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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取消免費醫療與公民身分

若是讀這專欄的朋友,於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就離去, 但卻依舊享用加拿大福利的, 請當心!

根據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頭版新聞的報導, 政府已展開了對策, 也就是對當事人開始採取行動。

有家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十年來, 每年在加拿大住不到六個月, 因此他們的免費醫療被取銷了, 雖然他們聘請律師上訴至卑詩省最高法院, 卻依然敗訴。

加拿大各省醫藥保險都有一條規定, 就是當事人必須在該省履行居住義務, 也就是每年要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享有保險。但那對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數年來大多數時間都住中東, 因此健保要將他們 "開除"。

於是這對夫婦就聘請律師, 鬧上法院說, 加拿大公民不是可隨心所欲, 到世界各處居住嗎? 卑詩省的健保怎能限制他們居住在卑詩省呢? 難道他們不知那省的生活指數過高, 害他們入不敷出, 住不起嗎? 但法庭 (THE COURT OF APPEAL) 本月駁回上訴, 說政府醫療保險單位並未違法, 並得依法追討他們過去九年來的醫療費用。

該報記者 T.D. BLACKWELL 在報導中說, 根據法界分析, 雖說這是第一次法院作出有關居住義務與醫療保險之間牽連關係的裁決, 但將會影響全國各省那上百萬居住他國的加拿大人, 享受這裡醫藥保險的合法性, 主要原因是, 不居住在加拿大的人, 不用納稅, 也就是說, 光享受權利, 不盡義務。

這對夫妻於 1994 年移民加拿大, 在卑詩省住了三個月後, 就合乎條件申請免費醫療, 後來也拿到公民身分, 但自他倆的兒子於十二年前去中東任職後, 這對夫妻就說, 每年要去看望兒子六個月, 但卑詩省健康部於 2011 年展開有關他們在卑詩省居留日數的調查, 這對夫妻卻拒絕提供旅行資料, 於是省方就認定他們沒在卑詩省履行合法居住義務, 並裁定他們自 2001 年 12 月起, 至 2010 年七月止, 都不得獲有健保,只是並未追討那段期間的醫藥費。

但這對夫妻卻說, 政府不能提出證明說他們沒有履行居住義務, 還說, 他們毎月都自聯邦政府領取老人金, 證明他們是卑詩省居民。此外又說, 公民有居住權, 愛住哪就住哪, 並且若是他們經濟不許可, 政府不能強迫他們居住於加拿大。但法官說, 他認為上述這對夫婦的爭論, 沒一條有道理。

有鑑於此, 卑詩省將於三月介紹一個新立法, 那就是容許居民去國外渡假七個月, 還可保留醫藥險。但這判例, 顯然提出了一個問題, 那就是「方便的加拿大公民」 (CANADIAN OF CONVENIENCE)。

何謂方便的加拿大公民? 這得話說從前, 自多年前黎巴嫩與以色列發生衝突說起.

那時, 許多黎巴嫩移民因取得了加拿大公民身分, 就回流。可當上述衝突發生, 他們就要求加拿大派出艦隊撤僑。這些黎巴嫩人與許多台灣或香港移民來加拿大申請公民的原因相同, 也都被視為「方便公民」。

當時國會議員 GARTH TURNER 就質詢說, 每撤退一人, 要花費政府七萬五千加幣,「那是為那些不住這裡的那些不付稅的, 可能永不復返的人, 將納稅人的錢作出貢獻..」。事實上, 後來證明,  撤退一個人只需六千三百元, 但當時撤離 15,000 人, 因而花了九千四百萬元, 而後來根據國家郵報的調查, 那些撤退的人中, 約七千人於一個月內就又回流。

有鑒於此, 加拿大開始檢討官方政策, 這才有了公民法第一代的限制。引用部長修法後於 2010 年六月談話說: 「…我們一定要維護加拿大公民身分的價值, 一定要對那些輕視這價值的人採取行動… 根據舊法, 加國公民身分可以無限制地傳給不出生於加拿大的子子孫孫…現在的新立法...限制只有出生於加拿大境外的第一代, 可取得公民身分…」

2011 年七月, 政府宣布將有 1800 人被取銷公民身分, 或因「詐欺」, 或因定居於國外, 這是從未見過的大動作, 自公民法於 1947 年通過後, 到那時為止, 被取銷國籍的不到 70 人, 由此可看出政府的決心, 據說, 這對來自中東國家, 台灣, 香港與中國的「加拿大公民」將會發生影響。 (資料來源: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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