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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關於境外稅務局民的問題

你好,

我有一個關於境外稅務居民的問題. 我2010年大學畢業後辦理了境外稅務居民(有加拿大護照,是台灣人), 現在陪先生(也是台灣人, 我們在台灣登記結婚),在中國工作(先生工作, 我在家裡帶2個孩子), 我跟先生結婚後並沒有幫他申請加拿大公民或是居民, 可是我跟孩子們都有加拿大的身分. 因為還有很多朋友家人都還在加拿大, 過一段時間考慮要回加拿大.

想問說, 因為先生沒有加拿大的任何身分, 他是否可以購買加拿大的房地產(房子, 土地), 或是加拿大的股票, 基金,債卷? 還是由於婚姻關係的另一半的作為視為是我的行為, 所以如果他購買房子, 我的境外稅務居民就會失效. 感謝回答我的問題.

Mrs. H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上)

本文先介紹美國的一個新名詞 “FATCA”, 再介紹在"FATCA"中,美國人(A  U.S.  PERSON)的定義。

FATCA 實際上是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的縮寫, 全名譯為中文就是 "外國帳戶稅法遵行條款" , 而這條款,是為美國住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而設。

何謂美國人呢? 請看下列美國法令的定義:

- 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卻不住在美國,但具有美國身份者;
- 合法的美國居民 (包括有美國綠卡的人);
- 住在美國的人。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税务问题

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取銷公民身份

加拿大國家郵報於七月二十八日, 頭版刊登了一則聳動的消息, 標題譯成中文, 就是下面這樣:

全家失去公民身分- 並拿了一張六萬三千元的帳單(Family loses citizenship – and gets $63K bill)

接著, 副標題又說:

嚴厲懲罰, 是渥太華追究 (違法) 的一部份 (Tough penalty part of Ottawa crackdown)

我猜任何一位依法納稅的公民, 對上述 這段新聞, 想必都會張開雙臂歡迎。

為甚麼? 還不是因為有不少移民來到加拿大後, 將錢財藏在海外, 從未繳過半文稅金, 就拿社會福利, 甚至還有人連居民都不當, 卻設個假地址, 請人代收郵件, 待拿到社會福利後就份紅。

事實上, 政府對這些漏洞, 早就該睜大雙眼展開調查了, 為何移民部直到今日, 才逐漸開始正視有關非法移民的問題, 實在令我不解.  我像, 消息不靈通雖是個原因, 但官員無能, 卻是另一個因素. 雖遲了二十年才如夢初醒, 還是比一再”胡塗”好些。

現在舉個經典案例, 來細說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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