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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回流加國問題 (再談非居民身份)

Dear Daisy,

你好!讀過你Blog內很多不同的文章, 獲益良多,感謝無私的分享。因未能找到完全的答案,盼你能就在下目前的情況,解答有關的問題。

我在1999年拿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以後,已回香港工作,並一直沒有向加拿大政府報稅,離開前或後都沒有填寫NR73表格,即代表從來沒有向加國申請為Non-resident。

在加國基本已沒有什麽聯繫,沒有房、銀行帳戶、信用卡、Health Card到期後已再沒有續期,唯一還有駕駛執照,因為我希望有天回去加國不用再經過駕駛考試。

現因考慮兩位小孩的升學問題,可能在2到3年後回加國長住,我的兩位小孩擁有加拿大護照,唯有太太沒有移民身份。看過你的blog後,才知道有一份NR73表格,我在想是否應該補填這份表格,因為我擔心加國政府因我沒有申請非居民身份,追討我過去在香港收入,要付加國的稅。

在看過NR73表格的內容後,我有以下的疑問,盼Daisy 能提供意見:

1)你覺的我有填NR73的必要嗎?
2)在NR73 內的其中一條問題是:How long do you expect to live outside of Canada? 按道理應該選 Leaving or left Canada permanently and no plan to return to Canada. 但我確實希望有一天回去加國,所以擔心這個答案會影響我回去長住。還是我應該選 Number of years,然後填一個20年的答案。
3)日後回加國時,當然會替太太申請移民,而我在香港的資產將會變賣並帶回加國,按理應該不用交稅。但是否應該轉到太太名下,因為在移民報導前的所擁有資產是肯定不用上稅的。
4)縱使我的小孩都有加國公民身份,如帶他們回多倫多讀書,他們是否需要在最初的一兩年繳付外國留學生的學費,直到我再次在當地報稅的紀錄,才能繳付加國居民的學費。

煩請Daisy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非常感激!

Alex


Hi, Alex:

謝謝您給我這機會將預備回流加拿大的問題作更進一步解釋, 趁機奉勸所有打算回流的加國公民, 在決定自己的身份前, 最好仔細考慮下列這些問題。

首先, 您是加拿大公民, 但目前是非居民身份, 為了成為非居民, 下列三點要作到, 那就是在加國
i) 沒有永久的居所 (permanent home)
ii) 沒有配偶或子女
iii) 不居住在這裡

根據上述原則, 您應當就算是非居民了,  可有些非居民卻因下列這些情形, 並未與加國切斷所有關係, 還是有被認定為「視同居民」(DEEMED RESDENT)的可能, 而必須納稅。現在看看沒切斷那些關係, 會為您帶來麻煩:
i) 保有加拿大駕照
ii) 保有加拿大銀行戶頭與信用卡
iii) 在加拿大有投資, 包括RRSP 等項目
iv) 有加拿大健保卡
v) 有專業或社區機構的會員身份
vi) 在加拿大有傢俱, 冰箱,汽車, 衣物等。

因此, 要當非居民的人於離境前, 除了應當申報當年所得, 還須在稅表上填寫離境日期。此外, 也可以填寫NR73, 但那不是必須得填寫的。一般來說, 由您自己或您的會計師決定要不要送呈NR73。

離境後, 您就不再領取加國福利, 也不再向加拿大申報全球所得, 這就對了。只要沒有繼續領取政府福利, 諸如孩子福利金 (CHILD TAX BENEFIT) 等, 一切就沒問題, 要不, 就成了詐欺!

說到 NR73 那份叫 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Leaving Canada) 的表格, 是在離境前填寫的, 主要目的是協助您了解, 於離境後, 您是否在加拿大仍有居住關係(RESIDENTIAL TIES) 。若是沒有, 離去後就不再受加國稅法管轄, 不然還得再加拿大繳稅。

但那表不是非填不可, 沒填也不必補填。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不過個人的衣物及家庭用品等, 總值只要少於一萬加幣, 都不用繳交離境稅。

通常, 這些項目最好填寫在 T1161 那份叫 List of properties by an Emigrant of Canada 的表格上, 出境前留個紀錄比較安心. 但你當時沒這樣作, 現在就沒有必要再填寫了。

您離去十多年, 已與加國切段所有關係, 雖仍擁有駕照, 但那一項不能證明您與加拿大還「藕斷絲連」, 至於再遷回加拿大, 以公民身份入境, 我看不出有任何困難。

祝福!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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