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新公民法案已獲通過,國慶日那天,報章上又刊登移民部長說過的那句話: “取得公民身份不是一個權利,而是一項榮譽。"
最近律師們炒得火熱的一項爭議 是, 究竟 BILL C-24, 名為強化加拿大公民法的條款 ( STRENGTHENING CANADIAN CITIZENSHIP ACT), 是否合理. 這條款講的是些甚麼呢? 請容我位網友們作下列簡單分析。
(一)根據新公民法, 新定義第一重點是說,準公民要於六年內在加拿大住滿 1460 天,當然唯有下述人等例外。換言之,ㄧ項重大的改變是重新為 “居民” 這頭銜下定義, 也就是將居民在加拿大定居"RESIDENCE"的意願表明,要求移民實實在在地居住於加國", 英文原文為PHYSICAL RESIDENCE”,唯有 下述兩類不受約束:
i) 被派駐海外的外交人員,軍事人員,聯邦及省級工作人員等;
ii) 上述成員的配偶,同居人及子女。
(二)六年中的四年,每年都要在加國實際住滿183天;
(三)要申報所得稅;
(四)若是取得了公民權,就必須有具準於加拿大的意圖;
(五)公民申請人(14 歲至六十四歲之間這)要接受英語或法語的測試;
(六)新法將由移民部官員決定受部受於公民身分;
其中,影響較大的一個問題,是這法令賦予相關單位有沒收公民權的權柄,並且作業單純,也就是部長只須照會當事人說,基於閣下未遵守公民法, 他準備取消閣下公民身份,而當事人可辯駁抗訴, 部長也可能未當是人辦個聽證會,甚至有少數情況還會請法官來主持公道,與以往取銷公民身份的繁雜程序,大不相同。
此外,因在加拿大出生而取得公民身份的人,同時也因父母關係而居有其他國籍者,也有被取消公民身分的危險。另外有嚴重反罪紀錄者,也有被取消公民身分的可能,而觸犯嚴重罪行者,也有被取消公民身分的可能。
申請公民的手續費也將提升,從一百元提升到三百元,而這新法令確實會為某些加國公民帶來麻煩,請看它的下列重點:
- 這法案介紹了一個重要立法精神,就是鑑定當事人居住加拿大的意願;
- 這法案講究精選公民,因此不再折算給公民申請人於未成為加拿大居民前在加國居住的時間;
- 對即使在加國外有刑事犯罪紀錄者,也毫不馬虎的加強審核, 考慮是否該取消他/她的公民身份;
- 嚴懲偽造文書的懲罰增加為罰金十萬及五年監禁;
- 取消有雙重國籍的武力犯罪者,或外國犯罪組織成員,或武力對付加拿大組織的成員等。
因此, 希望保有公民身分的網友們, 不得不慎。
資料來源:Highlights of Bill C-24, Debra Black, Thestar.com, Immigration; Canadian Bar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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