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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公民法修定大綱

剛通過的加拿大公民法, 加強了政府沒收公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不讓本部落格的網友誤觸法令, 特再將新法重述一遍, 但本文只提及與本網站網友相關的條文, 其他有關駐外人員認養子女等項目, 將不在此贅述:

I) 修定並明確解釋 “居住於加拿大”這名詞的法律定義;
II) 重新規定永久居民在申請公民身份前, 必須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III) 凡在加拿大軍中服務, 或已服務完畢者, 可快速獲得公民資格;
IV) 申請公民身分者能說英語或法語, 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 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通盤了解;
V) 定出申請者適用於上述條款 (IV) 的年齡層 (14歲到六十四歲);
VI) 申請人必須曾遵守加拿大稅法申報所得;

為了打擊犯罪, 在新法令中, 也涵蓋有關安全與杜絕偽造條款的修定, 在此僅列出可能與某些網友相關的項目提出, 供大家參考:

I) 拒絕頒發公民身份給一個在加國境外犯罪, 而該罪行若犯在加拿大境內, 會被提起公訴, 或正為這類罪行在加過境外服刑者;
II) 當永久居民犯了違背加國利益的罪行者, 永遠不能取得加拿大國籍;
III) 在申請公民身份時, 提供不失資料者, 不得頒予公民身份;
IV) 與犯罪組織有關連者, 不能取得公民身份;
V) 對犯了某些小罪的居民, 送件前的居留期等候期要增加;
VI) 嚴懲違反公民法者, 包括偽造文書等罪行;
VII) 訂出公民法顧問管理條款;
VIII) 公民身分批准與否的爭議, 由移民部長處理,  但聯邦法庭將決定有侵犯人權或 組織犯罪成員等背景的公民申請者, 是否頒予公民身份;

目前, 反對這法案的律師與移民顧問很多, 主要是以下列這些 規定太 “恐怖” 了:
- 增加永久居民在申請加拿大公民身份前在加國的居留時間;
- 提高了申請手續費;
- 申請入籍失敗者,  喪失上法庭申訴的權利, 因為 移民官說了就算;
- 非在加國出生者, 若被認為無意圖在加拿大定居後, 可被取銷公民身份;
- 在加國出生者, 雖具雙重國籍, 若是在加國境外犯了某些罪行, 也會被取消國籍.

雖然律師與移民顧問大多反對這法案, 但一般納稅人卻歡迎這法案, 主 因是過去二十餘年來, 太多人”濫用”了公民身份,  甚至許多人將金錢財產與收入陰藏海外, 卻在加國領取各種社會福利金額, 政府有鑑於此, 才痛下決心地要堵塞漏洞.

對一般納稅人來說, 都肯定這修法的公正性,  若是少了些伸手領取社會福利的 “有錢人”,  就等於是減少了誠實納稅人的負擔, 對靠薪資為生的市井小民來說, 難道這不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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