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您好;
向您請教一個問題,希望您能在百忙中給於回覆,不勝感激。
我個人的情況是,
我和我的太太在2003年4月6日成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我們在登陸後一個星期就離開了加拿大,再沒有返回。其間,我個人在2004年到溫哥華體檢停留了兩天。我明白,2006年4月6日是我能在加拿大之外居住的最後期限,因此,我和我的太太計劃在2006年2月到加拿大常駐。我想向您請教以下有關稅務的問題。
1:我從沒有報過稅,這是否有問題。
2:再2006年2月之後,我將成為稅務居民,那末,沒有疑問,我將依法納稅。但2003,2004,2005年度的收入(加拿大之外的收入)是否就不用納稅了。
3:如果。全球收入納稅,海外部分如果已在當地國繳過稅,如果該國於加拿大有過稅務協定,是否就不用在加拿大上稅了?
4:海外股票的增值和分紅在加拿大的稅率一般是多少?
5:事實上,我要和我的朋友在今年9月份到加拿大停留7天,與一家當地公司討論合作問題。然後我將離開加拿大並計劃和家人在明年2月來加定居。這樣,我在今年9月和明年2月入境時,是否有問題。如果海關仔細詢問,我是否要照實回答?
謝謝
毛先生 (August,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