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朱小姐:
我最近為了加拿大公民海外報稅的問題很煩惱.我意外的在你的部落格找到你的聯絡方式,我想請教你幾個問題。
我去年11月初在加拿大成為永久居民,因為我加拿大籍女朋友用同居依親的方式幫我申請。我們於同月底一起回台灣,然後我們每三個月都會從台灣飛去日本玩在飛回台灣讓她能以觀光免簽的身分停留台灣,最近她在台灣找到一份英語教師的工作。因此她拿到了工作簽證,我們不必每3個月出國一次。
現在問題來了!我知道加拿大公民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除非她被CRA認為non-resident,我們打算在台灣永久居住然後每2~3年回加拿大看她媽媽一次.每次頂多停留加拿大一個月,請問她現在要怎麼做才不用繳交稅去CRA她在台灣所賺的錢? 她在加拿大還有銀行戶頭,信用卡,醫療卡,和駕照,但是沒有房子,請問她要先放棄這些東西在填NR73寄去CRA嗎? 她可不可以只保留銀行戶頭,信用卡然後放棄醫療卡,和駕照?
另外有一篇你寫的文章提到:
『有些人在離境前, 若所有資產的總市價( fair market value)超過了兩萬五千元, 就要繳付離境稅 (Departure Tax )。離境稅除自住屋, RSP & RIF 等三項外, 所有其他財產都必須視同依市價出售 (DEEMED FAIR MARKET VALUE), 來計算盈虧, 不過個人的衣物及家庭用品等, 總值只要少於一萬加幣, 都不用繳交離境稅』
她銀行戶頭還有10萬加幣.請問她一定要繳離境稅 (Departure Tax )嗎? 我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請問我也要像她一樣在海外工作也要繳稅回加拿大嗎? 也要填NR73嗎? 不好意思我問的問題很多因為我真的很擔心。
請求朱小姐回答我的疑問,謝謝妳。
Mr. C
Hi Mr. C:
您好!言歸正傳前,在此向二位道喜!
關於您提的問題, 其實您已知道答案了。
說得對,加拿大居民才要繳稅,您女友離境後,雖仍是加國公民但已非加國居民,就不必再依照第一部稅法交稅,因為她離開加拿大去台灣定居, 又切斷與加國一切關係, 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至於怎樣才算與加拿大切斷關係, 我已在本專欄發表過相關文章, 敬請參考。
現就您的其他問題答覆如下:
- 加拿大居民才需繳稅;
- 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必須條件, 敬請查看我以前發表過的文章, 在此不再贅述;
- 說得對, 切斷與加拿大的所有關係, 包括健保等;
想必她離去後,在加拿大並無DEPENDANT,不然她與加拿大還是有significant tie。
填不填寫NR 73,由你女友自己決定,除非被國稅局勒令填寫,就另當別論。
非居民也可在加拿大有銀行戶頭,但應告知銀行,銀行就會以非居民身分處理。
來信最後提到的問題是指 Leaving Canada (emigrants) 要填的表格嗎?若是您的未婚妻在離開加拿大前的財產總值超過加幣兩萬五千,就需填寫 T1161 (List of properties by an Emigrant of Canada),因為所有財產都依市價 (deemed disposition) 處理,填了這表格,就能決定要繳多少增值稅(請看Disposition of property ).
謝謝來信!
Daisy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之意見。因加拿大法令不停更改,也請讀者注意最新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