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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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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有犯罪前科與移民

難道有過犯罪紀錄的人, 就絕對不能移民加拿大嗎? 答案是不盡然, 因為一般犯了竊盜, 攻擊他人, 殺人, 飆車, 酒醉駕駛, 攜帶,運送或控制毒品的人, 都還有移民加拿大的可能, 只是要根據罪行的輕重, 再看那是多久以前的事, 加上犯罪判刑後的自新/再教育 ( Rehabilitation) 情形, 來決定是否能移民加拿大。

但無論該罪是在加拿大境內或其他國家/地區觸犯的, 都需要取得一份 “ 已改過自新的證明及赦免狀 ( an approval of rehabilitation and a pardon) , 才能改變被拒絕 “入境” 的歹運。

然而任何人在取得改過自新的證明前,  必須取得一份申請緩刑證明, 除非此人只在加拿大犯了一點小罪 (Summary conviction), 在這中情況下, 申請人就可為在加國境外被定罪或觸法的 “不幸”, 提出要求改過自新/再教育的要求, 並向加拿大假釋委員會申請緩刑並取得緩刑證明( a record of suspension) 才行。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快速通關- 技工移民

自今年一月起的快速通關政策, 除先前討論過的聯邦技術工作人員類外(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FSWP) , 現在再來討論聯邦技工移民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FSTP),  最後才是加拿大經驗類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CEC)。

聯邦技工移民  (tradesman), 是指有特殊技術/訓練的人, 以下是申請人所需最低條件:

- 計劃在魁北克省以外地區工作者;
- 據有英語或法語的說,閱讀 , 聽及書寫能力者;
- 至少在過去五年中,具 有兩年全職在本移民申請類別的工作經驗;
- 而該工作經驗與全國職業分類(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 NOC)所列舉的條件吻合;
- 獲得至少一年加國僱主的全職聘書 , 或取得加拿大任何一省 (魁北克省除外) , 或西北地區的技術行業合格證書;
- 全職的定義是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時, 也就是ㄧ年需工作1560 小時;
- 半工的定意是 每周工作15 小時, 兩年共有1560 小時;
- 最多只能有兩位僱主發出聘書聘僱該申請人, 至少提供一年的全職工作;
- 為取得合格證書, 各省/地區負責團體將省閱申請人資格, 來決定申請人是否要參加資格鑑定考試。

上述各點的細節如下: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三)

III) 經驗: 

這一項目, 共計十五點, 移民部根據2011 的NOC 來評估申請人的這一項目, 而在NOC 系統中的職業分類 , 描述了職責, 技術,能力與工作類別 (最後這一項, 要自NOC 中, 尋找與申請人履歷最吻合的類別)。 以下是計分方法:

                                                              計算點數
- 具一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9
- 具2-3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1
- 具4-5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3
- 具6年或以上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5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二)

自2015 年元月開始, 加拿大技術移民申請人有福了, 不必再像過去那樣 “痴痴地等”, 而是走合法 “捷徑”(Express Entry) , 可於半年內, 馬到成功! 當然, 這也不是毫無條件的, 申請人可就下列資料進行自我評估, 若合乎資格,  不妨依照新法, 更上層樓。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一)

元旦那天, 加拿大移民部長宣布了一項「快速通關/ Express Entry」的最新移民措施。 根據新措施, 許多合乎技術移民條件的申請人, 將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而 “飛快” 地取得移民身分。

根據政府新政策, 從現在起, 願意申請技術移民類的, 都可上加拿大移民部網頁, 填表登記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同時表達來加定居的意願。 移民部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訊 (諸如語言能力, 教育程度及工作經驗等)審核, 若條件符合, 並肯定該申請人能快速融入加國人力市場, 就表示初選成功, 而申請者就會被邀呈送正式申請永久居民身分的表格。 而絕大多數的這類案件, 移民部預期將於半年內結案, 因此可讓申請者快速拿到移民身份。

這項新政策的第一批被挑選出的網上送件幸運者, 將於本月最後一周收到函件, 邀請對方填寫正式移民申請表格。  為讓讀者有進一步了解, 以下就根據移民部資料予以說明: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不容野蠻文化

今年十一月五日那天,加拿大為保障婦女人權,而決定修法,因此移民部長壓力三大(CHRIS ALEXANDER) 正式宣布一個叫 “零容忍野蠻文化法案 Zero Tolerance for Barbaric Cultural Practices Act” ,凡一夫多妻或有強迫結婚行為的人,根據此法案,就不得移民加拿大,那些已在加拿大的人,將予以解遞出境。

部長還說,加拿大絕不容許野蠻的 文化在這土地上成長,由於過去有些來加國的移民,將這種與加國無法相容的文化帶來,現在為了杜絕這類文化造成的 “野蠻行為”,加拿大只好修訂移民法案,另加婚姻的民事與刑事法案,來對付這種文化。 講明了,這法案是為保護並支持容易受到傷害,卻無力保衛自己的婦人與女孩們而設立的。

現在,請看下列修法重點: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說謊或過度曲解法令的下場

不久前, 又一位加拿大移民顧問 HASSAN AL-AWAID承認犯了“詐欺"罪, 這人是在東部的海裏法(HALIFAX)的一個省級法庭認罪的。 據報載, 其中的十項與觸犯公民法有關, 而其餘八條, 則與加拿大移民及難民法案有關, 此外, 這顧問還有45 個案件有待起訴呢!
一般人若觸犯了移民或難民法案, 最高可處刑5 年另加十萬元罰金。 這自2007 就被開始懷疑的移民顧問, 除有少數東歐客戶外, 其餘大多來自中東, 而這顧問自2011 年起, 就有超過一千多個案, 被列入負責單位調查中。

移民部發言人因此特別強調, 凡以偽造文書或其他非法手段而取得加拿大國籍者, 公民身分將被取消。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再談加拿大新公民法

加拿大新公民法案已獲通過,國慶日那天,報章上又刊登移民部長說過的那句話: “取得公民身份不是一個權利,而是一項榮譽。"

最近律師們炒得火熱的一項爭議 是, 究竟 BILL C-24, 名為強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條款 (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是否合理. 這條款講的是些甚麼呢? 請容我位網友們作下列簡單分析。

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下)

上篇文章中, 介紹了何謂 “FATCA” , 現在再來學個新名詞 "IGA”. 加拿大有家超市名叫 “IGA”, 以前到處有連鎖店, 這兩年, 許多連鎖店都關閉了, 但我卻仍喜歡到住處附近的一家採購. 不過, 這裡說的 “IGA” 卻與那家超市無關, 它的全名叫 “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兩國協議” , 而這裡指的是在 "加拿大與美國的稅務條約” 下, 簽訂的協議, 換言之, 讓我們共同來看一看與稅務有關的問題。

兩個月前, 加拿大國稅部就發佈了詳細的IGA的施行方案, 供各經融機構實施 , 因為 他們的客戶今後可能會被問及在美國的納稅情形, 而根據上文所說, 自七月一日開始, 各金融機構須在2015 年七月一日開始申報美國納稅人的資料。

這條款, 適用於居住加拿大的美國公民或 美國居民, 因此,  網友們 若具有美國與加拿大居民的雙重身分者, 務必請留意,  以下是我根據加拿大國稅部的通告作重點呈述:

根據FATCA, 加拿大國稅局將提供 在這裡的美國居民, 公民, 各商業團體及被美國公/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法人的財金資料給美國國稅局, 而他們也提供給加拿大人在美國的類似資料給這邊的國稅局, 請看這幾個重要項目: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上)

本文先介紹美國的一個新名詞 “FATCA”, 再介紹在"FATCA"中,美國人(A  U.S.  PERSON)的定義。

FATCA 實際上是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的縮寫, 全名譯為中文就是 "外國帳戶稅法遵行條款" , 而這條款,是為美國住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而設。

何謂美國人呢? 請看下列美國法令的定義:

- 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卻不住在美國,但具有美國身份者;
- 合法的美國居民 (包括有美國綠卡的人);
- 住在美國的人。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公民法修定大綱

剛通過的加拿大公民法, 加強了政府沒收公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不讓本部落格的網友誤觸法令, 特再將新法重述一遍, 但本文只提及與本網站網友相關的條文, 其他有關駐外人員認養子女等項目, 將不在此贅述:

I) 修定並明確解釋 “居住於加拿大”這名詞的法律定義;
II) 重新規定永久居民在申請公民身份前, 必須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III) 凡在加拿大軍中服務, 或已服務完畢者, 可快速獲得公民資格;
IV) 申請公民身分者能說英語或法語, 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 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通盤了解;
V) 定出申請者適用於上述條款 (IV) 的年齡層 (14歲到六十四歲);
VI) 申請人必須曾遵守加拿大稅法申報所得;

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修改公民法法案

加拿大移民部修改的公民法案 BILL C-24,   已被正式認可,  而這法案的兩大目的如下:

- 防堵偽造文書與國際恐怖組織;
- 取銷違法者加拿大公民身份;

今年六月十一日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  任何人若僅只具有加拿大國籍, 就不會因判國罪, 間諜罪或被認定為恐怖分子而喪失加拿大的國籍,  維獨那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士, 犯了上述罪行中的一項, 才會受到影響, 因為加拿大有義務不製造 “無國籍人士". 他還說, 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的同時, 國家在賦予這些新公民權利的同時, 也要求他們以遵守法律為義務。

目前的司法程序, 是 任何人若因偽造文書或誤導政府官員, 而取得公民身份,一旦被發現, 就可能會被取銷公民身份, 不過當事人可因此而到法院申訴, 要求法官裁決. 然而現在第Bill C-24條款, 卻付與部長極大,  “沒收公民身份” 的權柄.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新立法沒甚麼不對, 但法學界卻說,  不行, 非 向這立法“挑戰"不可!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重新修定加拿大公民法

數年前, 中東某個國家發生動亂, 於是加拿大花費大筆經費 ( 自然是納稅人的稅金囉!) 派軍艦去撤僑, 一待局勢穩定, 被撤的這些 “僑” 又紛紛返回中東。

有鑒於這類情形, 政府決定修改公民法, 尤其看在我們這些誠實納稅人的眼中, 撤那些 “僑” 與 “肉包子打狗”沒什麼不同 , 因此都認為, 這三十多年的老舊公民法已根據政府公佈的消息, 新法將有如下數個改變:

- 加速申請後的文件處理時間, 減少繁雜的處理程序 ;

- 強調加拿大公民身分的價值, 提高申請人的語言與知識能力;

- 嚴懲有詐欺行為的人;

- 具雙重國籍者若屬恐怖份子、判國者、有間諜行為者、或以武力對付加拿大者, 將被取消公民身份; 若是永久居民觸及以上法令, 將無法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

- 以永久居民身份從軍的, 可快速取得公民身分; 凡因公外派的人員若在國外認領或生育子女, 其子女都可承受公民身分。

新法對許多網友來說, 除了申請公民手續費會略增外, 另外就是申請人必須於六年中, 在加拿大居住了四年, 同時, 在這六年中, 至少有四年要在加拿大居住每年超過 183 天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最新技術移民訊息

因為加拿大人力市場需求的改變,政府徵求移民人才的方式,也有了新措施,因此移民部公佈,自 2015 年一月起,將推行一個叫 EOI 的新制度,什麼是 EOI 呢? 就是表達興趣 (Expression of Interest) 的簡稱.  為了實施新措施,移民部正加速處理目前堆積如山的案件。

這「表達興趣」的 新措施,是讓移民候選人先以電郵方式提供資料,說明自己的技能,工作經驗,教育程度,語文能力等等. 若候選人符合條件,移民部就將他 (她) 的資歷存檔.  換言之,移民部希望最佳人選前來表達意願,那些屬於加國「積極徵求人才行業」 的申請人,或某些人雖已取得「受雇證明」 的申請人  (including those with in-demand skills or with job offers),都必須依這新途徑申請簽證。

若送了 EOI 表格,過了一段時間沒被選中的話,申請人就會自「合格人選」名單上刪除,這樣可避免徵選制度「塞車」的問題,而這方式,各省/地區的技術移民徵選 (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也將配合,但魁北克徵選移民的方式,由他們自己決定。

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重修公民法

目前,加拿大移民法規定,移民只需於五年內在加拿大居住了兩年,就可保留居民身份,加拿大公民法規定若是居民於四年內在加拿大住滿了三年,就可申請公民。但根據今日 HUFF POST POLITICS CANADA 的消息,加拿大公民法部長科立思亞歷山大終於宣佈預備修改公民法了。

昨日 (2014/3/13)修訂草案在國會中通過,其中的更改,針對加長申請人在加國居留的時間,與提昇英語測驗程度。多年來,當事人只要在過去四年中居住加拿大三年,就能提出公民申請,而這即將實行的新立法,要求就多了一些。

新立法規定公民申請者在過去六年中,必須在加拿大至少居住四年(1460天),才能提出申請。同時,在那六年中的四年,申請人必須每年在加拿大住滿183天。此外,當事人還得宣誓,他(她)獲得公民身份後,決定居住於加拿大。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取消免費醫療與公民身分

若是讀這專欄的朋友,於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就離去, 但卻依舊享用加拿大福利的, 請當心!

根據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頭版新聞的報導, 政府已展開了對策, 也就是對當事人開始採取行動。

有家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十年來, 每年在加拿大住不到六個月, 因此他們的免費醫療被取銷了, 雖然他們聘請律師上訴至卑詩省最高法院, 卻依然敗訴。

加拿大各省醫藥保險都有一條規定, 就是當事人必須在該省履行居住義務, 也就是每年要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享有保險。但那對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數年來大多數時間都住中東, 因此健保要將他們 "開除"。

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加拿大工作報稅問題

朱小姐 您好:

有關稅務方面的問題 想向您請教

我申請到McGill大學的Postdoc Fellow按照規定視為學生,要繳交國稅和魁北客稅
我的起薪是35000CAD,加上我是全家四口一起過去,兩個小孩老大12歲老二才2歲,請問非加拿大國民又有小孩,可以申請減免課稅嗎?

因為這份至少三年的工作得來奇妙,是我個人到 Montreal 開會順道參觀聖母大教堂後,所得到的機緣。當真是承蒙上帝的恩典,雖然我目前不是基督教/天主教徒,但當時外國遊客教我如何使用蠟燭替家人和兩個小孩祈福的感覺,讓我備感溫馨彷彿體內有一股溫暖堅定的力量充斥在裡面。因此我決定接受這份工作,同時評估全家過去的可行性,所以才會上網查詢稅務、小孩補助相關資訊,也因此間接看到朱小姐的網站,才敢寄出這封來自陌生人的信。

若有打擾或是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Fly

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網友來信:如何停牛奶金的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有個非常困擾的問題想請教您。因為我在台灣的家人需照顧,所以我在最近搬回台灣,孩子也只好跟我一起回來,但因為我很擔心孩子的適應問題,目前實在無法知道一年後或兩三年後我會不會為了教育問題再搬回加拿大住。因此我並不打算辦非稅務居民,因為我想保留駕照,也有些東西還留在加拿大。

我離開前打電話去停健保跟牛奶金,健保很順利停了,但牛奶金的部分卻跑出問題。我第一次七月底打,接電話的先生說要我8月1日以後再打。我八月初再打一次,接電話的小姐問了我一大堆問題,感覺上她也一邊在請教別人,結果她竟說叫我先填一份叫做NR73的表格送給他們,由他們判定我是不是居民才能決定,她說牛奶金不能就這樣停。在稅局收到我的NR73前,不會做任何改變。我再三跟他強調,我要繼續報稅,不是永久離開,也不想改變我是居民的身分,只是因為要離開半年以上但歸期不確定所以要停牛奶金。問題終究僵在NR73上,我印出來整個看了一遍,表上問了一大堆現在跟未來的問題,我根本無法回答我也無法規劃的未來。

有位會計師建議我再寫一封信去要求,但我很擔心萬一稅局回函還是要我填NR73那該怎麼辦?我實在沒法填那個複雜的表格。但這件事我又不能丟著不管,第一點是既然我離開了,我就不應該領,第二點是我擔心因為我的那通電話,稅局的人在等我的NR73表格。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如何才能很單純的停掉牛奶金呢?非常希望您能給我意見,萬分感謝。

敬祝

平安

擔心的媽媽

2013年8月25日 星期日

再談 "加拿大居民 VS 非居民”

雖然寫了幾篇有關 “加拿大居民”的文章, 有些讀者似乎還有些困惑, 因此休假回來, 再從另一個角度向各位報告一遍, 希望大家能夠了解.

根據加拿大稅法, 個人有居民與非居民之分, 何謂個人? 英文叫INDIVIDUAL, 中文叫自然人(或叫 “個體戶”?).  加拿大稅法是根據是居民與否, 來決定需不需要依全球收入納稅, 因為非居民只需根據加拿大境內收入納稅.

由於加拿大講究社會福利, 走的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之間的路線, 因此福利雖好,稅率也相形重些,所以才有那麼多律師與會計師為協助客戶節稅而絞盡腦汁, 為客戶作稅務規劃啦, 為客戶上訴啦! 一般說來, 這錢是花得值得的, 當然也得看您有沒有找對人, 找對了, 他(她)會為您作一番稅務規劃, 就如前些時我在本部落格發表的一篇文章, 說到有位飛行員, 將居民身份移到一個俗稱的避稅天堂(TAX HAVEN)去, 教加拿大國稅局拿他無可奈何.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菲傭告主人, 孰是? 孰非?

六月二十八日加拿大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A7版, 刊登的一則新聞與移民有關, 大標題是 “溫哥華男子在被定罪後感到 ‘震驚’”, 小標題則是 “妻子無罪”. 很不幸, 這位 “震驚”的男子竟是香港來的華裔移民, 報上照片中, 他穿著紅色夾克, 並在約6X6大的照片上“猶用左手半遮面”, 讓我看了心中實在難過, 為什麼要 “半遮面”呢?  報上說, 答案如下:

- 兩夫妻 “走私” 菲傭來加拿大, 犯了 “人蛇罪”; 及

- 兩夫妻不知身為僱主的法律義務, 而犯了 “凌虐罪”;

這兩項“罪”怎樣曝光的呢? 導因於一場女主人與菲傭的爭吵, 後者電話報警, 事情就變成 “大條”了.

結果, 這位從無前科的先生 , 在卑詩省最高法院陪審團判決下, 就此案來說, 認為他犯下 “人蛇罪”, 並將於七月十日被依 此 罪名判刑, 最重刑期可以是終身監禁, 加上一百萬加幣罰金, 而這, 極可能是加國司法史上第一樁 “僱主成為人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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