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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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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再談「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前不久, 有位 JUDY 網友來函, 討論關於永久居民與非居民的問題。

一看來信內容, 就知她是位遵守法律, 卻與我一樣, 也是位有興趣在合法的範圍內, 為自己少繳點稅金的人, 因此才想作「稅務規劃」。一般說來, 作稅務規劃都是些專業律師與會計師的事, 但有時納稅人自己也找到了竅門, 當然不妨自我規劃一番, 只是並不容易, 因為納稅人非僅要了解稅法的相關條文與法庭判例, 還須了解立法精神, 這樣解釋起法令來, 才萬無一失。

一般說來, 非居民沒有向加拿大納稅的義務, 因此自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 而學生或外國來的臨時工作人員, 屬於「暫時居民」類, 也不在此討論。本文討論的, 是針對那些自稱的「非居民」, 須要向加拿大納稅嗎?  那就是 JUDY 來函的重點。

根據加拿大稅法條文, 加拿大居民要依全球收入納稅(當然也能依 TAX CREDIT 的辦法, 扣減已繳交給其他國家的稅金)。於是 JUDY 問了一個居民 V.S. 非居民的問題說:「若是配偶不住加拿大, 就成了非居民, 因此就不用依加拿大稅法納稅了, 對嗎?」


不用說, 您也猜得出我的答案, 因為假如我與 JUDY 看法相同, 就不會寫這文章了。首先, 在探討「稅法」的解釋條文(STATUTORY INTERPRETATION)的原則前, 就是要先考慮立法精神。為了示範, 我就以「居民」作個例子, 向各位說明一下。

首先,「加國居民」引用在稅法上的定義, 是根據該納稅人與加拿大的緊密關係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與其他國家的關係 (TIES ABROAD), 以及納稅人在國外的永久性為準, 一待回答了下面的文題, 請耐心看下去:

若有下列中的任何一條, 就代表與加拿大有緊密關係:
- 家人在這裡;
- 配偶或同居人在這裡;
- 孩子在這裡;

這就是為甚麼我說 JUDY 的先生還是加拿大居民, 縱使他不住在這裡, 也放棄了居留文件等。

此外凡有下列情況的, 也有可能被是同為家國居民:
- 有汽車或傢俱等私人財產在加國者;
- 有宗教或娛樂機構會員身份者;
- 有家國銀行戶頭或信用卡者;
- 有加拿大駕照者;
- 有加拿大護照者; 及
- 在加國有健保者.
- 在其他國家與地區的牽連, 也同樣重要.

依據 JUDY 先生的情形, 因為他在加拿大有家, 有妻兒(女) (緊密關係), 因此他是居民, 要依全球收入申報所得。假如有人在加國沒有「緊密關係」, 而這年在加拿大居住時間少於 183 天, 就可以被視為「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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