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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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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加拿大居民與非居民稅務精華文章★★★

由於有許多網友對加拿大居民及非居民稅務問題常有不解,之前朱女仕已寫過許多關於這方面的文章及回答相關問題。

本篇特別整理相關文章供各位網友參考。

希望能協助網友解除疑惑。

您上當啦之一!【回網友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hi-daisy-200103.html

您上當啦之二!【回網友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22.html

再談 「加拿大居民 VS 非居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8/vs.html

再談「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com/2014/04/deemed-non-resident_23.html

取消居民或公民身份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5/blog-post.html

您還是加拿大居民嗎?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6/blog-post.html

如何決定您的非加拿大居民身份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6/blog-post_28.html

公民 VS 居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3/non-resident.html

修改公民法法案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6/blog-post_22.html

網友提問:離境稅疑問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7.html

網友提問:加拿大工作報稅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網友提問:非居民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9/blog-post_17.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1/blog-post.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1/blog-post_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3.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23.html

加拿大移民及稅務問答集錦 (朱小燕 Daisy Chang):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0.html

網友提問:雙重居民的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html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相關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3/blog-post_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26.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04/blog-post.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19.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0.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82.html

關於「牛奶金」的相關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18.html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7%89%9B%E5%A5%B6%E9%87%91

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5%A4%AB%E5%A6%BB%E9%9B%A2%E5%A9%9A%E7%A8%85%E5%8B%99

技術移民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6%8A%80%E8%A1%93%E7%A7%BB%E6%B0%91%E4%BF%AE%E6%B3%95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search/label/%E5%8A%A0%E6%8B%BF%E5%A4%A7%E6%8A%80%E8%A1%93%E7%A7%BB%E6%B0%91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29.html

站長 Wayne

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離境稅疑問

Daisy 您好,

我2006年成為永久居民, 2011拿到公民。

前文有提到離境稅, 銀行存款算資產嗎?

2006年來加拿大後匯了約150萬CAD過來, 來加後一直沒有工作, 有買了一間房子但上個月已賣掉,一家支出加孩子學費如今只剩約一百多萬CAD(含售屋後的錢), 這樣總資產變少了, 那還要繳離境稅嗎?預計下個月回流, 想要辦非居民,除了carecard, 駕照, 工卡需要取消嗎?

我已經先讀過那些文章重複看過幾遍深怕自己沒爬文就發問,但主要是離境稅這個部份搞不清楚。不過我還是又看了一遍還是沒理解。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所謂資產額高於 25000 加幣就要繳離境稅, 我感覺很多人的銀行裡應該會有這個金額, 真的都需要繳這個稅嗎,所以就想問銀行存款也算是資產嗎?,那麼存款高於25000也需要付離境稅摟? 自住屋不需要,但06年買,今年賣掉,當然有小小增值,但又記得您某偏文章說自住屋的增賠都無須繳稅。

還是說離境稅是等於增值稅,也就是我前一封信提到的,是不是離開加拿大的存款市價小於當時匯入加拿大的錢就不算增值,那就不需要繳稅?

心中的疑問, 因為即將回流, 想了解清楚, 感激不盡。

Mrs. C

網友提問:加拿大稅務問題

朱小姐您好,

我二十幾年前移民溫哥華並已經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十多年前回流台灣工作(忘了有沒有改成NON-RESIDENT)但已經沒有再繳稅。

在台灣結了婚,太太也是加拿大公民(他有在繳稅因為在多倫多有租金收入)。

最近在考慮每個暑假帶小孩去溫哥華上夏令營,學校規定要有health insurance所以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

冒昧請教您幾個問題:
- 申請了healthcare就需要繳稅?
- 太太和我在加拿大並沒有登記,若以太太名義申請healthcare,小孩為他的dependent,我還會被追稅嗎?
- 太太雖沒有住在加拿大但是仍有報稅(因有租金收入),定義上他算是居民,對嗎?
- 現階段全家大小並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事實 但是太太若被定義為居民 我將被認定為與加拿大有緊密關係?
- 若我報台灣的收入台灣跟加拿大兩邊都要繳稅,對吧?
- 因為要去的地方是溫哥華(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太太收租金是多倫多 (也是在多倫多繳稅)這樣會有影響嗎?
- 我與太太並沒有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在這狀況下我是否仍可以是 non-resident?

謝謝您的回覆

Mr. W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下)

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個人稅的稽核與上訴

加拿大的稅務制度是依 "自我申報" 為原則,而這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視各納稅人為正人君子,所以政府才在 “人性本善” 的原則下,請各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主,根據上一年或本年度的收入,自我按時繳交預扣稅,到了年終,納稅人申報全年所得時,才作多退少補的動作。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淨值 (NET WORTH)

早年在加拿大國稅局當稽核時, 我學會了一個估計“淨值 NET WORTH” 的查稅方式。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投資失利還是營運虧本 (CAPITAL LOSS VS. BUSINESS LOSS)

在加拿大打稅務官司, 千萬不要為節省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們的顧問費而親自出馬, 除非納稅人自己會解釋法令, 不信的話, 請看下述例子。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非居民及楓葉卡相關問題

朱女士你好,

想請教我領有楓葉卡,太太是公民,我們 2004 就回台灣,當時不知可以成為非居民,所以每年繼續報稅(我是self employee )現因身體狀況,不適居住加國,決定年底辦放棄楓葉卡請問:

1.放棄楓葉卡前我須注意哪些事?從2000年至今繳稅,有RRSP及CPP,在加拿大僅留有銀行戶頭約5000,另有買些債券及互惠基金約2萬,小孩皆已成年,居住加拿大!

2.我太太每年報稅,有時會有GST 退稅,銀行和我聯名戶,互惠基金約有五萬,她現想成為非居民,是否一定要填NR73表格?互惠基金專員說可不關基金戶頭,因會先行扣稅?

麻煩您幫忙,謝謝。

David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離婚的律師費能扣抵嗎?

格先生在1998年與前妻分居了, 倆個年幼的孩子跟隨母親。 次年, 他前妻上法庭爭取贍養費, 孩子的生活費與分割財產等, 因此格先生就聘請了律師。 經過法庭, 於2001 年格先生被判決要負責支付孩子及前妻的生活費。

於是格先生就請求國稅局, 准許他重新申報1999年的所得稅, 將那年為辦離婚而支付的近一萬兩千元離婚律師扣抵, 誰知竟遭到國稅局的拒絕。 於是, 他就心生一計, 在他申報2000 年所得稅時, 自作主張地自那年收入中, 扣除1999 年與2000年全額律師費共十六萬五千元。 果然, 又遭拒絕了。 這就逼得他無路可走, 只有上訴了, 他不但向稅法挑戰, 還更據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 向國稅局挑戰。

擒拿到的兩樁個案

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朱小燕女士:

您好!看了您在網上的許多文章,佩服之至,即專業又公正,條理清晰,分析透徹,因不謀私利,無私奉獻,讓人倍感尊敬。

以下是本人多年擔憂的情況,請朱女士指點迷津。

一、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BC.省, 連續住到2000年取得公民身份,隨後返回台灣直到現在,由於本人英文有限,當時訊問過中僑,但他們的解釋並不全面,所以我一直未辦理非居民的切割手續,直到看了您的介紹,才知道要填(NR73)這一表格,及放棄一些東西,我也一直未報全球稅。我在加國還保留以下物品: a.工卡 b.駕照 c.醫療卡 d.提款卡及銀行戶口,e.銀行保險箱,以外全無。父母尚住在溫哥華。

     1、從2000年回台後我有固定工作,如現在補稅會被追多少年?

     2、台灣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嗎?是否要經過會計師申報加國政府才會認可?

     3、當非居民返回加拿大定居,如何才能恢復居民的身份,應如何做,有什麼條件及制?

             例如:

        a. 入境是否要辦簽證?

  b. 駕照是否要重考? 等等

4、我現在還收到退稅款,像我長期住在台灣是否要通知國稅局停止付款,我並非為了這些退稅款,只是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二、我太太一同和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短暫居住後即返台,1996-2000年期間只有少數時間住在加拿大,五年內未住滿二年,還好能順利更換楓葉卡,我在2000年取得公民資格後就回流台灣,我太太從2000年後就一直陪我住在台灣,她也一直未報境外稅,她在加國所保留的物品很少,只有a.工卡 b.醫療卡 c.提款卡及d.銀行戶口。其它全無。

1、如果現在取消a.b.c.d.及填報NR73 表格,是否自動成為非居民? (可否保留一個聯名支票戶口及提款卡?)

2、境外稅有什麼項目可以抵扣? 比如:

   a.我太太在台灣的父母

   b.學童的學費及安親班費用

   c.私人保險費

d.住在加國的父母可否抵扣所得稅,他們有領取老人金,等等。

3、2016年開始是否取消海外所得免稅額?

4、是否和有公民身份的另一半共同住在境外,也可計算入住在加國的時間? (因她還未入籍),同時,可否累積成入籍加國所需的時間?


三、現在台灣有自用公寓和自用轎車各一,都是我太太名下。其它資產不足10萬加幣。

1、如她幾年後定居加國,恢復居民身份,台灣的房產售出後要向加國報稅嗎? 怎麼計算?

2、這筆資金從網路銀行轉來加國會否扣稅?

3、每次匯入加國銀行多少金額才要扣稅?

四、我們倆夫妻的薪資所得在2013年共約加幣6萬五,有倆個未成的女兒和我們同住,可否麻煩朱女士幫忙估算一下我們每年要補繳多少稅?

不好意思,由於稅法煩複,故有太多的疑問,煩請朱女士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感激萬分!

祝 : 身體健康,平安幸福!

Danny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回流加拿大相關稅務問題

Hello Daisy,

我是Devon. 非常謝謝妳的網站讓我更得知更多加拿大的稅務知識.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

在看過妳的blog後,感覺所謂的"非稅務居民"是不用特別申請辦理的(correct me if I am wrong). 如果我有符合在加拿大目前沒有任何關係上的attachments(無財產無投資)..然後又長期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加拿大的公民,自動就不用繳納加拿大的稅. 但就像你說的,之前我母親在我決定要回台灣工作後確實有請"熟識加拿大稅法的"人幫我辦理"非稅務居民"的動作,但其實我不是很確定他做了甚麼.. 但我依稀記得我後來有收到一份加拿大政府寄來的非稅務居民文件,但我不知道這和我母親請人幫我申請辦理的非稅務居民有沒有直接關係. 若可,麻煩您確認我這裡的解讀是否正確.

我現在的狀況是: 我是加拿大的公民,護照要expire前也會一直在台灣renew我加拿大的護照. 但我一畢業後就回台灣工作,也很久沒有回去了..但最近有再計畫要回去長住,但是否需要準備一些甚麼在我在台灣繳稅的文件給加拿大政府? 另外,我先生沒有加拿大的身分,如果我要幫他申請難度很高嗎?

謝謝你!

祝 平安

Devon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税务问题

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避稅、漏稅與節稅

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不好玩的「反避稅」

初進加拿大國稅部工作時,還沒聽過“反避稅”  (ANTI TAX AVOIDANCE) 這名詞,後來稅法增修,多了個“反避稅”項目,而這新項目就成了我的"嚮往",因此當“反避稅”單位在我服務的機構成立後,就立即請調去學習。

之前, 納稅人幾乎沒聽過“反避稅” 這名詞, 那年頭比較熱門而又神秘的單位叫 “反漏稅”, 專為對付逃漏稅(TAX EVASION)的納稅人(TAXPAYER)而設。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八零年代, 當我在一張巨大的橢圓型會議桌前坐定, 面帶微笑的女秘書將咖啡奶精備妥後, 禮貌地問我, 還需要什麼嗎? 不料我還沒回答, 而坐在對面的公司董事長卻突出奇招, 搶著說: 「還要我的命, 她還要我的命哪!」他哪知這幾句開場白, 竟將我這初出茅廬的國稅局稽核嚇壞了, 真怕他因我而上吊哩!

之前, 我作了多年會計師, 為中小企業服務, 與客戶們相處甚歡, 如今為增廣見聞才轉行當起國稅稽核來, 希望學點國際稅務與反避稅及反漏稅之類的知識罷了, 哪知竟會受納稅人揶揄。為了請那人放心, 我就翻了一句中國諺語他聽: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暗喻他不該擔心查稅. 豈知他聽完後, 竟洋洋得意地指著我說, 看! 看! 連妳自己都承認是個「鬼」呢!  自那以後, 我才知道自己的 「洋經幫」, 說得不倫不類。

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再談「視同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前不久, 有位 JUDY 網友來函, 討論關於永久居民與非居民的問題。

一看來信內容, 就知她是位遵守法律, 卻與我一樣, 也是位有興趣在合法的範圍內, 為自己少繳點稅金的人, 因此才想作「稅務規劃」。一般說來, 作稅務規劃都是些專業律師與會計師的事, 但有時納稅人自己也找到了竅門, 當然不妨自我規劃一番, 只是並不容易, 因為納稅人非僅要了解稅法的相關條文與法庭判例, 還須了解立法精神, 這樣解釋起法令來, 才萬無一失。

一般說來, 非居民沒有向加拿大納稅的義務, 因此自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 而學生或外國來的臨時工作人員, 屬於「暫時居民」類, 也不在此討論。本文討論的, 是針對那些自稱的「非居民」, 須要向加拿大納稅嗎?  那就是 JUDY 來函的重點。

根據加拿大稅法條文, 加拿大居民要依全球收入納稅(當然也能依 TAX CREDIT 的辦法, 扣減已繳交給其他國家的稅金)。於是 JUDY 問了一個居民 V.S. 非居民的問題說:「若是配偶不住加拿大, 就成了非居民, 因此就不用依加拿大稅法納稅了, 對嗎?」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有關 NR73 疑問

妳好,朱小姐:

今天在查加拿大公民海外報稅之相關事
意外的造訪您的部落格
我也將格上的文章,全看過一次...
還有些不懂的地方,想請教您

我在2003年取得加拿大公民
也在2009年離開加拿大
現在居住於台灣

健保卡已過期
駕照也過期
沒有居住地
但有銀行戶頭(久未使用,也被凍結住)
暫時沒有要回加拿大居住的意思
請問我是否可以簽NR73呢?

還有...因為我在台灣結婚了
有計劃以後要帶小孩與先生去加拿大生活
如果簽這表格,是否會影響往後家人申請境外依親移民呢?

盼覆 謝謝
Angela 4/16



Dear Angela:

由於 NR 73 屬於是自動自發填寫的表格, 我建議妳就不去填它了, 除非國稅局找上們來請妳填寫。

根據妳提供的資料, 妳目前應當是加國公民, 而非居民, 填不填寫這表, 在妳目前的情形, 沒什麼多大差別, 請勿煩心.

祝福!

DAISY

網友提問:回流台灣報稅問題

朱小姐您好:

一個報稅問題請教,我前年回台灣,去年台灣一整年有工作收入,報稅時要如何證明自己的收入(國稅局英文報稅證明?),以及台灣目前沒有跟加拿大簽訂任何條約下,報稅是否可以抵扣加拿大的稅,謝謝您。

陳先生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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