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GAAR是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的縮寫,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GAAR必須具備下列三點特色:
- 納稅人必須經過一個或一連串減少付稅的運作, 才能達到目的;
- 無論是ㄧ個或一連串運作,都是以避稅為目標;
- 明顯的濫用避稅條文;
若納稅人被認為觸犯了GAAR,他要證明自己並未觸犯那條文才能解套,而這往往會造成國稅局與納稅人各持己見而鬧上法庭,等候青天老爺來裁決。
根據上述, 您可看出"避稅"是合法的“稅務規劃"與 “逃漏稅” 或 “鑽漏洞"(Tax Evasion)不同,一般說來, “避稅"有下列三種手法:
I)延緩付稅(Deferment of tax payable): 將今年該繳的稅拖延到將來再繳,拖得越久越好,省得向銀行週轉貸款, 要付利息;
II)盡力將盈利在家人中分攤申報 ( Income split ) , 以降低納稅率, 以家族事業來說, 可將薪資或紅利收入,分散在各家人名下,而不幹 “三千寵愛"在一身之類傻事, 如此便可依低稅率納稅;
III)轉換收入類別:例如將薪資收入變更為紅利收入, 因為薪資收入的稅率比紅利的稅率高(reduce tax rate) 。
上述這些 “招數", 只是一個原則性的建議, 因為稅法的複雜性, 若各位對法令無足夠的了解, 就不要輕易 “自助節税", 若是 “偷雞不著蝕把米", 事情就大條了.
知道上述幾點基本概念, 聘雇專家為您節稅時, 你就不會不知所云, 而且還能根據自己的需求, 協助專家解決問題。
在未來的短文中, 將談及漏稅與節稅的問題, 讓大家對加拿大稅法有更多了解.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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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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