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告

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離境稅疑問

Daisy 您好,

我2006年成為永久居民, 2011拿到公民。

前文有提到離境稅, 銀行存款算資產嗎?

2006年來加拿大後匯了約150萬CAD過來, 來加後一直沒有工作, 有買了一間房子但上個月已賣掉,一家支出加孩子學費如今只剩約一百多萬CAD(含售屋後的錢), 這樣總資產變少了, 那還要繳離境稅嗎?預計下個月回流, 想要辦非居民,除了carecard, 駕照, 工卡需要取消嗎?

我已經先讀過那些文章重複看過幾遍深怕自己沒爬文就發問,但主要是離境稅這個部份搞不清楚。不過我還是又看了一遍還是沒理解。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所謂資產額高於 25000 加幣就要繳離境稅, 我感覺很多人的銀行裡應該會有這個金額, 真的都需要繳這個稅嗎,所以就想問銀行存款也算是資產嗎?,那麼存款高於25000也需要付離境稅摟? 自住屋不需要,但06年買,今年賣掉,當然有小小增值,但又記得您某偏文章說自住屋的增賠都無須繳稅。

還是說離境稅是等於增值稅,也就是我前一封信提到的,是不是離開加拿大的存款市價小於當時匯入加拿大的錢就不算增值,那就不需要繳稅?

心中的疑問, 因為即將回流, 想了解清楚, 感激不盡。

Mrs. C

網友提問:加拿大稅務問題

朱小姐您好,

我二十幾年前移民溫哥華並已經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十多年前回流台灣工作(忘了有沒有改成NON-RESIDENT)但已經沒有再繳稅。

在台灣結了婚,太太也是加拿大公民(他有在繳稅因為在多倫多有租金收入)。

最近在考慮每個暑假帶小孩去溫哥華上夏令營,學校規定要有health insurance所以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

冒昧請教您幾個問題:
- 申請了healthcare就需要繳稅?
- 太太和我在加拿大並沒有登記,若以太太名義申請healthcare,小孩為他的dependent,我還會被追稅嗎?
- 太太雖沒有住在加拿大但是仍有報稅(因有租金收入),定義上他算是居民,對嗎?
- 現階段全家大小並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事實 但是太太若被定義為居民 我將被認定為與加拿大有緊密關係?
- 若我報台灣的收入台灣跟加拿大兩邊都要繳稅,對吧?
- 因為要去的地方是溫哥華(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太太收租金是多倫多 (也是在多倫多繳稅)這樣會有影響嗎?
- 我與太太並沒有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在這狀況下我是否仍可以是 non-resident?

謝謝您的回覆

Mr. W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非居民稅務問題

你好朱小姐:

我最近為了加拿大公民海外報稅的問題很煩惱.我意外的在你的部落格找到你的聯絡方式,我想請教你幾個問題。

我去年11月初在加拿大成為永久居民,因為我加拿大籍女朋友用同居依親的方式幫我申請。我們於同月底一起回台灣,然後我們每三個月都會從台灣飛去日本玩在飛回台灣讓她能以觀光免簽的身分停留台灣,最近她在台灣找到一份英語教師的工作。因此她拿到了工作簽證,我們不必每3個月出國一次。

現在問題來了!我知道加拿大公民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除非她被CRA認為non-resident,我們打算在台灣永久居住然後每2~3年回加拿大看她媽媽一次.每次頂多停留加拿大一個月,請問她現在要怎麼做才不用繳交稅去CRA她在台灣所賺的錢? 她在加拿大還有銀行戶頭,信用卡,醫療卡,和駕照,但是沒有房子,請問她要先放棄這些東西在填NR73寄去CRA嗎? 她可不可以只保留銀行戶頭,信用卡然後放棄醫療卡,和駕照?

另外有一篇你寫的文章提到: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不過個人的衣物及家庭用品等, 總值只要少於一萬加幣, 都不用繳交離境稅』

她銀行戶頭還有10萬加幣.請問她一定要繳離境稅 (Departure Tax )嗎? 我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請問我也要像她一樣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嗎? 也要填NR73嗎? 不好意思我問的問題很多因為我真的很擔心。

請求朱小姐回答我的疑問,謝謝妳。

Mr. C

網友提問:請教如何退回牛奶金?

朱女士您好,

感謝您在網路世界提供了許許多多的加拿大實用資訊, 更讓我們有疑問的人可以請教您, 您無私的貢獻, 真令人欽佩!

我於多年前與先生小孩回流台灣, 一直以為是公民就要報稅, 但在閱讀您網站資訊後, 才知"居民"才須報稅, 而不是"公民".  其實一開始的我並不十分了解牛奶金的制度, 聽周遭回流的朋友, 他們也都還有續領, 所以也就跟著繼續領牛奶金, 但前兩年, 幫我們收信的朋友提醒我應該不要再領, 但詢問另外兩個朋友, 卻說 我一旦不繼續報稅國稅局會查會怎樣怎樣的, 實在很惶恐。

今年又到了報稅期, 搜尋了很多資訊找到您的部落格, 看了很多您提供有用的資訊, 我們肯定不能算有 Residential ties, 雖然我有回去 renew 駕照, 又多開了銀行戶頭, 支票一年用一張, 但我沒房子沒車子沒家人在那, 看完這些資訊, 我實在越來越心虛, 想把錢退回去, 但問題來了, 金額一定很高, 因為有ㄧ些錢已經用掉了, 還有我們經濟狀況沒有很好, 我因為在台灣南部薪資很低, 我先生無業照顧兩個老人,現在若要主動退回, 我該怎麼做? 自行連絡國稅局? 還是請會計師提出? 我告知國稅局何時離開加拿大這部分要提出什麼證明嗎? 通常需要甚麼資料附上? 有沒有說超過3年或幾年就不用追溯? 還有因為目前經濟狀況沒有很好,不知可否要求分期償還? 有沒有可能爭取到不要罰款或利息? 請教您我該怎麼做? 現在很後悔這件事一直拖著沒處理, 真不好意思, 麻煩您指點。

我之前問的那個朋友她也是繼續領, 我問她難道不怕被查到罰錢, 她因為兩個小孩, 罰金會更高, 肯定是繳不了罰款, 她說那她就不再回加拿大, 她想做錯事是她, 應該不會影響到她的兩個小孩, 而且她的小孩可能也不會去加拿大住, 這樣不會影響到小孩, 有可能嗎?

若以後我們真有機會回加拿大, 會影響小孩就學的權益嗎? 會這樣問, 是如果退回牛奶金,也就不再是稅務居民, 我如果陪小孩回去, 不知可否享有就學權益?

在此, 非常非常感謝您的幫助, 感恩!

祝 平安!

Miss J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下)

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個人稅的稽核與上訴

加拿大的稅務制度是依 "自我申報" 為原則,而這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視各納稅人為正人君子,所以政府才在 “人性本善” 的原則下,請各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主,根據上一年或本年度的收入,自我按時繳交預扣稅,到了年終,納稅人申報全年所得時,才作多退少補的動作。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淨值 (NET WORTH)

早年在加拿大國稅局當稽核時, 我學會了一個估計“淨值 NET WORTH” 的查稅方式。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新移民加拿大報稅一問

朱小姐您好,

有關加拿大報稅的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撥空替我們解惑。

我太太,小孩跟我三人去年九月landing,在加拿大待了兩週,期間取得了社會保險號碼,並辦了一個共同帳戶,存了5000元在戶頭內,之後就回台灣工作,至今沒有領取任何福利金與利息。

從您的文章了解到我們屬於居民身份,因此今年四月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稅,我們的疑問是:
1. 台灣五月才報稅,我們如何在四月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提出台灣報稅紀錄或可抵減的憑據呢?
2. 台灣報稅金額與健保費是如何抵減加拿大所得稅呢?
   --》是只要台灣有報稅紀錄,以加幣計價,加拿大那邊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報稅金額用加幣計價,再扣掉加拿大那邊的利息收入,只要大於零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的所得以加幣計價再用加拿大的稅率計算,最後再減掉我們在台灣已繳的稅?
3. 最後,要附上什麼樣的證明呢?

主要就是上面三個問題,感謝您。

BRs
James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有關台灣陪讀父母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們全家都是拿台灣護照,沒有申請移民
-2014 年8月帶2小孩到加拿大唸書 各為 grade 7 and grade 3
-父母拿的是 一年TRV 小孩是學生簽證一年
-出發前從香港開立加拿大銀行帳號,到加拿大後都是從台灣匯款過去
-小孩沒有請領加國補助

2014的問題是因為 收到銀行利息 5000元的 T5 開始
(T5 上面沒有 SIN code ) 所以我們去找 Tax consaltant

我們被  Tax consaltant 告知
因我們有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配偶跟小孩在加)
不管2014是否住滿183天, 都需報稅與上稅我們夫婦倆全球的收入

另外,因台灣與加國沒有租稅協定(tax treaty) 台灣收入部份是要雙重上稅的
更因為我們沒有SIN code 無法有 tax credit

請問真的是這樣的嗎?

2015年的問題
我跟先生因有事都無法住滿 183 天,
只能輪流帶小孩(先生的姐姐在加國)
也沒有再續TRV的打算
小孩一樣拿學生簽證
銀行帳號錢已用來購買房屋自住
一樣沒有申請移民

請問我們一樣會因此跟 2014 年一樣
會因小孩與配偶在加國,
同樣被認定要報稅, 而且需全球課稅 沒有 tax credit 嗎?

未成年 12 歲以下小孩, 在加母親一定要陪同嗎?
父親回台灣, 母親離境幾天也不行嗎?

渴求您的回覆

感謝

Simone

2015.02.27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投資失利還是營運虧本 (CAPITAL LOSS VS. BUSINESS LOSS)

在加拿大打稅務官司, 千萬不要為節省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們的顧問費而親自出馬, 除非納稅人自己會解釋法令, 不信的話, 請看下述例子。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有犯罪前科與移民

難道有過犯罪紀錄的人, 就絕對不能移民加拿大嗎? 答案是不盡然, 因為一般犯了竊盜, 攻擊他人, 殺人, 飆車, 酒醉駕駛, 攜帶,運送或控制毒品的人, 都還有移民加拿大的可能, 只是要根據罪行的輕重, 再看那是多久以前的事, 加上犯罪判刑後的自新/再教育 ( Rehabilitation) 情形, 來決定是否能移民加拿大。

但無論該罪是在加拿大境內或其他國家/地區觸犯的, 都需要取得一份 “ 已改過自新的證明及赦免狀 ( an approval of rehabilitation and a pardon) , 才能改變被拒絕 “入境” 的歹運。

然而任何人在取得改過自新的證明前,  必須取得一份申請緩刑證明, 除非此人只在加拿大犯了一點小罪 (Summary conviction), 在這中情況下, 申請人就可為在加國境外被定罪或觸法的 “不幸”, 提出要求改過自新/再教育的要求, 並向加拿大假釋委員會申請緩刑並取得緩刑證明( a record of suspension) 才行。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快速通關- 技工移民

自今年一月起的快速通關政策, 除先前討論過的聯邦技術工作人員類外(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FSWP) , 現在再來討論聯邦技工移民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FSTP),  最後才是加拿大經驗類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CEC)。

聯邦技工移民  (tradesman), 是指有特殊技術/訓練的人, 以下是申請人所需最低條件:

- 計劃在魁北克省以外地區工作者;
- 據有英語或法語的說,閱讀 , 聽及書寫能力者;
- 至少在過去五年中,具 有兩年全職在本移民申請類別的工作經驗;
- 而該工作經驗與全國職業分類(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 NOC)所列舉的條件吻合;
- 獲得至少一年加國僱主的全職聘書 , 或取得加拿大任何一省 (魁北克省除外) , 或西北地區的技術行業合格證書;
- 全職的定義是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時, 也就是ㄧ年需工作1560 小時;
- 半工的定意是 每周工作15 小時, 兩年共有1560 小時;
- 最多只能有兩位僱主發出聘書聘僱該申請人, 至少提供一年的全職工作;
- 為取得合格證書, 各省/地區負責團體將省閱申請人資格, 來決定申請人是否要參加資格鑑定考試。

上述各點的細節如下: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三)

III) 經驗: 

這一項目, 共計十五點, 移民部根據2011 的NOC 來評估申請人的這一項目, 而在NOC 系統中的職業分類 , 描述了職責, 技術,能力與工作類別 (最後這一項, 要自NOC 中, 尋找與申請人履歷最吻合的類別)。 以下是計分方法:

                                                              計算點數
- 具一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9
- 具2-3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1
- 具4-5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3
- 具6年或以上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5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二)

自2015 年元月開始, 加拿大技術移民申請人有福了, 不必再像過去那樣 “痴痴地等”, 而是走合法 “捷徑”(Express Entry) , 可於半年內, 馬到成功! 當然, 這也不是毫無條件的, 申請人可就下列資料進行自我評估, 若合乎資格,  不妨依照新法, 更上層樓。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一)

元旦那天, 加拿大移民部長宣布了一項「快速通關/ Express Entry」的最新移民措施。 根據新措施, 許多合乎技術移民條件的申請人, 將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而 “飛快” 地取得移民身分。

根據政府新政策, 從現在起, 願意申請技術移民類的, 都可上加拿大移民部網頁, 填表登記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同時表達來加定居的意願。 移民部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 (諸如語言能力, 教育程度及工作經驗等)審核, 若條件符合, 並肯定該申請人能快速融入加國人力市場, 就表示初選成功, 而申請者就會被邀呈送正式申請永久居民身分的表格。 而絕大多數的這類案件, 移民部預期將於半年內結案, 因此可讓申請者快速拿到移民身份。

這項新政策的第一批被挑選出的網上送件幸運者, 將於本月最後一周收到函件, 邀請對方填寫正式移民申請表格。  為讓讀者有進一步了解, 以下就根據移民部資料予以說明:

加拿大移民條件, 加拿大技術移民, 加拿大移民局, 加拿大移民監, 加拿大移民生活, 加拿大移民局網站, 加拿大移民體檢, 加拿大移民報到, 加拿大移民須知, 加拿大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