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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下)

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I) 稅法規定, 凡員工與僱主間有短線交易 / 或親密關係者 (NOT DEALING  AT ARM’S LENGTH), 就不得投保失業險/EI ( 換言之, 不用按月繳交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 因為即使投保, 將來也不得領取失業救濟金);

II) 何謂親密關係?
- 納稅人與雇主間在稅法上的關係, 要依稅法解釋,
- 若僱主與員工雖有親密關係 (related 或 not dealing at arm’s length), 但業務上的往來與處理方式, 如同對待外人一般 (也就是一板一眼, 公事公辦) 絕不徇私, 更不作短線交易者 (they are  deemed to deal with each other at arm’s length) ;

若依上述方式處理業務, 就是親密關係

III) 稅法規定, 凡有下列情形者, 將被視為有親密關係:
- 對個人來說, 舉凡有血緣關係, 婚姻關係, 同居關係或認養關係者;
- 對公司行號來說, 下列就有親密關係:

i) 控制公司股份的那人, 與該公司有親密關係;
ii) 控制公司的一個團體中的任何人, 與該公司有親密關係;
iii) 任何人與上數 (i) 與(ii) 中的人有關係者. (Any person related to a person described in (i) and /or (ii)…)

法官在聽完雙方證詞後說:

i) 毫無疑問的, “A”公司與鄭女士有關聯, 因為該公司受鄭女士的夫婿控制, 根據上述, 她與自己夫婿主控的公司往來, 被視為短線交易 (non-arm’s length) ;

ii) 而稅法第 PARA 251.5(2)(i) 是不容許有這類關係的員工參加失業保險的, 除非鄭女士與夫婿公司之間的交易, 與無親屬關係的員工一般( the parties would have entered into a substantially similar contract of employment had they been dealing with each other at arm’s length.)。

因此, 稽核人員查稅時, 會考慮並分析僱主支付多少薪支給員工, 對員工的規定、約束、工作時數與性質等, 是否與對其他員工一樣. (In considering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employment, the Minister must consider the remuneration paid to the Work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ts duration and the nature and important of the work performed.)

法官作完上述分析後表示, 他看不出國稅局的決定有任何錯誤, 因鄭女士的薪支並非準時按月支付, 為何公司會這樣對她呢? 主要因為她是公司控股人的妻子, 因此一旦現金周轉不靈, 就停止付她工資, 假若鄭女士是外人, 她夫婿就非按時支付薪支不可, 何況他付給妻子的工資低於市價, 表面上雖說她另外還可領取佣金, 但她卻從未領過, 何況因是在家裡 “工作”, 她並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 雖然公司有營運問題而僱不起員工, 但鄭女士並未享有替外人工作所享有的福利。

根據上述, 法官下結論說, 國稅局是對的, 該控股人的妻子不應當繳交失業保險費用, 也不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

可該納稅人的律師竟在聽上說: “究竟她是否員工, 這問題已無庸置疑.”。

法官就予以駁斥並提醒這位律師說: “其實這才是整個案件的癥結所在呀!”。

看了這案例, 讓我不得不奉勸各位, 還是遠離對稅法不熟悉的代理人吧!以免陪了夫人又折兵!

若當事人不同意這看法, 就應當提出新證據來說明國稅稽核的錯誤;

iii) 為推翻稽核的決定, 當事人有負責舉證的義務;

由於那稅人律師並未提出舉證, 法官就此下結論說:「由於沒有新證據,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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