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現在因這計謀被揭穿,他的親朋好友也跟著受罰,不但他們要將全額欠稅金額補足,還要另繳利息,有些可能還會遭到罰緩。一般說來,罰鍰可高達200% 的漏稅金額,另加最高可達五年的監禁。
雖然如此,根據 2012 年, 一個叫 Hine v. The Queen, 2012 TCC 295 的判例,我認為這些親朋好友們是受害者,根據稅法中的罰鍰條例Subsection 163(2) ,除非政府能證明這些納稅人符合下列兩點, 不然就無理由罰緩:
- 他們明知瑪利亞這女士非犯法偽造報稅記錄,而他們曾因有合理的懷疑而作過進一步查詢 ( knowingly Making False Statement);
- 他們太不在意, 而犯下這嚴重的錯誤(Gross Negligence)。
換言之,政府必須整明他們是明知故犯,或是在不介意瑪利亞說謊的情況下才犯下的錯誤, 這樣才能將他們處以罰鍰。
但我認為,國稅局將無法提出證據,說這多納稅人都是瑪利亞的同夥,當然目前難以料定後事如何, 要等待他們/或代理人的陳述才知道結果。
然而根據另一個發生在溫哥華的個案,雖也是逃漏稅,卻與上述安例不同,因為該案直接參與"漏稅"運作的是納稅人自己,國稅據說這人是始作俑者, 決不為過, 因而罰緩難免。
這是家在亞伯達省卡格里的華裔商人,他註冊了一個公司, 經營餐飲生意。自 2007 年七月起, 直到 2010 年六月止,一共作了一億多元的現金交易, 而這大筆的營業, 全部沒有申報. 因而多年來, 他不但欠了聯邦政府十來萬稅金,還欠下 GST 購物與服務稅, 達七萬元之多, 而法庭也不留請, 竟處他近九萬元罰鍰, 如此一來, 欠稅, 加利息與罰鍰的慘重損失, 就讓他虧損大了。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雖然走錯了路, 但若案發前就自首, 好處多多, 就比被人”擒拿” 合算, 而這方面的諮訊,將於另文中作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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