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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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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A) 稅法第 251 節第一小節說:

舉凡與自己關係人之間的生意往來,  將不被視為  “一般商場的交易行為” (related persons shall be deemed  not to deal with each other at arm’s length; )

(B) 稅法第 251 節第二小節 說, 註冊公司“關係人”的定義如下:

- 自然人在稅法上的“關係人”, 是指與他 (她) 有血緣關係, 有婚姻關系, 有同居關係, 或有認養關係的人;

- 註冊公司的關係人有下列三種:

I) 唯一控股的股東, 是該公司的關係人;
II) 若一個公司的控股股東是個群體 (related group), 於是那群體中的任何成員皆是關係人;
III) 若一個公司有上述 (I) 與 (II) 提到的人有這類情況, 就是關係人。

陳述完上列稅法規定後, 讓我們一同當法官, 試著處理下面的案例。

- 上訴人是一家叫 ”A” 的公司, 業務是提供客戶網路運作服務;

- “A” 公司的控股人, 也就是唯一的股東王先生, 而他也就是本案被稽核的納稅人鄭女士的夫婿。他們雖四年前結婚, 但鄭女士未辦理手續, 次年才入境加拿大;

- 王先生在加拿大有棟房產, 不但是小倆口的住所, 也是辦公室, 更是 “A” 公司的註冊登記地點;

- 來加拿大前, 鄭女士是自僱生意人, 經營推廣高科技業務。她不但有響叮噹的學歷, 並與大陸一家有八十萬到一百萬客戶名單的公司有廣泛接觸;

- 2012 年該 “A” 公司的業務增多了一項, 開始替加拿大幾間學院自大陸找收學生, 根據王先生的證詞, 這職位是為他夫人而設;

- 合約上註明, 她每周工作 40 小時, 每月基本薪資為兩千元, 此外, 她還可賺取 40% 介紹學生到加拿大唸書的佣金;

- 王先生於鄭女士產假期間, 並未請人代理他夫人的工作。

說到這裡, 讓我請教各位, 該納稅人的問題癥結所在? 為何國稅局會與他們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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