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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1)

親愛的DAISY您好:

正逢新春,先跟您拜年,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無意間才發現您的網站,真是喜出望外,只是不好意思在這個時候來打擾您。

我的背景:

我們全家於2000年移民到加拿大,目前我太太跟我兒子已是公民,而我卻仍是居民,楓葉卡已過期。

我的問題:

1)目前情況是由於我無法達到居住天數的標準,考慮放棄居民的身分。但是緊接著而來的報稅問題令我不知所措。由於我已經與我太太分居,我每年也只會短暫的進入加拿大探望我兒子。因此我會結清我的銀行戶頭,在加拿大亦無收入,我也沒有房地產,我會放棄駕照等措施,盡量切斷與加拿大的關聯。但是由於我與太太並未離婚,之前的報稅都是夫妻一併申報,現在假設我失掉居民身分,而我太太仍是公民,所以在報稅方面該如何申報?只報她的嗎?我在台灣若有收入的話她還要申報嗎?

2)又,從閱讀網友的文章,由於兒子已經成年並開始工作,我太太也由於她母親年紀已大,以後在加拿大每年居住天數也不會超過183天,我更不會,所以假設我跟我太太在財務上都切斷與加拿大關係(銀行戶頭、無房地產、收入及存款等)我們是不是不需報稅?這又該如何申請。

由衷謝謝您的撥冗回答。

Bobby於台灣台中

2014/2/1



Dear Bobby: 

謝謝來信也恭喜您新春如意萬是順遂!

您的情形若是合法分居到三個月以上的時間有份叫 婚姻情況改變 (MARITAL STATUS CHANGE)的表格需要填寫(FORM RC65, MARRITAL STATUS CHANGE)或直接打電話到1-800-387-1193或上網 http://www.cra-arc.gc.ca/myaccount/ 通知稅務局.


同時由於您已正式分居又長期不住在這裡,與加拿大又無瓜葛,此後加拿大沒有牽連 (包括您所說的,沒有銀行戶頭房地產等), 變成了非居民雖然以前與妻子一同申報所得稅若您於九月前就分居了。但在分居前,仍是加拿大居民自當申報之前的全球所得,  但您自分居後變更成 法定分居 狀態,  最好辦理上述稅法規定變成非居民的手續, 以免後患.

此外,即使分居,若是您有欠稅或希望取回退稅境前 , 今年四月三十日前, 送交2013 的稅表(FILE A TAX RETURN)

加拿大稅法與美國不同,只要求居民課稅,不要求公民課稅,只要您有合法分居的證明,此後,您的非加拿大收入,就無需在加拿大申報,因為您不住在加拿大。

已分居的夫人若仍保留加拿大居民身分,依她的世界收入(包括加拿大收入)報所得,除非也成為非居民,不需在加拿大納稅,若她保持加拿大居民身分,就需依"她的"全球收入稅。

謝謝來信

Daisy

2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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