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為你詳細說明, 因為一般納稅人在這方面的知識較少, 我想當你看完本文上中下三部份後, 一定能增進與稅務稽核過招的力道.
當你知道有權要求國稅局執法公正條例(Fairness provision )後, 或許仍是行走在一團迷霧中, 你會問, 甚麼叫做公正執法提條例? 若你與我一樣, 就會討厭隔靴搔癢, 拿一些毫無意義的形容詞來唬人, 不過, 這裡的』公正執法條例』 六字卻非比尋常, 決不空洞, 在下述的情況下, 國稅局有權做下列方面對納稅人有利的調整:
1. 取消罰鍰及欠稅利息;
2. 接受預期申報的或更正申報的稅表, 甚至一納稅人利益為主取消他們申報所得稅時所作的書面選擇(election);
3. 個人及某些信託, 即使超過了三年的時限, 還是會退還多繳了的稅金.
但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會有取消罰鍰及欠稅利息的可能?
(甲) 納稅人因非他能控制的理由而受罰, 諸如天災人禍;
(乙) 因國稅局的錯誤或耽延而造成納稅人受罰;
(丙) 因納稅人無法控制的失業等情況, 使他無法負擔罰金或利息.
當納稅人依賴國稅局的錯誤信息, 或因他本人誠實遵守法令, 而為自己帶來了不理想的稅務結果時, 上述第二項可引用.
一般說來, 個人及某些信託的追溯期只有三年, 除非有逃漏稅時, 稽核人員才可排除三年底期限往前追討稅金. 可是, 納稅人若按時申報, 又在規定的時間內要求退稅, 上述第三項可能引用.
總之, 知道了自己的權益就好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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