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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關於非居民代扣稅(Non-resident Withholding Tax)的核定(一)


讀者來信:

Dear Daisy:

真的很感謝您的幫助。那我就隨信附上相關文件,請根據您的經驗幫我們看看我們目前的處境和對策。

就我們的瞭解,Non-resident Withholding Tax 對公司的董事來講,是要負個人連帶責任的,而 Corporate Income Tax 則不會連累董事。這一點是我和另外一個居民董事較為憂慮的。

公司在被審計時的5個董事的情況︰3個加拿大居民(我和另外2個,那2個董事現下還是加拿大居民,而我現下已經成為非居民),1個非居民(中國公民和居民,從來沒有來過加拿大)。

1、Auditor's Report︰共18頁。我分成了四部分。

2、我們的 Notice of Objection︰共8頁,是我們自己起草的。其中提到的15個附件我沒有附上。

3、Appeals Officer 最近的複審結果函︰共1頁。從他的函中的可以看出,他是和 Auditor 持相同的觀點。另外,他信中的一段話「...that these expenses were in fact, incurred to earn business incomes.」,據他自己說,他漏打了一個「not」,因此,這句話應該是「...that these expenses were in fact, not incurred to earn business incomes.」。

4、我最近給 Appeals Officer 寫的一份函︰共2頁。不知道能有多少幫助。

這麼大的文件量請您看,實在是給您添麻煩了。您一點費用不收,我真的感到不好意思。請您適當考慮。

再次感謝您的幫助,盼複。

Your Reader (Augus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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