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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回流加國問題 (再談非居民身份)

Dear Daisy,

你好!讀過你Blog內很多不同的文章, 獲益良多,感謝無私的分享。因未能找到完全的答案,盼你能就在下目前的情況,解答有關的問題。

我在1999年拿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以後,已回香港工作,並一直沒有向加拿大政府報稅,離開前或後都沒有填寫NR73表格,即代表從來沒有向加國申請為Non-resident。

在加國基本已沒有什麽聯繫,沒有房、銀行帳戶、信用卡、Health Card到期後已再沒有續期,唯一還有駕駛執照,因為我希望有天回去加國不用再經過駕駛考試。

現因考慮兩位小孩的升學問題,可能在2到3年後回加國長住,我的兩位小孩擁有加拿大護照,唯有太太沒有移民身份。看過你的blog後,才知道有一份NR73表格,我在想是否應該補填這份表格,因為我擔心加國政府因我沒有申請非居民身份,追討我過去在香港收入,要付加國的稅。

在看過NR73表格的內容後,我有以下的疑問,盼Daisy 能提供意見:

1)你覺的我有填NR73的必要嗎?
2)在NR73 內的其中一條問題是:How long do you expect to live outside of Canada? 按道理應該選 Leaving or left Canada permanently and no plan to return to Canada. 但我確實希望有一天回去加國,所以擔心這個答案會影響我回去長住。還是我應該選 Number of years,然後填一個20年的答案。
3)日後回加國時,當然會替太太申請移民,而我在香港的資產將會變賣並帶回加國,按理應該不用交稅。但是否應該轉到太太名下,因為在移民報導前的所擁有資產是肯定不用上稅的。
4)縱使我的小孩都有加國公民身份,如帶他們回多倫多讀書,他們是否需要在最初的一兩年繳付外國留學生的學費,直到我再次在當地報稅的紀錄,才能繳付加國居民的學費。

煩請Daisy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非常感激!

Alex

離婚的律師費能扣抵嗎?

格先生在1998年與前妻分居了, 倆個年幼的孩子跟隨母親。 次年, 他前妻上法庭爭取贍養費, 孩子的生活費與分割財產等, 因此格先生就聘請了律師。 經過法庭, 於2001 年格先生被判決要負責支付孩子及前妻的生活費。

於是格先生就請求國稅局, 准許他重新申報1999年的所得稅, 將那年為辦離婚而支付的近一萬兩千元離婚律師扣抵, 誰知竟遭到國稅局的拒絕。 於是, 他就心生一計, 在他申報2000 年所得稅時, 自作主張地自那年收入中, 扣除1999 年與2000年全額律師費共十六萬五千元。 果然, 又遭拒絕了。 這就逼得他無路可走, 只有上訴了, 他不但向稅法挑戰, 還更據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 向國稅局挑戰。

擒拿到的兩樁個案

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說謊或過度曲解法令的下場

不久前, 又一位加拿大移民顧問 HASSAN AL-AWAID承認犯了“詐欺"罪, 這人是在東部的海裏法(HALIFAX)的一個省級法庭認罪的。 據報載, 其中的十項與觸犯公民法有關, 而其餘八條, 則與加拿大移民及難民法案有關, 此外, 這顧問還有45 個案件有待起訴呢!
一般人若觸犯了移民或難民法案, 最高可處刑5 年另加十萬元罰金。 這自2007 就被開始懷疑的移民顧問, 除有少數東歐客戶外, 其餘大多來自中東, 而這顧問自2011 年起, 就有超過一千多個案, 被列入負責單位調查中。

移民部發言人因此特別強調, 凡以偽造文書或其他非法手段而取得加拿大國籍者, 公民身分將被取消。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被禁足的嫌疑犯

十月六日那天, 我們三輛大巴士行駛在新漢埔社(NEW HAPSHIRE) 的公路上, 兩旁的山坡上的橡樹, 樺樹與楊樹,早已被紅橙黃綠參差的調色盤, 塗抹得美不勝收, 恰似我們這些1958 年自北一女高中畢業的同窗一般, 雖已青春不再, 卻因學術與素養的具增, 不但活出了智慧與魅力, 還活出了高貴,自信與堅強。

下午三點四十五, 大夥就來到 L.L. BEAN OUTLET 的精緻購物中心。車場上空盪盪, 三輛那大的巴士完全不用為找尋停車位而擔憂, 而我們這一百五十多人就這樣輕輕鬆鬆地走了進去。整個商場十分冷清,好像專為我們而開,雖然如此, 卻給了我們精挑細選,享受逛店樂趣的機會。對我來說, 平日工作量大, 難有悠游自在逛店與 “養眼”的機會, 因此樂得跟著大家溜達。

來到一家鞋店前, 只見店外那條長桌上陳列了三隻女鞋, 想必貨品不多, 而桌面空間又大, 因而連鞋盒也擺上充場面. 不一會, 只見兩位同窗各自拿著一隻鞋, 請那進門處收銀台旁的女士去拿搭配成雙的另一隻鞋, 這才為那冷清的小店帶來了生氣。

隨後, 我們又去其他店裏去閒逛, 很快就到了上車離去時間。

不料大家上車坐定後,正享受著窗外的美景時, 導遊卻神色凝重地奔上車來宣布, 我們不能離開, 因為鞋店說他們收銀機的現款被盜, 指控是我們這夥中國人 (Chinese) 幹的 “好事”, 雖然後來又改口將 “中國人” 這形容詞取消, 他們卻 已報警處理, 結果警方下令,不准離去, 用英語說, 我們全部遭到臨時性拘押 (DETAINED)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再談加拿大新公民法

加拿大新公民法案已獲通過,國慶日那天,報章上又刊登移民部長說過的那句話: “取得公民身份不是一個權利,而是一項榮譽。"

最近律師們炒得火熱的一項爭議 是, 究竟 BILL C-24, 名為強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條款 (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是否合理. 這條款講的是些甚麼呢? 請容我位網友們作下列簡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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