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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有關台灣陪讀父母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們全家都是拿台灣護照,沒有申請移民
-2014 年8月帶2小孩到加拿大唸書 各為 grade 7 and grade 3
-父母拿的是 一年TRV 小孩是學生簽證一年
-出發前從香港開立加拿大銀行帳號,到加拿大後都是從台灣匯款過去
-小孩沒有請領加國補助

2014的問題是因為 收到銀行利息 5000元的 T5 開始
(T5 上面沒有 SIN code ) 所以我們去找 Tax consaltant

我們被  Tax consaltant 告知
因我們有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配偶跟小孩在加)
不管2014是否住滿183天, 都需報稅與上稅我們夫婦倆全球的收入

另外,因台灣與加國沒有租稅協定(tax treaty) 台灣收入部份是要雙重上稅的
更因為我們沒有SIN code 無法有 tax credit

請問真的是這樣的嗎?

2015年的問題
我跟先生因有事都無法住滿 183 天,
只能輪流帶小孩(先生的姐姐在加國)
也沒有再續TRV的打算
小孩一樣拿學生簽證
銀行帳號錢已用來購買房屋自住
一樣沒有申請移民

請問我們一樣會因此跟 2014 年一樣
會因小孩與配偶在加國,
同樣被認定要報稅, 而且需全球課稅 沒有 tax credit 嗎?

未成年 12 歲以下小孩, 在加母親一定要陪同嗎?
父親回台灣, 母親離境幾天也不行嗎?

渴求您的回覆

感謝

Simone

2015.02.27

Hi, Simone: 您好!

您提的是個重要問題, 可供大家參考。  現在為您分析情況如下:

加拿大非居民的定義:
- 一般說來, 習慣性或經常性的居住在其他國家的人, 算是加拿大非居民;
- 每個會計年度在加拿大未住滿 183 天的外國人,  就算加拿大非居民:

因您於2014 年, 只在加國住了四個月不到, 未滿183 天, 應當算是非居民

假定 您於2014 年 在加拿大居住時間超過了183 天, 雖然與加拿大並無重大牽連 (significant  ties), 但因您來自一個與加拿大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  您就可被 加拿大視同為加國居民 (deemed resident of Canada), 就得對加拿大上稅。

然而怎樣才算是 “視同加國居民?

答案要看 您與加拿大有無重大牽連 (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 但那些才可能被算重大牽連呢? 就是有 以下情況的人 :
- 有房屋在加拿大,
- 有配偶在加拿大
- 有孩子在加拿大。

次要的牽連, 包括您在加拿大有車, 有信用卡, 有加拿大駕照等等。

這些雖都是決定納稅人是否加拿大居民的方式之一, 但主要還是要鑑定當事人是否一位 ORDINARY RESIDENT  (習慣性居民或一般性 居民),也 就是一個人經常生活與習慣上居住的地方 ( One is  “ordinary resident” in the place where in the settled routine of his life regularly, normally or customarily lives。” )

如果當事人通常性, 或習慣行住在別的國家, 就不算是加拿大居民。

根據上述原則, 我們來分析您的情形:

 - 您們夫婦於2014 年在加拿大停留時間沒有超過183天, 原則上, 若無其他牽連, 就是非居民。

現在來看, 您二位與加拿大在2014 年有其他牽連嗎?

 - 有, 但您雖有孩子在這裏唸書, 可他們拿的卻是學生簽證, 不是移民簽證;
 - 而您們在加拿大置產, 為的是讓孩子在這裏唸書時居住

 別忘了, 加拿大是個自由國家, 外籍人士來置產是許可的, 不同的是, 將來賣去那房屋時, 您要根據稅法第13 部納稅, 25% 的淨賺額, 與加拿大居民不同, 這裡居民賣去自住屋, 賺了錢是免稅的。

 何況, 非居民不能因來這裏買了地產, 就都變成了居民或視同居民 (DEEMED RESIDENT), 若是那樣, 這裏房價豈非要狂漲?

 - 您與配偶都與2014 年沒在這裏居住超過 183 天;

因此,2014 年 絕不算是DEEMED RESDENT, 但2015 年就得當心在加拿大居住的天數。

加拿大的孩子,  一般說來在19 歲以下 都算未成年,  因此各省都要求要有監護人, 雖然每省細則規定不同, 一般都不會容許未成年孩子在無監護人的情況下單獨居住, 這樣會將家長繩之以法。  而監護人則必須在19 歲以上。

有關建護人問題, 最好請律師處理, 這是屬於家庭法的部分, 我不夠資格建議。

現在回頭再談到 2014 唸 T5 的問題, 其實這是小事一樁, 您們只需告知銀行他們當二位為居民是弄錯了, 請他們依稅法第十三部作業去。

至於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 的問題,若你們夫妻倆人有一位具有加拿大居民身分, 另一位配偶自然就也是加拿大居民,目前因二位都是非居民, 那會只因2014年共 在加拿大住了四個月就變成了“稅務居民”?  大概那人弄錯了罷!?

請記住一個大原則, 就是 “加拿大居民要依全球收入申報所得, 而加拿大非居民只需根據來自加拿大境內的收入上稅, 有的依第一部稅法, 有的依第十三部稅法。

謝謝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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