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部修改的公民法案 BILL C-24, 已被正式認可, 而這法案的兩大目的如下:
- 防堵偽造文書與國際恐怖組織;
- 取銷違法者加拿大公民身份;
今年六月十一日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 任何人若僅只具有加拿大國籍, 就不會因判國罪, 間諜罪或被認定為恐怖分子而喪失加拿大的國籍, 維獨那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士, 犯了上述罪行中的一項, 才會受到影響, 因為加拿大有義務不製造 “無國籍人士". 他還說, 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的同時, 國家在賦予這些新公民權利的同時, 也要求他們以遵守法律為義務。
目前的司法程序, 是 任何人若因偽造文書或誤導政府官員, 而取得公民身份,一旦被發現, 就可能會被取銷公民身份, 不過當事人可因此而到法院申訴, 要求法官裁決. 然而現在第Bill C-24條款, 卻付與部長極大, “沒收公民身份” 的權柄.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新立法沒甚麼不對, 但法學界卻說, 不行, 非 向這立法“挑戰"不可!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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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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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雙重居民的稅務問題
Dear Daisy:
我擁有中華民國(ROC)及加拿大之双重國籍,已在台灣工作多年並有薪資收入(加拿大並無所得),也同時都具有居民身份,2013年不僅在台灣申報20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繳納稅負,同時因具有加拿大居民身份,所以,也把台灣之2012年度之薪資收入在加拿大申報,因當時只取具國稅局英文版的簡易報稅資料(未經律師公證及政府單位認證),所以,加拿大稅務局不准我把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造成兩邊都繳稅之情形,以下問題請教您:
1. 台灣所繳納之稅金可以於加拿大抵扣嗎?
2. 若可抵扣,則應取具那些經公認證之英文繳稅或報稅資料,加拿大稅務局才准我在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呢?
感謝您撥空解惑!
Tim
我擁有中華民國(ROC)及加拿大之双重國籍,已在台灣工作多年並有薪資收入(加拿大並無所得),也同時都具有居民身份,2013年不僅在台灣申報20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並繳納稅負,同時因具有加拿大居民身份,所以,也把台灣之2012年度之薪資收入在加拿大申報,因當時只取具國稅局英文版的簡易報稅資料(未經律師公證及政府單位認證),所以,加拿大稅務局不准我把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造成兩邊都繳稅之情形,以下問題請教您:
1. 台灣所繳納之稅金可以於加拿大抵扣嗎?
2. 若可抵扣,則應取具那些經公認證之英文繳稅或報稅資料,加拿大稅務局才准我在台灣所繳納之稅金於加拿大抵扣呢?
感謝您撥空解惑!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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