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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淨值 (NET WORTH)

早年在加拿大國稅局當稽核時, 我學會了一個估計“淨值 NET WORTH” 的查稅方式。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請看下列這具代表性案情, 是一般小生意人的逃漏稅方式:

- 拏儒拉是個生意人, 與妻子開了間小店賣披薩;

- 國稅局根據他 2006 與 2007 年的銀行存款紀錄, 認為他隱瞞進帳, 未誠實申報營收, 不但罰鍰, 還追討欠稅;

當然, 那位承辦人員不得口說無憑, 必須提供證據, 也就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於是就自納稅人提供的帳本中找尋答案, 以證明自己的推論沒有錯誤。

結果稽核發現下列事實:

- 根據銀行存款記錄, 拏儒拉未能提供足夠會計資料供他審查, 因此他不得不分析該納稅人的銀行存款紀錄;

- 他發現有多筆存款, 拏儒拉無法合理的解釋該款項的來源, 卻說那些錢是他朋友與父母自印度寄來的, 可他又提不出匯款或寄款過來的憑證;

- 此外, 另有一萬多元存款, 他說是友人寄放在這裡的, 可他又提不出證據為何那朋友既不將錢收回, 又不肯出庭作證?

根據上述, 法官判決說, 拏儒拉不但欠稅, 還因嚴重誤導國稅局而必須罰鍰。由於他 2006 年未申報的所得, 佔他生意總營業額的 80%, 而 2007 年未申報的所得, 佔總營業額的 50%, 因而他是蓄意逃漏稅的事實明顯, 拏儒拉就此敗訴。

敗訴的結果, 不但得補繳欠稅, 另加罰鍰與拖欠多年稅金的利息, 尤有甚者, 當回事, 連名帶姓地公諸於世, 使他成為新聞人物, 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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