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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 星期一

海關申報與所得申報的不同


讀者來信:

您好:

拜讀了你的稅務答之後收益非淺。現有一個問題請教,請不吝賜教。

我于2003年2月以技術移民的身份登陸加拿大,逗留了10天左右返回,之後我于2005 年2月再次去了加拿大,也是停留了10天左右返回。第一次登陸時我申請了1萬美 金,在加國申辦了sin卡和銀行帳號。目前我打算返回加拿大並長期居住,請問:

1. 我此次入境可以帶多少錢? 我在03年landing之前的收入,是否需要申報或提交證明?

2.在03年2月-05年二月期間我在加拿大以外的收入是否要報稅?

煩請儘快回覆為謝。

vincent (March 31, 2005)

回覆:

Hi, Vicent:

你的問題是兩個不同的主題, 帶多少錢入境是一回事(由海關詢問), 申報所得稅時另外一個(由國稅局的稅務人員稽核), 兩碼事.

1. 你自登陸加拿大後, 需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年度截止日期, 將一年的全球所得, 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申報.

2. 至於你帶多少錢來, 最好是匯入加拿大銀行, 因為帶太多現款入境, 海關擔心洗錢的問題, 會要盤查, 但又怕你在加拿大沒有資產, 不能生活, 最好現款不要帶太多, 由銀行轉來加拿大較佳.

在03 年登陸前的收入, 一般來說是不用申報的, 但也有例外, 諸如以前的退休金, 薪資等, 應當再登陸前就拿到了, 不然到了加拿大後才領取過去的錢, 還是有需要申報的可能.

03-2 至05 -2 之境外收入, 需要申報.

謝謝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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