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你好:
我是加拿大公民,已退休無業,因照顧家人故返祖國,預計停留兩年後再返加拿大,目前於加拿大有一間房子,便宜出租給熟悉朋友,每月租金1200元.
有一Realtor告知,若我申報出租,兩年後若我返回加拿大並賣出房屋,則這兩年出租期間的增值稅(因為我非自住,售屋價差歸公),須列所得扣稅(我只有這間不動產),租金收入可能得不償失,建議我不要申報出租所得稅務.以上是否真實?若我申報租金加計銀行利息收入,夫妻年所得應為免稅,假使將來售屋之增值金額與現行市價之差額估計要到多少才需繳稅?有無節稅方法?
若不申報租金所得可以嗎?請撥冗告知!謝謝!並祝
萬事如意!
Cy
朱小燕回覆
Hi, Cy:
您的REALTOR 只對了一半, 您應當申報租金收入, 但房屋只要沒出租超過四年, 而且沒有的扣折舊, 到時就沒這問題.
至於夫妻的personal tax credit 沒年不同, 您每月1200 的收入, 扣了地稅, 所剩不多,即使納稅, 應當那很少的稅, 我之說不準, 因為不只您的詳情, 比如, 有人有年齡抵扣, 醫藥的扣等.
您不用怕, 只管申報, 說不定還會退GST.
上帝祝福您
November 1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