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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您是「自然人」, 還是「化學人」?

坊間流言很多, 若未經查證就相信, 可能被誤導,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尤其有關法令方面的解釋問題, 建議各位在輕信傳言之前, 不妨多作點研究, 以免受害。

多年來, 不少人士自稱精通稅法, 能為人節省大筆稅金, 若是不信, 就請上網查看他們那些向國稅局下的 “鬥法的帖子”, 也就是許多 “挑戰課稅” 的文章, 哪ㄧ篇不言之咄咄?  不明目張膽? 而政府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 不得不容忍, 何況狠話人人會說, 只要光說不練, 政府也奈何他們不得. 豈知在這情況下, 許多民眾卻信以為真, 於是紛紛拜師, 期盼節稅

儘管這些專家都是憑著"愛心" 幫人節稅, 但他們終究不是 “慈善團體”,  無利可圖的事, 哪有空閒打理? 何況既是他們出的 "點子", 從中抽成也不為過, 因為這叫 ‘雙贏”! 而那些登門求教者, 也不介意”分紅”,  擔心的, 倒怕這樣的好事發生突變, 變成了天方夜譚, 於是請他們進一步解說. 而“專家們” 知道這事絕不能信口嗤皇, 於是就打開天闢地說起。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公民法修定大綱

剛通過的加拿大公民法, 加強了政府沒收公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不讓本部落格的網友誤觸法令, 特再將新法重述一遍, 但本文只提及與本網站網友相關的條文, 其他有關駐外人員認養子女等項目, 將不在此贅述:

I) 修定並明確解釋 “居住於加拿大”這名詞的法律定義;
II) 重新規定永久居民在申請公民身份前, 必須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III) 凡在加拿大軍中服務, 或已服務完畢者, 可快速獲得公民資格;
IV) 申請公民身分者能說英語或法語, 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 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通盤了解;
V) 定出申請者適用於上述條款 (IV) 的年齡層 (14歲到六十四歲);
VI) 申請人必須曾遵守加拿大稅法申報所得;

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修改公民法法案

加拿大移民部修改的公民法案 BILL C-24,   已被正式認可,  而這法案的兩大目的如下:

- 防堵偽造文書與國際恐怖組織;
- 取銷違法者加拿大公民身份;

今年六月十一日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  任何人若僅只具有加拿大國籍, 就不會因判國罪, 間諜罪或被認定為恐怖分子而喪失加拿大的國籍,  維獨那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士, 犯了上述罪行中的一項, 才會受到影響, 因為加拿大有義務不製造 “無國籍人士". 他還說, 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的同時, 國家在賦予這些新公民權利的同時, 也要求他們以遵守法律為義務。

目前的司法程序, 是 任何人若因偽造文書或誤導政府官員, 而取得公民身份,一旦被發現, 就可能會被取銷公民身份, 不過當事人可因此而到法院申訴, 要求法官裁決. 然而現在第Bill C-24條款, 卻付與部長極大,  “沒收公民身份” 的權柄.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新立法沒甚麼不對, 但法學界卻說,  不行, 非 向這立法“挑戰"不可!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美加共享稅務資源

不知情的網友,會以為加拿大比美國查稅更積極,殊不知正好相反。今年二月間,美國在與其他 21 國達成協議後,也找上了加拿大,共同以行動來堵塞「海外避稅」(Offshore tax avoidance) 的漏洞,而這協議的英文名稱為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簡稱為 IGA,正巧與加拿大一家超市同名,對本地的消費者而言,這三個字母不難記住。

為什麼會有這IGA 的出現呢? 根據多倫多太陽報 (TORONTO  SUN)今天 (六月十日) 的報導說,由於決定和美國共同打擊避稅與逃漏稅,加拿大對美國於下個月實施的「海外稅法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or FATCA) ,將採取配合行動。

實際上,縱使兩國未達成上述協議,自下個月起,根據這法案,美國政府就能直接強迫加拿大銀行,將該行的美國公民或居民有超過五萬美金金額投資/存款的名單,全部繳交給美國國稅部(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簡稱 IRS),此外,這法案也會主動向不遵守法令在美國的外國生意人 (暗指拒絕與 IRS 配合在美國的加拿大銀行),徵收 30% 的預扣稅。

看來事情「大條」,然而現在卻已峰迴路轉,加拿大政府思之再三,終於決定與美國配合而簽下 IGA,這樣,就不難為加拿大銀行了,而由國稅部出除面當惡人,也就是說,根據美加稅務協定,兩國稅務單位可「互通款曲」,這項兩國間「分享」資料的協議,因而變得於法有據。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避稅、漏稅與節稅

有些加拿大居民付了一輩子所得稅, 卻不知稅法中處理避稅與漏稅案件有何不同, 為了保障網友權益, 本文將為各位作點分析。

先談避稅 (TAX AVOIDANCE),  一般是民事案件, 換言之, 當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  鑽法律漏洞, 為的是希望減少繳稅, 甚至不納稅,  雖說這是人之常情,  若有漏洞, 為何不鑽?  殊不知有些漏洞是鑽不得的, 若是鑽過頭, 以致打倒了稅法的立法精神, 就成了 “避稅” 行為, 縱然一般認定是 “民事"案件, 也會讓人頭疼。
 
至於漏稅 (TAX  EVASION), 雖也是指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的行為,但為達到目的,納稅人就不擇手段, 會說謊,甚至偽造文書等,而這種惡劣行為一旦被揭穿, 後果便是"吃不了,兜著走",因為這是刑事犯罪。 

反避稅條文(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又稱   GAAR), 是1988年開始列入稅法的,不瞞您說,那為堵稅法漏洞的條文, 曾是我的最愛,就如下棋一般,納稅人的律師/會計師們老喜歡鑽稅法漏洞,自有了這點條文後,政府稽核就可依法庭判例或立法精神來與他們 “鬥法” , 或建議堵塞稅法漏洞,如同 “官兵抓強盜"一般,好玩極了,那時,  我還當"教授",培訓稽核同仁,  誰會想到多年後, 我竟與納稅人站同一陣線?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不好玩的「反避稅」

初進加拿大國稅部工作時,還沒聽過“反避稅”  (ANTI TAX AVOIDANCE) 這名詞,後來稅法增修,多了個“反避稅”項目,而這新項目就成了我的"嚮往",因此當“反避稅”單位在我服務的機構成立後,就立即請調去學習。

之前, 納稅人幾乎沒聽過“反避稅” 這名詞, 那年頭比較熱門而又神秘的單位叫 “反漏稅”, 專為對付逃漏稅(TAX EVASION)的納稅人(TAXPAYER)而設。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不肖稅務人員被捕

八零年代, 當我在一張巨大的橢圓型會議桌前坐定, 面帶微笑的女秘書將咖啡奶精備妥後, 禮貌地問我, 還需要什麼嗎? 不料我還沒回答, 而坐在對面的公司董事長卻突出奇招, 搶著說: 「還要我的命, 她還要我的命哪!」他哪知這幾句開場白, 竟將我這初出茅廬的國稅局稽核嚇壞了, 真怕他因我而上吊哩!

之前, 我作了多年會計師, 為中小企業服務, 與客戶們相處甚歡, 如今為增廣見聞才轉行當起國稅稽核來, 希望學點國際稅務與反避稅及反漏稅之類的知識罷了, 哪知竟會受納稅人揶揄。為了請那人放心, 我就翻了一句中國諺語他聽: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暗喻他不該擔心查稅. 豈知他聽完後, 竟洋洋得意地指著我說, 看! 看! 連妳自己都承認是個「鬼」呢!  自那以後, 我才知道自己的 「洋經幫」, 說得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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