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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我算哪一國的居民?

網友:我有加拿大居民身份,也有美國居留身份,我兩邊都買了房子,每年兩邊各住半年,我算哪一國居民呢?


回覆:

加拿大居民同時也可以擁有其他國家居民的身份,但這雙重居民身份,可能會導致納稅人需得向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納稅的後果,不過你的情形不同,因為美加兩國之間簽了稅務協定,究竟你算哪一國居民,根據稅務協定,而有了較客觀的認定方法。

稅務協定是為了避免雙重課稅,為了避免兩國為爭奪稅務居民而僵持不下,因此在協定中,制立了個打破有關”居民”定義僵局的規則。

若是根據這規則,你被認定為加拿大居民的話,你就必須依照全世界收入向加拿大申報所得,相反的,你若在稅務上,被認定是美國居民,則加拿大只會依非居民條款向你課稅。

若網友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一個與加國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的居民的話,則加國便可自行認定這人是加國居民,而他得向加拿大申報全球所得。

當然在這情形下,可能導致網友同時被兩個國家課稅的後果。幸好加拿大稅法中有個救濟條款,容許納稅人根據向外國政府所繳的稅金,計算出一個扣稅額,使這人可自他的加拿大應納稅額中,扣減這個數目,以去除或減輕這雙重課稅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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