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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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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請教加拿大稅務問題

讀者來信:
朱女士,您好;

向您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給於回覆,不勝感激。

我個人的情況是,

我和我的太太在2003年4月6日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我們在登陸後一個星期就離開了加拿大,再沒有返回。其間,我個人在2004年到溫哥華體檢停留了兩天。我明白,2006年4月6日是我能在加拿大之外居住的最後期限,因此,我和我的太太計劃在2006年2月到加拿大常駐。我想向您請教以下有關稅務的問題。

1:我從沒有報過稅,這是否有問題。

2:再2006年2月之後,我將成為稅務居民,那末,沒有疑問,我將依法納稅。但2003,2004,2005年度的收入(加拿大之外的收入)是否就不用納稅了。

3:如果。全球收入納稅,海外部分如果已在當地國繳過稅,如果該國於加拿大有過稅務協定,是否就不用在加拿大上稅了?

4:海外股票的增值和分紅在加拿大的稅率一般是多少?

5:事實上,我要和我的朋友在今年9月份到加拿大停留7天,與一家當地公司討論合作問題。然後我將離開加拿大並計劃和家人在明年2月來加定居。這樣,我在今年9月和明年2月入境時,是否有問題。如果海關仔細詢問,我是否要照實回答?

謝謝

毛先生 (August, 2005)

朱小燕回覆:

毛先生:

您好, 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在理論上, 您是應當每年都報稅的.

但目前在解釋法令有瑕疵的, 依據移民法, 為了保持居民身份, 您必須在加拿大五年中住兩年, 也就是在五年中您都是居民, 但在稅法上, 有案例是離境兩年後, 與加拿大沒有牽連, 就成為非居民了.

您若遇上稅務人員, 說是在您報到後就打算放棄居民身份, 在當時無意回來定居, 因此沒有報稅,後來因為改變了主意才回來, 因此前一半, 算非居民, 後一般算居民, 也是可以爭論的, 不過不能確定是否可贏.

移民修法不久, 這類判例還沒發生, 至少我還沒見到, 因此, 我認為可以爭論, 不過立場較弱. 等於在移民法上, 您要說自己是加國居民, 同時在稅法上又否定自己是加國居民,像不像 Half pregnant?

2. 理論上應當申報, 可是也有不報的理由, 請柬上述.

3. 在其他國家繳過稅, 居民仍要申報, 不過在別國繳過的稅金, 可在計算加拿大稅金的時候有抵消的作用, 叫foreign tax credit.

4. 海外股票的分紅與增值, 屬於您全球收入的一部分, 但source of income 是來自加拿大公司或非加拿大公司, 來自與加拿大有稅務協定的國家與無稅務協定的國家, 以及您的收入屬於那個taxable bracket, 都是決定稅率的先決條件.

這是國際稅務的一部分, 較為複雜, 但並不是說沒有準則可循, 我只是想讓您知道, 無法用一個數字在這裡回答, 因為我沒有其他資料作為參考.

有一個大原則, 現在向您報告, 作為參考. 那就是海外紅利不用加上1/4 的gross amount, 同時也不能享受 dividend tax credit.

您要作的, 是將收到的外國利息, 紅利, 或其他投資收入, 列入申報, 不過, 您也可以考慮利用foreign tax credit 來避免重複納稅.

5. 您入境是沒有問題的, 應當誠實回答.

希望上述, 對您能有幫助.

謝謝來信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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