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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投資失利還是營運虧本 (CAPITAL LOSS VS. BUSINESS LOSS)

在加拿大打稅務官司, 千萬不要為節省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們的顧問費而親自出馬, 除非納稅人自己會解釋法令, 不信的話, 請看下述例子。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請看法官的說詞:

- 法官無權改變法律, 立法是國會的事, 因此稅法對這位納稅人公平或不公平, 他無力也不願表態;

- 若當事人是將該股票用來投資 (CAPITAL INVESTMENT), 而不預備當貨品買進賣出的, 依據稅法, 就不能當生意虧本 (BUSINESS LOSS) 般抵扣;

- 若當事人將這當投資虧本 (CAPITAL LOSS), 於稅法, 這項損失只能與投資營利 (CAPITAL GAIN) 來抵銷, 可他目前卻沒有投資營利可使用;

- 若當事人將該股票當生意虧本 (BUSINESS LOSS) 的方法處理, 卻又由於當事人在那之前已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這項虧本並非他在加拿大時經商的損失, 而是他離開加拿大後的損失, 因此也不得抵扣;

算來算去, 納稅人都輸了一著, 這案件的問題只有一個, 就是他於2008 年十一月先後將手中那多股票出售, 而造成的鉅額虧損$ 1,247,657.44是否見容於加國稅法, 而讓他勇者虧本與當年其他收入抵扣, 而使他免繳其他收入的稅金。

根據上述法官的說詞, 讀者諸君就該知道大事不妙了,  但這也只能怪他自己, 不去研究稅法就自行處理, 而被國稅部盯上, 當然損失大了, 只好來到法庭, 恭聽法官對相關稅法的分析:

- 若將當事人購買的這些股票, 當作投資 (CAPITAL INVESTMENT)來處理, 也就是在拋售時, 會為納稅人帶來投資虧本 (CAPITAL LOSS), 但加國稅法卻不容許這類虧本自其他收入 (EMPLOYMENT INCOME &/OR BUSINESS INCOME ETC.)中抵扣, 而必須自投資增值(CAPITAL GAIN) 的盈餘中抵扣; 此外

- 若要當這虧本是生意上的損失 (BUSINESS LOSS), 稅法可容許納稅人自其他收入(例如: 薪資, 紅利等收入) 中抵扣, 可這位納稅人, 當他購買與與拋售這些股票時, 早已不再是加拿大居民, 因此無法辯說那些收入/損失, 是他經營生意的虧損..

加拿大稅法對待投資與經營生意是兩碼事, 因此稅法對處理這兩類的盈虧有天淵之別. 無怪乎法官又說, 究竟這損失是投資的損失還是經營生意的損失, 目前不必決定, 但針對當事人的觀點, 法庭答覆如下:

雖然當事人說, 法官判決不公, 因為庭上對投資 V.S. 生意損失的看法與他不同. 法官卻是根據加國稅法, 另加2004 FCA 327判例才做的決定, 因此他說, 當事人若要獲得該納稅人所說的公平, 就得請國會修改立法。

此外, 法官還強調, 若這賠本屬於資產貶值/虧損類 (CAPITAL LOSS), 就不能自其他收入中扣抵. (請看加拿大稅法第三章 SECTION 3 OF THE INCOME TAX ACT), 換言之, 不能當生意虧本來抵扣 (BUSINESS LOSS), 必須自CAPITAL GAIN 中扣除。

其實整個問題的核心, 在於當事人於拋售股票時, 已不再是加國居民, 而離去後, 他在加拿大的損失不是作生意虧本的損失, 而是資產跌價的損失, 因此不得自其他收入中抵扣,  假若那是在加拿大作生意的虧損, 就另當別論了. (稅法 115 條的一小節, S.S. 115 (1))

有鑑於此, 網友遇到稅務問題時, 建議還是多多請教税務律師或會計師吧! 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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