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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個人稅的稽核與上訴

加拿大的稅務制度是依 "自我申報" 為原則,而這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視各納稅人為正人君子,所以政府才在 “人性本善” 的原則下,請各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主,根據上一年或本年度的收入,自我按時繳交預扣稅,到了年終,納稅人申報全年所得時,才作多退少補的動作。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這日期,十分重要,千萬別小看它,因為個人稅的追溯期自那日算起,為期三年,因此,稅局在這時效內都可派人作進一步複查。若是超過了三年,而該納稅人的税表未經複查,以後政府就無權追究,除非該稅務報表上有誤導或謊報等情況,政府才可不遵守三年內稽核的時效限制,而重新翻案審閱 (OPEN THE CASE)。

形成這作業方式的原因,都是因為納稅人過多而稽核人員過少所導致,因此有些 “好命” 的納稅人,一輩子也沒與稽核人員打過交道,自然不了解被查稅的箇中滋味,可有些納稅人卻 "不走運”,在稅局挑選稅表複查時,往往會"脫穎而出", 於是稽核大人就親自出馬,來到那人府上或辦公室 “閱卷”。

一般來說,雇有簿記或會計師的納稅人,都會請這些專業人員負責打理,而許多自行填表申報所得的,就只得親自出馬不可。

若被稅局 “選中” ,那些誠實申報所得的納稅人就可 “處變不驚”,唯有幹了 “偷雞摸狗” 這類歹事的,才會憂心忡忡,一般來說,稽核人員都素質優良,非僅專業還通情達理,只要大家都依照稅法走,溝通就不會有問題。

納稅人於送交稅表後,該稅表會先經過初審,負責初審的官員,就會寄給納稅人一封叫 Notice of Assessment 的通知,但日後若經其他稽核人員仔細蘑菇地抽查(Conduct an audit)而調整了應納稅額 (Taxable Income),納稅人就會接到該稽核人員發出的 Notice of Reassessment 的通知,若不服氣,根據該通知發出的日期,可於 90 天內申訴 (To send a notice of objection)。

若要申訴,可上網而直接進入納稅人帳戶(My ACCOUNT),也可以寫信給上訴部門主管(Chief of Appeal) ,用申訴表格T400A來登記自己的 “抗訴”理由 (Register your formal dispute)。

若想上訴成功,納稅人必須具備足夠的理由與相關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s),不然就會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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