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Daisy:
我擁有中華民國(ROC)及加拿大之双重國籍,已在台灣工作多年並有薪資收入(加拿大並無所得),也同時都具有居民身份,2013年不僅在台灣申報20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繳納稅負,同時因具有加拿大居民身份,所以,也把台灣之2012年度之薪資收入在加拿大申報,因當時只取具國稅局英文版的簡易報稅資料(未經律師公證及政府單位認證),所以,加拿大稅務局不准我把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造成兩邊都繳稅之情形,以下問題請教您:
1. 台灣所繳納之稅金可以於加拿大抵扣嗎?
2. 若可抵扣,則應取具那些經公認證之英文繳稅或報稅資料,加拿大稅務局才准我在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呢?
感謝您撥空解惑!
Tim
Hi, Tim:
雖然我已連讀兩度麻煩您提供更多資料, 目前, 我卻仍有不了解您案情之處, 為了儘速答覆,
現在先說明我對您個案的了解如下:
- 您不居住加拿大, 但還認定自己是加拿大居民;
- 您已在台灣工作多年並有薪資收入(但在加拿大並無所得);
- 您把台灣之2012年度之薪資收入在加拿大申報;
- 現在的問題是,加拿大稅務局不准您把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 卻要您在加拿大再度納稅,因此構成"雙重課稅"的情形;
您的問題, 應當是出在 “ 雙重居民身分” 上,您能進一步說明,既不居住在加拿大,為什麼要"硬"說自己是加拿大居民?為了領取加拿大居民福利嗎?既然您說自己是加拿大居民,國稅局相信您,他們只需更多資料的處理是沒有錯的:
- 您及妻子的加拿大稅表, 若合在一起申報,要依照表格填寫您的收入類別, 諸如薪資所得、利息、紅利、增值等等);
- 附上所有清單;
- 匯兌率等。
但他們錯在還沒等您回答就結案,這是說不通的,現在因為時間緊迫而且又有欠稅利息的問題,我建議您立即照稽核信件上的號碼,與對方電話聯絡,若還是說不通,再上訴。
此外,根據您將自己的說法:"您及家人還是加國居民。"
但我要請教,為什麼您會這樣認定呢?是不是居民,要依據法律解釋,您根據那一條法律認定自己是加拿大居民?莫非是為了下列兩大原因,您就說自己是加拿大居民?
- 當初離境時,您沒有對國稅局辦理離境手續,包括將所有財產視同以市價出售,諸如房地產及在加拿大的生意等;
- 您離開加拿大後,沒有停止領取加拿大居民所有福利;
您的稅務會被弄成這樣"不倫不類",或許是受了"高人指點",而不是自己有意遊走於法律邊緣,對嗎?我談的不是多少稅金的問題,而是誠實的問題。
目前政府發現許多東方移民都在移民與稅務上於他們鬥法,他們對準移民抽查的可能性是有的,不得不慎,希望您千萬小心處理。
祝福
Daisy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