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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重修公民法

目前,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移民只需於五年內在加拿大居住了兩年,就可保留居民身份,加拿大公民法規定若是居民於四年內在加拿大住滿了三年,就可申請公民。但根據今日 HUFF POST POLITICS CANADA 的消息,加拿大公民法部長科立思亞歷山大終於宣佈預備修改公民法了。

昨日 (2014/3/13)修訂草案在國會中通過,其中的更改,針對加長申請人在加國居留的時間,與提昇英語測驗程度。多年來,當事人只要在過去四年中居住加拿大三年,就能提出公民申請,而這即將實行的新立法,要求就多了一些。

新立法規定公民申請者在過去六年中,必須在加拿大至少居住四年(1460天),才能提出申請。同時,在那六年中的四年,申請人必須每年在加拿大住滿183天。此外,當事人還得宣誓,他(她)獲得公民身份後,決定居住於加拿大。

接下來,這新法要求未來的公民申請人,必須於登陸加國後,就根據稅法申報全球所得,不然就不符合申請公民條件,並且這新立法將影響到14歲至64歲的申請人。這次修法,將會加速公民申請作業時間,換言之,從二十四個月降低一半,而手續費也漲價,由加幣一百元增加到三百元。

這次修法,是個大手筆,除更改公民法令外,還要整頓不肖業者,以及與他們氣味相投的客戶們。對依法申請移民的人來說,這是個天大的喜訊,因為待一切搞定,非法業者與以詐欺或走捷徑的申請人將會大為減少,因而政府處理公民申請的速度將會加速,不必再為「申請案件大塞車」而讓誠實的申請人浪費青春。

目前,眾所周知,許多移民並未履行居住於加拿大的規定,卻以蒙騙方式提出公民申請,有些不肖業者,還助紂為虐,收取高費,為客戶偽造居留證明。據說,收取加幣兩萬五千元為客戶一家五口「搞定」。因此新立法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嚴懲下列當事人:

- 提供不實資料而犯詐欺罪的公民申請人,最高罰金可達十萬加幣及五年監禁,並可能於十年內不准再度申請公民;
- 任何代理人為申請人填寫表格或代理而誤導居留事宜者,可被科以罰金十萬元與/或兩年監禁; 罪刑較輕的,可能處罰金兩萬與/或六個月監禁;

這次修法,還規定在外國犯罪者,不得申請加拿大公民。

在此同時,加國也與絕大多數友邦國家一樣,目前具有加拿大公民身份者,若犯下恐怖、判國或間諜罪者,或對加國使用武器等的人,皆取消公民身份。

此外,出生在海外的第一代子女,或被收養的加拿大人子女,皆可承襲公民身份。

目前的320,000公民申請從送件到核准,左拖右拖,有些要等兩三年,而等待時間過長的原因之一,是由於決定過程要經三個階段來批核,但現在移民部提出的新立法方案 BILL C-24,將三個階段減為一個階段,以便加速處理堆積案件,希望於2015-2016年度起開始執行新法,會使目前申請移民的「大塞車」情形,到時會減少80%。

直到去年十月,皇家騎警調查非法協助申請人取得公民身份的「顧問」,達三千餘人之多,而被調查的加拿大居民也超過了五千人,此外,被調查的案件中已有兩千人撤件,因為對非法份子來說,這正是「風聲鶴唳」的時刻。

這次改革,或許會讓許多人失望,但在我們這些納稅人看來,早已到了應當改革的時候,過去十幾二十年來,加拿大公民法確實被許多移民濫用了,許多人只享權利卻不盡義務,增加納稅人許多負擔,因此本地居民對移民常懷歧見,實在不幸,這次的改革,雖然遲了些,卻終究提出了些令納稅人鼓舞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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