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妳好:
本人姓陳在2013/,10/.01與太太小孩同時 landing, 並且從10/01起在加拿大租屋居住,但我在14天後離境, 回到台灣工作, 然後每4個月到加拿大住十天, 想請問幾個問題, 謝謝。
1. 我在台灣工作有向台灣政府的勞工保險局繳勞保費, 這些費用報稅時可扣除嗎?
2. 我有向台灣政府的中央健保局繳健保費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3. 在台灣我和家人有向私人保險公司買保險這些繳的保險費可扣除嗎?
4. 我父母住在臺灣由我扶養, 這些費用可扣除嗎?
5. 我和我太太可以向加拿大國稅局申報 living alone 嗎?
補充資料:我獨自返台工作在加拿大無收入,太太在加拿大無收入與小孩住在加拿大,生活費由我從台灣匯去。
謝謝
陳先生
陳先生:
您好!
首先, 因您的雇主既不是加拿大在台灣的公司, 也不是受僱於聯合國的公司, 因此您住在台灣的時間, 不能視同您住在加拿大, 從您登陸那天算起, 若五年內沒在加拿大住滿兩年, 您就失去居民身份。但因您家人在這裡, 因此您目前被認為是 “實際居民” , 只是目前暫時在加拿大境外 ( Factual Residents – Temporarily Outside of Canada) 而已, 不過下面幾個與您有關的重點, 還是了解一下的好:
1. 因為您的家人住在加拿大, 您是加拿大居民, 須依照您的全球收入申報所得稅, 也就是你在台灣的收入, 以每月領取收入那天的加拿大銀行兌換率, 紀錄下折合加幣的數目;
2. 因您在台灣工作, 您的工作單位自然要依當地法令, 自您收入中扣所得稅, 但您付給台灣政府的稅金, 可於將來申報加國所得稅時, 依FOREIGN TAX CREDIT 的方式扣減回來, 不過由於台灣與加拿大無稅務協定, 因此不一定所有在台灣繳交的所得稅都能扣回;
3. 在計算加國應納稅額時, 您要申報在台所有收入, 但可以加拿大稅法扣減所有支出;
根據加拿大稅法, 個人的人壽保險是不能抵扣的, 但您目前在台工作的勞健保保費, 應當可以扣除, 因那是為賺您的薪資而必須遵守的當地政府規則, 對嗎?
現在談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就是您既是申請移民, 獲得批准後就應當遷來加拿大, 但目前看來, 您自己不打算來, 似乎已違背了當初對移民部的承諾。
至於在台扶養父母的費用, 怎得抵扣? 但您若來了加拿大, 也申請他們來與您同住, 就可因扶養父母而減稅了。
而您信上說的與妻子 “LIVING ALONE”, 意思是 “分居”嗎?
分不分居是個 “事實” 問題, 當初您以主申請人的身分, 將妻子及孩子帶來, 也承諾說您將一同移民來加拿大, 政府因此絕沒料到, 您想以“分居” 的手法, 將扶養妻兒的責任交給加拿大政府, 換言之, 交給加拿大納稅人。
加拿大因講究人道主義, 才大量引進新移民, 不過立法單位現在已發現弊端甚多, 目前正從嚴檢討移民政策, 我認為您上述的計劃不妥, 敬請三思。
祝福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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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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