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無論該罪是在加拿大境內或其他國家/地區觸犯的, 都需要取得一份 “ 已改過自新的證明及赦免狀 ( an approval of rehabilitation and a pardon) , 才能改變被拒絕 “入境” 的歹運。
然而任何人在取得改過自新的證明前, 必須取得一份申請緩刑證明, 除非此人只在加拿大犯了一點小罪 (Summary conviction), 在這中情況下, 申請人就可為在加國境外被定罪或觸法的 “不幸”, 提出要求改過自新/再教育的要求, 並向加拿大假釋委員會申請緩刑並取得緩刑證明( a record of suspension) 才行。
什麼叫自新/再教育?
若有如下情況的人, 還是可申請加拿大移民:
I) 若申請人能說服移民官, 自己已符合了法定的 “視同自新 deemed rehabilitation”的定義(註一);
II) 若申請自新 / applied for rehabilitation ( 註二 ), 並被加國批准者;
III) 若在加拿大觸犯該罪行, 申請緩刑者 (a record of suspension, formerly known as a pardon), 與加拿大假釋委員會聯繫獲准後, 申請人就不再屬於被拒絕入境類別;
IV) 若當事人在其他國家獲得緩刑或免刑 / Suspension or discharge (註三) , 則必須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加拿大簽證辦事處決定, 看這 “緩刑或免刑”是否適用於加拿大;
V) 以申請臨時居民許可證 /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 (註四) 的方式入境加拿大。
註一: 視同改過自新/再教育 (deemed rehabilitation)
何謂 “視同改過自新/再教育”? 這跟申請人犯的什麼罪, 服刑完畢後過了多久時間, 同時也與犯過幾次罪有關。
這一項規定, 若申請人是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犯罪, 若依加拿大法律審判, 依法可起訴, 但最高刑期卻不得超過十年者, 才能引用這條例。
而已改過自新或已接受再教育 (rehabilitation) 的定義, 是指該申請人今後似乎沒有可能再犯罪, 因他/她 已生活穩定正常, 找不出有再犯罪的跡象。
註二: 申請改過自新/接受再教育的條件 (Eligibility for rehabilitation)
1. 假使申請人在原居國或其他國家被定罪, 但該罪若是在加拿大觸犯的話, 被判最高刑期不會超過十年者, 才能引用如下改過自新條例:
服完刑超過十年之久, 就被視同已自新 (deemed rehabilitated)
服完刑後5 年之久者, 就可申請說自己已自新/或已被再教育 ( apply for rehabilitation)
2. 假使申請人在原居國或其他國家犯了罪, 而該罪若犯在加拿大, 可被起訴, 但最高刑期不得超過十年, 這才合用下述改過自新條例:
- 至少離觸犯該罪有十年以上之久, 便可視同已自新 (deemed rehabilitated),
- 觸犯該罪五年後, 便可申請再教育/ 自新 (apply for rehabilitation)
3. 若申請人曾在加拿大犯罪, 就必須自假釋委員會( Parole Board of Canada) 取得寬恕 (record suspension, formerly known as “ pardon” )。
4. 申請人在加國以外的國家犯罪, 若是依加拿大法律最高得處超過十年以上刑期者, 雖不能以視同自新 ( deemed rehabilitation not applicable) 條例申請移民, 但可依再教育條款方式 ( apply for rehabilitation) 提出移民申請。
5. 若申請人在加拿大境外, 犯了兩個或多個在加國法律看來的小罪 ( constitute summary conviction offences) , 只要服完刑五年以上時間, 就可被視同完成再教育。 然而當事人, 不能觸犯或有其他罪刑。
註三: 緩刑或免刑 (Suspension or discharge)
在處理刑事案件中, 當犯人被定罪後, 法官可容許不用服刑, 諸如有人盜竊店貨品, 數量既小, 又是初犯, 一般刑期很短, 為鼓勵自新, 雖判了刑, 卻不執行, 然而該犯罪紀錄還是存檔, 唯一的條件是第二年不得再犯罪, 若是再犯, 就得坐監並取消假釋。
註四: 下列兩種情形的申請者若是符合下列條件, 就可入境並停留於加拿大:
i. 雖服刑完畢尚未滿5 年者, 或
ii. 申請人有正當理由來加拿大者。
但請注意, 邊防/移民官依照安全與健康理由來作最後決定, 儘管有時看來當初犯的不過是小罪一樁, 也一定要證明入境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