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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不容野蠻文化

今年十一月五日那天,加拿大為保障婦女人權,而決定修法,因此移民部長壓力三大(CHRIS ALEXANDER) 正式宣布一個叫 “零容忍野蠻文化法案 Zero Tolerance for Barbaric Cultural Practices Act” ,凡一夫多妻或有強迫結婚行為的人,根據此法案,就不得移民加拿大,那些已在加拿大的人,將予以解遞出境。

部長還說,加拿大絕不容許野蠻的 文化在這土地上成長,由於過去有些來加國的移民,將這種與加國無法相容的文化帶來,現在為了杜絕這類文化造成的 “野蠻行為”,加拿大只好修訂移民法案,另加婚姻的民事與刑事法案,來對付這種文化。 講明了,這法案是為保護並支持容易受到傷害,卻無力保衛自己的婦人與女孩們而設立的。

現在,請看下列修法重點:


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非居民及楓葉卡相關問題

朱女士你好,

想請教我領有楓葉卡,太太是公民,我們 2004 就回台灣,當時不知可以成為非居民,所以每年繼續報稅(我是self employee )現因身體狀況,不適居住加國,決定年底辦放棄楓葉卡請問:

1.放棄楓葉卡前我須注意哪些事?從2000年至今繳稅,有RRSP及CPP,在加拿大僅留有銀行戶頭約5000,另有買些債券及互惠基金約2萬,小孩皆已成年,居住加拿大!

2.我太太每年報稅,有時會有GST 退稅,銀行和我聯名戶,互惠基金約有五萬,她現想成為非居民,是否一定要填NR73表格?互惠基金專員說可不關基金戶頭,因會先行扣稅?

麻煩您幫忙,謝謝。

David

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稅務問題

朱女士妳好:

本人姓陳在2013/,10/.01與太太小孩同時 landing, 並且從10/01起在加拿大租屋居住,但我在14天後離境, 回到台灣工作, 然後每4個月到加拿大住十天, 想請問幾個問題, 謝謝。

1. 我在台灣工作有向台灣政府的勞工保險局繳勞保費, 這些費用報稅時可扣除嗎?
2. 我有向台灣政府的中央健保局繳健保費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3. 在台灣我和家人有向私人保險公司買保險這些繳的保險費可扣除嗎?
4. 我父母住在臺灣由我扶養, 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5. 我和我太太可以向加拿大國稅局申報 living alone 嗎?

補充資料:我獨自返台工作在加拿大無收入,太太在加拿大無收入與小孩住在加拿大,生活費由我從台灣匯去。

謝謝

陳先生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回流加國問題 (再談非居民身份)

Dear Daisy,

你好!讀過你Blog內很多不同的文章, 獲益良多,感謝無私的分享。因未能找到完全的答案,盼你能就在下目前的情況,解答有關的問題。

我在1999年拿了加拿大公民身份以後,已回香港工作,並一直沒有向加拿大政府報稅,離開前或後都沒有填寫NR73表格,即代表從來沒有向加國申請為Non-resident。

在加國基本已沒有什麽聯繫,沒有房、銀行帳戶、信用卡、Health Card到期後已再沒有續期,唯一還有駕駛執照,因為我希望有天回去加國不用再經過駕駛考試。

現因考慮兩位小孩的升學問題,可能在2到3年後回加國長住,我的兩位小孩擁有加拿大護照,唯有太太沒有移民身份。看過你的blog後,才知道有一份NR73表格,我在想是否應該補填這份表格,因為我擔心加國政府因我沒有申請非居民身份,追討我過去在香港收入,要付加國的稅。

在看過NR73表格的內容後,我有以下的疑問,盼Daisy 能提供意見:

1)你覺的我有填NR73的必要嗎?
2)在NR73 內的其中一條問題是:How long do you expect to live outside of Canada? 按道理應該選 Leaving or left Canada permanently and no plan to return to Canada. 但我確實希望有一天回去加國,所以擔心這個答案會影響我回去長住。還是我應該選 Number of years,然後填一個20年的答案。
3)日後回加國時,當然會替太太申請移民,而我在香港的資產將會變賣並帶回加國,按理應該不用交稅。但是否應該轉到太太名下,因為在移民報導前的所擁有資產是肯定不用上稅的。
4)縱使我的小孩都有加國公民身份,如帶他們回多倫多讀書,他們是否需要在最初的一兩年繳付外國留學生的學費,直到我再次在當地報稅的紀錄,才能繳付加國居民的學費。

煩請Daisy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非常感激!

Alex

離婚的律師費能扣抵嗎?

格先生在1998年與前妻分居了, 倆個年幼的孩子跟隨母親。 次年, 他前妻上法庭爭取贍養費, 孩子的生活費與分割財產等, 因此格先生就聘請了律師。 經過法庭, 於2001 年格先生被判決要負責支付孩子及前妻的生活費。

於是格先生就請求國稅局, 准許他重新申報1999年的所得稅, 將那年為辦離婚而支付的近一萬兩千元離婚律師扣抵, 誰知竟遭到國稅局的拒絕。 於是, 他就心生一計, 在他申報2000 年所得稅時, 自作主張地自那年收入中, 扣除1999 年與2000年全額律師費共十六萬五千元。 果然, 又遭拒絕了。 這就逼得他無路可走, 只有上訴了, 他不但向稅法挑戰, 還更據加拿大人權與自由憲章, 向國稅局挑戰。

擒拿到的兩樁個案

十月三日, 國稅局宣布住在溫哥華鄰近的一位瑪利亞 (MARIA V.BANHAW) 女士, 於三號那天被法庭裁決她的逃漏稅罪刑, 處罰金 約四萬八千元, 等於是她漏缴聯邦所得稅的75%, 此外, 還被判18 個月的有條件徒刑, 包括九個月在自己家中坐監。

原來這位女士膽大包天,但她在為國稅局工作時,不但為自己申報所得稅,還為丈夫及34個親戚家庭及朋友們在 2005-2009 年間申報所得稅,在總共 96 個申報個案中,她以偽造方式,提高各人繳交的註冊退休儲存金數額(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簡稱 RRSP),以減少個人的納稅金額或增加個人的退稅金額。她總共偽造了約40萬元的 RRSP,而導致親友們少付了近六萬五千元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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