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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下)

上篇文章中, 介紹了何謂 “FATCA” , 現在再來學個新名詞 "IGA”. 加拿大有家超市名叫 “IGA”, 以前到處有連鎖店, 這兩年, 許多連鎖店都關閉了, 但我卻仍喜歡到住處附近的一家採購. 不過, 這裡說的 “IGA” 卻與那家超市無關, 它的全名叫 “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兩國協議” , 而這裡指的是在 "加拿大與美國的稅務條約” 下, 簽訂的協議, 換言之, 讓我們共同來看一看與稅務有關的問題。

兩個月前, 加拿大國稅部就發佈了詳細的IGA的施行方案, 供各經融機構實施 , 因為 他們的客戶今後可能會被問及在美國的納稅情形, 而根據上文所說, 自七月一日開始, 各金融機構須在2015 年七月一日開始申報美國納稅人的資料。

這條款, 適用於居住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 美國居民, 因此,  網友們 若具有美國與加拿大居民的雙重身分者, 務必請留意,  以下是我根據加拿大國稅部的通告作重點呈述:

根據FATCA, 加拿大國稅局將提供 在這裡的美國居民, 公民, 各商業團體及被美國公/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法人的財金資料給美國國稅局, 而他們也提供給加拿大人在美國的類似資料給這邊的國稅局, 請看這幾個重要項目:

- 除了下列類別外, 其他在加拿大金融機構的帳戶資料, 都必須提供, 但因怕翻譯不當而失去原意, 就以英文取代:

i) RRSP

ii) RRIF

iii) Pooled registered pension plans

iv) Registered pension plan

v) Tax-free savings accounts

vi) Registered disability savings plans

vii) Registered education savings plan

viii) Deferred profit –sharing plans

- 許多加拿大人為入學或避寒, 或其他原因, 有不少時間住在美國, 但他們既非美國公民, 又非美國居民, 可是加拿大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為了驗明 “正身”, 可能因為他們在美國有銀行戶頭,  在美國有住址電話, 因此, 為了不將他們的財經資料提供給美國, 就會請他們提出文件, 證明自己既非美國公民, 也非美國居民. (有關詳情, 請查看加拿大國稅局對加拿大金融機構的指示. (CRA Guidance for Canadi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美國稅法, 無論公民住哪裡, 都將美國公民當成美國居民, 因此, 即使這人搬上了月球, 當了月球的公民,  美國還是要叫這人繳稅。

- 加拿大金融機構要向美國申報下列資料:

I) 客戶的姓名與住指,
II) 美國的納稅人身分字號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III) 加拿大納稅人的身分字號,
IV) 生日;
V) 納稅戶頭號碼;
VI) 該帳戶年底的金額;
VII) 繳/欠稅資料。

- 若您不是美國人, 但您與一個美國居民/公民在加拿大有共同金融機構戶頭, 持有該戶頭的金融機構會向加國國稅部申報全額, 但不會洩露非居民的姓名地址等資料。

- 若您是加拿大居民, 卻在美國有存款, 您的資料會經由該美國金融機構, 透過美國國稅部交給加拿大。

而這些協議, 幾家小型的,其淨資產在 一億七千五百萬 ( $175 MILLION)以下的金融機構 ,  可不用申報, 或僅需作部分申報. 若是申報出錯, 加拿大國稅部會要求更正。

眾所周知, 美加兩國雖是近鄰, 但稅法不同, 譬如, 美國公民即使定居於其他國家, 也得依全球收入繳交美國所得稅, 而這是個由來已久的規定, 但加拿大稅法卻只教居民上稅, 不住在加國的公民不須納稅。

根據上述,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居民, 若不願根據這新條款向美國納稅, 就必須放棄美國國籍及居民身分。

香港, 台灣和大陸的網友們, 還請費心繼續觀察未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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