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您好,
我二十幾年前移民溫哥華並已經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十多年前回流台灣工作(忘了有沒有改成NON-RESIDENT)但已經沒有再繳稅。
在台灣結了婚,太太也是加拿大公民(他有在繳稅因為在多倫多有租金收入)。
最近在考慮每個暑假帶小孩去溫哥華上夏令營,學校規定要有health insurance所以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
冒昧請教您幾個問題:
- 申請了healthcare就需要繳稅?
- 太太和我在加拿大並沒有登記,若以太太名義申請healthcare,小孩為他的dependent,我還會被追稅嗎?
- 太太雖沒有住在加拿大但是仍有報稅(因有租金收入),定義上他算是居民,對嗎?
- 現階段全家大小並沒有居住在加拿大的事實 但是太太若被定義為居民 我將被認定為與加拿大有緊密關係?
- 若我報台灣的收入台灣跟加拿大兩邊都要繳稅,對吧?
- 因為要去的地方是溫哥華(想在溫哥華申請HEALTHCARE),太太收租金是多倫多 (也是在多倫多繳稅)這樣會有影響嗎?
- 我與太太並沒有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在這狀況下我是否仍可以是 non-resident?
謝謝您的回覆
Mr. W
Hi, Mr. W:
您所說的報稅, 是什麼意思? 您夫人是以加拿大居民還是非居民身份報稅? 或許您沒有想到過這問題, 別說您, 我猜十之八九的納稅人都不知道。
若您夫人目前還住在加拿大, 她就應當依稅法第一部申報租金所得, 但她已去了台灣, 定義上就是非加拿大居民, 無論您怎麼說, 以她目前的情況, 就是非居民。
非居民收了租金, 就當依稅法第十三部繳交預扣稅, 也就是要繳每月十五日前將上個月房租的 25% 繳交給政府, 因為台灣與加拿大無稅務協訂, 因此稅率無法優惠。其實, 那 25% 不過是預扣稅而已, 到了報稅的時候, 為賺這租金而衍生的利息等許多支出, 都可用來扣減, 因此 到頭來或許政府還會退稅也不定。
通常您的房客應當自房租中, 代您繳納那 25% 的預扣稅金, 看來您的房客並未那樣作, 已經觸法。若一旦被國稅局稽核查到他(她)沒作這個動作, 就得負責稅法第十三部您夫人所欠的預扣稅, 不但代她繳交稅金, 另加利息與罰鍰, 那倒楣的房客可能還得付 10% 到 20% 您夫人的欠稅額, 因為她沒作預扣的動作, 問題大啦!
您與夫人都不住在加拿大, 為什麼要說自己是加國居民呢? 請參閱我以前的文章吧。
謝謝來函!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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