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
文章搜尋
公告
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美加共享稅務資源
不知情的網友,會以為加拿大比美國查稅更積極,殊不知正好相反。今年二月間,美國在與其他 21 國達成協議後,也找上了加拿大,共同以行動來堵塞「海外避稅」(Offshore tax avoidance) 的漏洞,而這協議的英文名稱為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為 IGA,正巧與加拿大一家超市同名,對本地的消費者而言,這三個字母不難記住。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請教加拿大稅務問題
讀者來信:
向您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給於回覆,不勝感激。
我個人的情況是,
我和我的太太在2003年4月6日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我們在登陸後一個星期就離開了加拿大,再沒有返回。其間,我個人在2004年到溫哥華體檢停留了兩天。我明白,2006年4月6日是我能在加拿大之外居住的最後期限,因此,我和我的太太計劃在2006年2月到加拿大常駐。我想向您請教以下有關稅務的問題。
1:我從沒有報過稅,這是否有問題。
2:再2006年2月之後,我將成為稅務居民,那末,沒有疑問,我將依法納稅。但2003,2004,2005年度的收入(加拿大之外的收入)是否就不用納稅了。
3:如果。全球收入納稅,海外部分如果已在當地國繳過稅,如果該國於加拿大有過稅務協定,是否就不用在加拿大上稅了?
4:海外股票的增值和分紅在加拿大的稅率一般是多少?
5:事實上,我要和我的朋友在今年9月份到加拿大停留7天,與一家當地公司討論合作問題。然後我將離開加拿大並計劃和家人在明年2月來加定居。這樣,我在今年9月和明年2月入境時,是否有問題。如果海關仔細詢問,我是否要照實回答?
謝謝
毛先生 (August, 2005)
朱女士,您好;
向您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給於回覆,不勝感激。
我個人的情況是,
我和我的太太在2003年4月6日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我們在登陸後一個星期就離開了加拿大,再沒有返回。其間,我個人在2004年到溫哥華體檢停留了兩天。我明白,2006年4月6日是我能在加拿大之外居住的最後期限,因此,我和我的太太計劃在2006年2月到加拿大常駐。我想向您請教以下有關稅務的問題。
1:我從沒有報過稅,這是否有問題。
2:再2006年2月之後,我將成為稅務居民,那末,沒有疑問,我將依法納稅。但2003,2004,2005年度的收入(加拿大之外的收入)是否就不用納稅了。
3:如果。全球收入納稅,海外部分如果已在當地國繳過稅,如果該國於加拿大有過稅務協定,是否就不用在加拿大上稅了?
4:海外股票的增值和分紅在加拿大的稅率一般是多少?
5:事實上,我要和我的朋友在今年9月份到加拿大停留7天,與一家當地公司討論合作問題。然後我將離開加拿大並計劃和家人在明年2月來加定居。這樣,我在今年9月和明年2月入境時,是否有問題。如果海關仔細詢問,我是否要照實回答?
謝謝
毛先生 (August, 2005)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