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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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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避稅、漏稅與節稅

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GAAR是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的縮寫,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GAAR必須具備下列三點特色:

 - 納稅人必須經過一個或一連串減少付稅的運作, 才能達到目的;
 - 無論是ㄧ個或一連串運作,都是以避稅為目標;
 - 明顯的濫用避稅條文; 

若納稅人被認為觸犯了GAAR,他要證明自己並未觸犯那條文才能解套,而這往往會造成國稅局與納稅人各持己見而鬧上法庭,等候青天老爺來裁決。  

根據上述, 您可看出"避稅"是合法的“稅務規劃"與  “逃漏稅” 或 “鑽漏洞"(Tax Evasion)不同,一般說來, “避稅"有下列三種手法:

I)延緩付稅(Deferment of tax payable): 將今年該繳的稅拖延到將來再繳,拖得越久越好,省得向銀行週轉貸款, 要付利息;

II)盡力將盈利在家人中分攤申報  ( Income split ) , 以降低納稅率, 以家族事業來說, 可將薪資或紅利收入,分散在各家人名下,而不幹 “三千寵愛"在一身之類傻事, 如此便可依低稅率納稅;

III)轉換收入類別:例如將薪資收入變更為紅利收入, 因為薪資收入的稅率比紅利的稅率高(reduce tax rate) 。

上述這些 “招數", 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建議,  因為稅法的複雜性, 若各位對法令無足夠的了解, 就不要輕易 “自助節税", 若是 “偷雞不著蝕把米", 事情就大條了.

知道上述幾點基本概念, 聘雇專家為您節稅時, 你就不會不知所云, 而且還能根據自己的需求, 協助專家解決問題。   
   
在未來的短文中, 將談及漏稅與節稅的問題, 讓大家對加拿大稅法有更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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