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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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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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個人稅的稽核與上訴
加拿大的稅務制度是依 "自我申報" 為原則,而這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視各納稅人為正人君子,所以政府才在 “人性本善” 的原則下,請各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主,根據上一年或本年度的收入,自我按時繳交預扣稅,到了年終,納稅人申報全年所得時,才作多退少補的動作。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淨值 (NET WORTH)
早年在加拿大國稅局當稽核時, 我學會了一個估計“淨值 NET WORTH” 的查稅方式。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新移民加拿大報稅一問
朱小姐您好,
有關加拿大報稅的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撥空替我們解惑。
我太太,小孩跟我三人去年九月landing,在加拿大待了兩週,期間取得了社會保險號碼,並辦了一個共同帳戶,存了5000元在戶頭內,之後就回台灣工作,至今沒有領取任何福利金與利息。
從您的文章了解到我們屬於居民身份,因此今年四月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稅,我們的疑問是:
1. 台灣五月才報稅,我們如何在四月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提出台灣報稅紀錄或可抵減的憑據呢?
2. 台灣報稅金額與健保費是如何抵減加拿大所得稅呢?
--》是只要台灣有報稅紀錄,以加幣計價,加拿大那邊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報稅金額用加幣計價,再扣掉加拿大那邊的利息收入,只要大於零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的所得以加幣計價再用加拿大的稅率計算,最後再減掉我們在台灣已繳的稅?
3. 最後,要附上什麼樣的證明呢?
主要就是上面三個問題,感謝您。
BRs
James
有關加拿大報稅的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撥空替我們解惑。
我太太,小孩跟我三人去年九月landing,在加拿大待了兩週,期間取得了社會保險號碼,並辦了一個共同帳戶,存了5000元在戶頭內,之後就回台灣工作,至今沒有領取任何福利金與利息。
從您的文章了解到我們屬於居民身份,因此今年四月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稅,我們的疑問是:
1. 台灣五月才報稅,我們如何在四月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提出台灣報稅紀錄或可抵減的憑據呢?
2. 台灣報稅金額與健保費是如何抵減加拿大所得稅呢?
--》是只要台灣有報稅紀錄,以加幣計價,加拿大那邊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報稅金額用加幣計價,再扣掉加拿大那邊的利息收入,只要大於零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的所得以加幣計價再用加拿大的稅率計算,最後再減掉我們在台灣已繳的稅?
3. 最後,要附上什麼樣的證明呢?
主要就是上面三個問題,感謝您。
BRs
James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投資失利還是營運虧本 (CAPITAL LOSS VS. BUSINESS LOSS)
在加拿大打稅務官司, 千萬不要為節省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們的顧問費而親自出馬, 除非納稅人自己會解釋法令, 不信的話, 請看下述例子。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擒拿到的兩樁個案
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税务问题
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您是「自然人」, 還是「化學人」?
坊間流言很多, 若未經查證就相信, 可能被誤導,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尤其有關法令方面的解釋問題, 建議各位在輕信傳言之前, 不妨多作點研究, 以免受害。
多年來, 不少人士自稱精通稅法, 能為人節省大筆稅金, 若是不信, 就請上網查看他們那些向國稅局下的 “鬥法的帖子”, 也就是許多 “挑戰課稅” 的文章, 哪ㄧ篇不言之咄咄? 不明目張膽? 而政府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 不得不容忍, 何況狠話人人會說, 只要光說不練, 政府也奈何他們不得. 豈知在這情況下, 許多民眾卻信以為真, 於是紛紛拜師, 期盼節稅。
儘管這些專家都是憑著"愛心" 幫人節稅, 但他們終究不是 “慈善團體”, 無利可圖的事, 哪有空閒打理? 何況既是他們出的 "點子", 從中抽成也不為過, 因為這叫 ‘雙贏”! 而那些登門求教者, 也不介意”分紅”, 擔心的, 倒怕這樣的好事發生突變, 變成了天方夜譚, 於是請他們進一步解說. 而“專家們” 知道這事絕不能信口嗤皇, 於是就打開天闢地說起。
多年來, 不少人士自稱精通稅法, 能為人節省大筆稅金, 若是不信, 就請上網查看他們那些向國稅局下的 “鬥法的帖子”, 也就是許多 “挑戰課稅” 的文章, 哪ㄧ篇不言之咄咄? 不明目張膽? 而政府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 不得不容忍, 何況狠話人人會說, 只要光說不練, 政府也奈何他們不得. 豈知在這情況下, 許多民眾卻信以為真, 於是紛紛拜師, 期盼節稅。
儘管這些專家都是憑著"愛心" 幫人節稅, 但他們終究不是 “慈善團體”, 無利可圖的事, 哪有空閒打理? 何況既是他們出的 "點子", 從中抽成也不為過, 因為這叫 ‘雙贏”! 而那些登門求教者, 也不介意”分紅”, 擔心的, 倒怕這樣的好事發生突變, 變成了天方夜譚, 於是請他們進一步解說. 而“專家們” 知道這事絕不能信口嗤皇, 於是就打開天闢地說起。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美加共享稅務資源
不知情的網友,會以為加拿大比美國查稅更積極,殊不知正好相反。今年二月間,美國在與其他 21 國達成協議後,也找上了加拿大,共同以行動來堵塞「海外避稅」(Offshore tax avoidance) 的漏洞,而這協議的英文名稱為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為 IGA,正巧與加拿大一家超市同名,對本地的消費者而言,這三個字母不難記住。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避稅、漏稅與節稅
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八零年代, 當我在一張巨大的橢圓型會議桌前坐定, 面帶微笑的女秘書將咖啡奶精備妥後, 禮貌地問我, 還需要什麼嗎? 不料我還沒回答, 而坐在對面的公司董事長卻突出奇招, 搶著說: 「還要我的命, 她還要我的命哪!」他哪知這幾句開場白, 竟將我這初出茅廬的國稅局稽核嚇壞了, 真怕他因我而上吊哩!
之前, 我作了多年會計師, 為中小企業服務, 與客戶們相處甚歡, 如今為增廣見聞才轉行當起國稅稽核來, 希望學點國際稅務與反避稅及反漏稅之類的知識罷了, 哪知竟會受納稅人揶揄。為了請那人放心, 我就翻了一句中國諺語他聽: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暗喻他不該擔心查稅. 豈知他聽完後, 竟洋洋得意地指著我說, 看! 看! 連妳自己都承認是個「鬼」呢! 自那以後, 我才知道自己的 「洋經幫」, 說得不倫不類。
八零年代, 當我在一張巨大的橢圓型會議桌前坐定, 面帶微笑的女秘書將咖啡奶精備妥後, 禮貌地問我, 還需要什麼嗎? 不料我還沒回答, 而坐在對面的公司董事長卻突出奇招, 搶著說: 「還要我的命, 她還要我的命哪!」他哪知這幾句開場白, 竟將我這初出茅廬的國稅局稽核嚇壞了, 真怕他因我而上吊哩!
之前, 我作了多年會計師, 為中小企業服務, 與客戶們相處甚歡, 如今為增廣見聞才轉行當起國稅稽核來, 希望學點國際稅務與反避稅及反漏稅之類的知識罷了, 哪知竟會受納稅人揶揄。為了請那人放心, 我就翻了一句中國諺語他聽: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暗喻他不該擔心查稅. 豈知他聽完後, 竟洋洋得意地指著我說, 看! 看! 連妳自己都承認是個「鬼」呢! 自那以後, 我才知道自己的 「洋經幫」, 說得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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