妥後, 禮貌地問我, 還需要什麼嗎? 不料我還沒回答, 而坐在對面的公司董事長卻突出奇招, 搶著說: 「還要我的命, 她還要我的命哪!」他哪知這幾句開場白, 竟將我這初出茅廬的國稅局稽核嚇壞了, 真怕他因我而上吊哩!

之前, 我作了多年會計師, 為中小企業服務, 與客戶們相處甚歡, 如今為增廣見聞才轉行當起國稅稽核來, 希望學點國際稅務與反避稅及反漏稅之類的知識罷了, 哪知竟會受納稅人揶揄。為了請那人放心, 我就翻了一句中國諺語他聽: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暗喻他不該擔心查稅. 豈知他聽完後, 竟洋洋得意地指著我說, 看! 看! 連妳自己都承認是個「鬼」呢!  自那以後, 我才知道自己的 「洋經幫」, 說得不倫不類。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再談「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前不久, 有位 JUDY 網友來函, 討論關於永久居民與非居民的問題。

一看來信內容, 就知她是位遵守法律, 卻與我一樣, 也是位有興趣在合法的範圍內, 為自己少繳點稅金的人, 因此才想作「稅務規劃」。一般說來, 作稅務規劃都是些專業律師與會計師的事, 但有時納稅人自己也找到了竅門, 當然不妨自我規劃一番, 只是並不容易, 因為納稅人非僅要了解稅法的相關條文與法庭判例, 還須了解立法精神, 這樣解釋起法令來, 才萬無一失。

一般說來, 非居民沒有向加拿大納稅的義務, 因此自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 而學生或外國來的臨時工作人員, 屬於「暫時居民」類, 也不在此討論。本文討論的, 是針對那些自稱的「非居民」, 須要向加拿大納稅嗎?  那就是 JUDY 來函的重點。

根據加拿大稅法條文, 加拿大居民要依全球收入納稅(當然也能依 TAX CREDIT 的辦法, 扣減已繳交給其他國家的稅金)。於是 JUDY 問了一個居民 V.S. 非居民的問題說:「若是配偶不住加拿大, 就成了非居民, 因此就不用依加拿大稅法納稅了, 對嗎?」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重新修定加拿大公民法

數年前, 中東某個國家發生動亂, 於是加拿大花費大筆經費 ( 自然是納稅人的稅金囉!) 派軍艦去撤僑, 一待局勢穩定, 被撤的這些 “僑” 又紛紛返回中東。

有鑒於這類情形, 政府決定修改公民法, 尤其看在我們這些誠實納稅人的眼中, 撤那些 “僑” 與 “肉包子打狗”沒什麼不同 , 因此都認為, 這三十多年的老舊公民法已根據政府公佈的消息, 新法將有如下數個改變:

- 加速申請後的文件處理時間, 減少繁雜的處理程序 ;

- 強調加拿大公民身分的價值, 提高申請人的語言與知識能力;

- 嚴懲有詐欺行為的人;

- 具雙重國籍者若屬恐怖份子、判國者、有間諜行為者、或以武力對付加拿大者, 將被取消公民身份; 若是永久居民觸及以上法令, 將無法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

- 以永久居民身份從軍的, 可快速取得公民身分; 凡因公外派的人員若在國外認領或生育子女, 其子女都可承受公民身分。

新法對許多網友來說, 除了申請公民手續費會略增外, 另外就是申請人必須於六年中, 在加拿大居住了四年, 同時, 在這六年中, 至少有四年要在加拿大居住每年超過 183 天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關於停辦牛奶金

你好,朱小燕女仕:

已下是我以及我儿子的一些情况,咨询一下关于牛奶金的问题。

我儿子已经回国两三年了,因我不知道需要停牛奶金,一直没报停。

而我自己这几年在加拿大读大学,有按规定报税。

我现在想报停牛奶金,会被罚款吗?

谢谢!

Jun



Dear Jun:

一般說來, 自首不罰鍰, 根據不知者無罪的原則, 你應當寫信給有關單位, 坦稱不知情, 弄錯了, 現在欲將錢歸還, 並請政府告知利息, 好一併附上。

祝福

DAISY

網友提問:有關 NR73 疑問

妳好,朱小姐:

今天在查加拿大公民海外報稅之相關事
意外的造訪您的部落格
我也將格上的文章,全看過一次...
還有些不懂的地方,想請教您

我在2003年取得加拿大公民
也在2009年離開加拿大
現在居住於台灣

健保卡已過期
駕照也過期
沒有居住地
但有銀行戶頭(久未使用,也被凍結住)
暫時沒有要回加拿大居住的意思
請問我是否可以簽NR73呢?

還有...因為我在台灣結婚了
有計劃以後要帶小孩與先生去加拿大生活
如果簽這表格,是否會影響往後家人申請境外依親移民呢?

盼覆 謝謝
Angela 4/16



Dear Angela:

由於 NR 73 屬於是自動自發填寫的表格, 我建議妳就不去填它了, 除非國稅局找上們來請妳填寫。

根據妳提供的資料, 妳目前應當是加國公民, 而非居民, 填不填寫這表, 在妳目前的情形, 沒什麼多大差別, 請勿煩心.

祝福!

DAISY

網友提問:回流台灣報稅問題

朱小姐您好:

一個報稅問題請教,我前年回台灣,去年台灣一整年有工作收入,報稅時要如何證明自己的收入(國稅局英文報稅證明?),以及台灣目前沒有跟加拿大簽訂任何條約下,報稅是否可以抵扣加拿大的稅,謝謝您。

陳先生 敬上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最新技術移民訊息

因為加拿大人力市場需求的改變,政府徵求移民人才的方式,也有了新措施,因此移民部公佈,自 2015 年一月起,將推行一個叫 EOI 的新制度,什麼是 EOI 呢? 就是表達興趣 (Expression of Interest) 的簡稱.  為了實施新措施,移民部正加速處理目前堆積如山的案件。

這「表達興趣」的 新措施,是讓移民候選人先以電郵方式提供資料,說明自己的技能,工作經驗,教育程度,語文能力等等. 若候選人符合條件,移民部就將他 (她) 的資歷存檔.  換言之,移民部希望最佳人選前來表達意願,那些屬於加國「積極徵求人才行業」 的申請人,或某些人雖已取得「受雇證明」 的申請人  (including those with in-demand skills or with job offers),都必須依這新途徑申請簽證。

若送了 EOI 表格,過了一段時間沒被選中的話,申請人就會自「合格人選」名單上刪除,這樣可避免徵選制度「塞車」的問題,而這方式,各省/地區的技術移民徵選 (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也將配合,但魁北克徵選移民的方式,由他們自己決定。

2014年4月15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可以視為 deemed non-resident 嗎?

Dear 朱小姐,

您好,閱覽您的網站後讓我很高興,因為您是真正根據加拿大CRA 的資訊提供給像我這樣似懂非懂又道聽塗說的人正確的稅務知識。然而我每次看完還是”霧沙沙”, 不知如何申報!所以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

我先生自landing後一直都是空中飛人,來的時間少之又少, 但每年都有報稅。我和女兒(未成年且有領牛奶津貼) 則住加拿大,已是公民。先生因居住時間不夠,在2009年(或2010? )時便在台灣加拿大辦事處辦理放棄楓葉卡。聽朋友說,因妻女都還在加拿大,有相互關聯,所以應該要繼續報稅, 於是他也就一直有申報。目前他和我銀行仍然是join-account,公寓也是兩人共有; care card 則在前些日子通知取消。我想問的是 :

A. 他跟加拿大算是”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的關係嗎? 如果是, 儘管他已放棄楓葉卡多年,他還需要報稅嗎? 以哪種身份報(resident or non-resident ?)
B. 如果他將bank account 取消,公寓過戶到我名下,他的residential tie 是否有所改變?
C. 以他目前的情況, 是否符合 “ deemed non-resident”條件?
    a. 如果是,今年他可否不用報稅,只有我申報就好?
    b. 如果不符合, 他要用哪種身份來報 ? 用哪一種表格?

其實這三個問題好像是同一個問題,因為我已搞不清楚了!!可否請您幫我解答 !!! 謝謝您 !!祝

事事平安順心

越看越糊塗的 Judy

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请教夫妻分居税务问题

您好:

现在又到了报税的季节,想必朱女士必定非常忙碌。但是四处遍寻不到答案,只好再次叨扰,敬请见谅!

上次问到关于夫妻分居的税务问题,现在还是相关的问题。
因为牛奶金必须要求夫妻双方都报税才会核发,如果分居之后,一方因为没有收入而不报税的话,会不会影响与孩子同住的一方领取牛奶金?

必须要离婚之后,双方的税务才能不互相干扰吗?

谢谢您!

敬祝
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JJ

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重修公民法

目前,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移民只需於五年內在加拿大居住了兩年,就可保留居民身份,加拿大公民法規定若是居民於四年內在加拿大住滿了三年,就可申請公民。但根據今日 HUFF POST POLITICS CANADA 的消息,加拿大公民法部長科立思亞歷山大終於宣佈預備修改公民法了。

昨日 (2014/3/13)修訂草案在國會中通過,其中的更改,針對加長申請人在加國居留的時間,與提昇英語測驗程度。多年來,當事人只要在過去四年中居住加拿大三年,就能提出公民申請,而這即將實行的新立法,要求就多了一些。

新立法規定公民申請者在過去六年中,必須在加拿大至少居住四年(1460天),才能提出申請。同時,在那六年中的四年,申請人必須每年在加拿大住滿183天。此外,當事人還得宣誓,他(她)獲得公民身份後,決定居住於加拿大。

2014年3月6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加拿大公民與居民

Dear Daisy,

無意間發現了您的網站,真的非常開心。感激您在這裡提供的專業意見。雖然看了您以往的文章,但對加拿大非公民還是有很多疑問。請可以幫助一下一直困擾著我的一些問題嗎?

我在2005年在加拿大大學畢業以後去了香港。當時因為有student loan的關係所以離開的時候沒有申請non-resident (當時聽人家說如果有student loan的話是等於與加拿大有關係,是不可以申請non-resident的。。。)

在離開加拿大以後,我沒有報稅,沒有車子沒有房子。care card在我離開後也從來沒用過。駕照在幾年前過期後沒有更新了。到2011年我把student loan全部付完後也立刻關閉了在加拿大的銀行賬戶。唯一只有在幾年前回去旅行的時候更新了加拿大護照。

不知道現在才申請non-resident會不會太遲了。我非常非常非常擔心,現在才申請,會不會補交全球收入的稅?我聽說如果離國了幾年後,會自動變成non-resident。是真的嗎?我也聽一些留言說,如果離國超過5年并沒有報稅,會被取消citizenship的。這也是真的嗎?

還有,
1)如果成為了non-resident之後,對在加拿大退休的福利有什麼影響呢?
2)如果跟不是加拿大公民的人結婚,non-resident可以申請另一半爲加拿大公民嗎?
3)non-resident的兒女可以以加拿大的公民的身份在加拿大的公立學校上課嗎?

那麼多問題,真的非常抱歉打擾了的的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感謝您的幫助。希望困擾了已久的疑問終於可以得到答案!

Lim 上

Dear Daisy,

對不起,又是我。看到您已寫過很多遍有關非居民文章。但其中一邊提及「離境前要自CRA網路下載一張國稅局要將居民變非居民的問卷表」。我相信那問卷表是NR73。

我在第一封電郵裏提及的「申請non-resident」的意思就是填妥該NR73表格。如果沒有填好而離境,是不是就一直都是公民呢?因為如果離境了就會被認為是非公民的話,那為甚麼會有這表格呢?

所以真不懂,我這個case,究竟需不需要補辦填表格呢?還有,我跟加拿大的關係由於不是在短時間內全部弄斷(student loan在離境幾年後才還清,駕照是讓他自動過期),加拿大會看我什麼時候才變成非居民呢?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稅務問題

Dear Daisy,

您好,經網路搜尋得知您的網站,彷彿為內心的疑問與不安找到了一扇窗。

本人於2010年取得加拿大公民,居住加拿大超過16年,並每年都誠實的申報稅務。
2012年返回台灣,本沒有預計長住,但因家庭因素決定在台工作。2013年還是有申報2012年在加國的所得。

今年又到了報稅季,但因2013年都不在加拿大,也無加拿大收入,不知道是否需要申報個人稅收?

未免日後的困擾,希望一切都能夠如實申報,但因為消息不一感到疑惑,還請您賜教。

以下是一些本人的現況與問題:

- 沒有特別申辦離境非居民手續
- 在加國保有銀行戶頭,健康卡,有小額RRSP,但2012離境時已停止月繳RRSP
- 2012年有小額匯款自台灣匯回加拿大
- 駕照已過期,沒有再renew
- 加國健康卡將於今年5月到期,是否需要返加renew?

還有勞Daisy百忙之中回覆,感激不盡。

Joy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牛奶金衍生的報稅問題

Dear Daisy,

本人和十七歲兒子是加藉公民,唯太太並沒申請移民。現太太在 2012 年五月以旅遊身份入境,到接近六個月期限便申請延期逗留,移民局發出了 Visitor Record, Remark: 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 不得在加工作, 到期一定要離開加拿大。所以在2013年六月便回香港。2013年十月再以旅遊身份來加,現凖備申請延期逗留。現因本人在 2011 年申領 Child care tax benefits 同GST, 本人只交了ctb9 表格填寫太太在外面收入。但稅 局今說她在2012年五月Landing, 在加拿大有丈夫和子,是resident, 要求報稅才知道夫婦總收入後才可計算福利。

現請問她是應該用甚麼status去報稅?

居民還是非居民呢? 2012年她在加逗留已超過183天。

她能否以Deemed non-resident的身份呢? 從兩地Tax Treaty 的方面看。

她在加拿大沒有入紙申請移民,因她不大喜歡這裏。她 不能申領Sin卡, 不能申領Health卡,不能做工,沒有本地收入, 但在原居地把自己居所租出,所以有租金收入,維持生計。補充資料: 本人亦沒有本地收入, 所報的都是一些香港的小額股息,因我是退休返加的, 用的都是積蓄。

Joey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2)

Dear Daisy:

夫妻兩人在加拿大的財產只有聯名銀行帳戶(孩子有教育基金戶頭)和一個人壽保險(配偶為受益人)。如今雙方同意和平離婚(或是先分居),不需要律師,也不用上法院,孩子監護權也沒有問題。

請問,男方願意將銀行聯名戶頭裡自己的名字取消,全部變成女方的戶頭,女方會因此有贈與或者是贍養費收入的報稅問題嗎?

男方分開之後想離開加拿大成為非居民(放棄加拿大身份),必須要連同保險也解約嗎?還是必須要更改受益人?如果放棄身份,會變成外國人買保險,有何不同嗎?

男方需要通知什麼單位,他要離開成為非居民(或是放棄加拿大身份)?

女方需要通知什麼單位,婚姻關係已經分居或是終止?

JJ

網友提問: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1)

親愛的DAISY您好:

正逢新春,先跟您拜年,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無意間才發現您的網站,真是喜出望外,只是不好意思在這個時候來打擾您。

我的背景:

我們全家於2000年移民到加拿大,目前我太太跟我兒子已是公民,而我卻仍是居民,楓葉卡已過期。

我的問題:

1)目前情況是由於我無法達到居住天數的標準,考慮放棄居民的身分。但是緊接著而來的報稅問題令我不知所措。由於我已經與我太太分居,我每年也只會短暫的進入加拿大探望我兒子。因此我會結清我的銀行戶頭,在加拿大亦無收入,我也沒有房地產,我會放棄駕照等措施,盡量切斷與加拿大的關聯。但是由於我與太太並未離婚,之前的報稅都是夫妻一併申報,現在假設我失掉居民身分,而我太太仍是公民,所以在報稅方面該如何申報?只報她的嗎?我在台灣若有收入的話她還要申報嗎?

2)又,從閱讀網友的文章,由於兒子已經成年並開始工作,我太太也由於她母親年紀已大,以後在加拿大每年居住天數也不會超過183天,我更不會,所以假設我跟我太太在財務上都切斷與加拿大關係(銀行戶頭、無房地產、收入及存款等)我們是不是不需報稅?這又該如何申請。

由衷謝謝您的撥冗回答。

Bobby於台灣台中

2014/2/1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取消免費醫療與公民身分

若是讀這專欄的朋友,於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就離去, 但卻依舊享用加拿大福利的, 請當心!

根據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頭版新聞的報導, 政府已展開了對策, 也就是對當事人開始採取行動。

有家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十年來, 每年在加拿大住不到六個月, 因此他們的免費醫療被取銷了, 雖然他們聘請律師上訴至卑詩省最高法院, 卻依然敗訴。

加拿大各省醫藥保險都有一條規定, 就是當事人必須在該省履行居住義務, 也就是每年要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享有保險。但那對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數年來大多數時間都住中東, 因此健保要將他們 "開除"。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加拿大非居民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因父親過世,於2013年一月回台與母親同住,在加拿大沒有任何資產及親人,亦無收入,僅有一銀行帳戶,定存利息不足百元,我打算不再申報2013的稅,是否正確?

另外,母親準備將部分房產過戶到我名下,價值會超過10萬加幣,我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海外資產?

謝謝指教

補充個人資料:

我已在2000年取得公民。再則,我去年離開多倫多時,有換領駕照,但沒有換領健保卡。
因此,我在2013 未切斷的連結,就是"駕照"以及"銀行帳戶",還有"Bell 手機"處於停機保留號碼的狀態三項。

由於從您的文章中看到,國稅局對於不同案件的居民認定當然採取對他自己有利的認定標準,我還是在請您確認我是否理解有誤:

1. 2013 應該依 "非居民" 申報稅務,雖然銀行利息只有不到100元。
2. 我是否應該在我母親將房地產轉到我名下之前,回多倫多一趟,歸還駕照,並且關閉銀行帳戶和手機?
   如此,我在2014及以後,就無須填報在台灣的受贈資產。

煩請再次撥冗賜教

Wang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台灣房產出售時,加拿大報稅指定主要住宅問題

朱女士您好:

是否可請教您有關台灣房產出售時,加拿大報稅指定主要住宅問題,我的狀況如下:

(1)我全家於2006年移民加拿大,移民前自己在台灣有一棟房產,太太名下也有一棟,移民後在加拿大租房一直到2012年才貸款買了多倫多的房子,現因個人財務問題必須出售台灣我自己的房子.
(2)我每年都會回台住個兩三過月.
(3)我在加拿大稅務局CRA網站找了一些資料,想了解是否台灣我自己的房子出售時適用主要住宅免資本利得,但看完後還是模擬兩可,實在很怕由於自己誤解而掉入加拿大稅務誤區.

可否向您請教
(1)2006到2013可不可以指定台灣我自己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
(2)若可以免資本利得(為零),出售後下年度報稅這一項是否要報.還是只要把資料留下備查即可.
(3)除了買賣契約書和移民前房產鑑價證明我還需要哪些文件才能向加拿大稅務局說明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

希望能承蒙您的解答, 不勝感激!

晚輩 james 敬上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到加拿大生小孩

致 朱小燕 女士台啟 :

先祝你聖誕快樂和新年好!

本人CARRY和加拿大藉男朋友(在加拿大出生)剛有了BB所以打算結婚,但才發現他沒有辦到Non-resident就離開了加大拿十年,又因為他是廚師,所以十年間到了十個國家工作,基本上是很難可以拿回所有的文件和工作証明,他好怕現在補辦加國會要他交回十年的稅,因為他五年有回國補辦駕照,但其他的福利都沒有用過,眼見寶寶快要出生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他現在去補辦Non-resident是一個好時機嗎? 畢竟我們沒有打算現在就回去加國,可能是未來十年才回去。
2. 寶寶和我可以辦到加藉嗎? 如果他沒有辦Non-resident又沒有交稅。

謝謝!

祝愿   主恩滿溢
身體安康

晚輩CARRY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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