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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牛奶金衍生的報稅問題

Dear Daisy,

本人和十七歲兒子是加藉公民,唯太太並沒申請移民。現太太在 2012 年五月以旅遊身份入境,到接近六個月期限便申請延期逗留,移民局發出了 Visitor Record, Remark: 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 不得在加工作, 到期一定要離開加拿大。所以在2013年六月便回香港。2013年十月再以旅遊身份來加,現凖備申請延期逗留。現因本人在 2011 年申領 Child care tax benefits 同GST, 本人只交了ctb9 表格填寫太太在外面收入。但稅 局今說她在2012年五月Landing, 在加拿大有丈夫和子,是resident, 要求報稅才知道夫婦總收入後才可計算福利。

現請問她是應該用甚麼status去報稅?

居民還是非居民呢? 2012年她在加逗留已超過183天。

她能否以Deemed non-resident的身份呢? 從兩地Tax Treaty 的方面看。

她在加拿大沒有入紙申請移民,因她不大喜歡這裏。她 不能申領Sin卡, 不能申領Health卡,不能做工,沒有本地收入, 但在原居地把自己居所租出,所以有租金收入,維持生計。補充資料: 本人亦沒有本地收入, 所報的都是一些香港的小額股息,因我是退休返加的, 用的都是積蓄。

Joey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2)

Dear Daisy:

夫妻兩人在加拿大的財產只有聯名銀行帳戶(孩子有教育基金戶頭)和一個人壽保險(配偶為受益人)。如今雙方同意和平離婚(或是先分居),不需要律師,也不用上法院,孩子監護權也沒有問題。

請問,男方願意將銀行聯名戶頭裡自己的名字取消,全部變成女方的戶頭,女方會因此有贈與或者是贍養費收入的報稅問題嗎?

男方分開之後想離開加拿大成為非居民(放棄加拿大身份),必須要連同保險也解約嗎?還是必須要更改受益人?如果放棄身份,會變成外國人買保險,有何不同嗎?

男方需要通知什麼單位,他要離開成為非居民(或是放棄加拿大身份)?

女方需要通知什麼單位,婚姻關係已經分居或是終止?

JJ

網友提問:夫妻離婚或分居相關稅務問題(1)

親愛的DAISY您好:

正逢新春,先跟您拜年,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無意間才發現您的網站,真是喜出望外,只是不好意思在這個時候來打擾您。

我的背景:

我們全家於2000年移民到加拿大,目前我太太跟我兒子已是公民,而我卻仍是居民,楓葉卡已過期。

我的問題:

1)目前情況是由於我無法達到居住天數的標準,考慮放棄居民的身分。但是緊接著而來的報稅問題令我不知所措。由於我已經與我太太分居,我每年也只會短暫的進入加拿大探望我兒子。因此我會結清我的銀行戶頭,在加拿大亦無收入,我也沒有房地產,我會放棄駕照等措施,盡量切斷與加拿大的關聯。但是由於我與太太並未離婚,之前的報稅都是夫妻一併申報,現在假設我失掉居民身分,而我太太仍是公民,所以在報稅方面該如何申報?只報她的嗎?我在台灣若有收入的話她還要申報嗎?

2)又,從閱讀網友的文章,由於兒子已經成年並開始工作,我太太也由於她母親年紀已大,以後在加拿大每年居住天數也不會超過183天,我更不會,所以假設我跟我太太在財務上都切斷與加拿大關係(銀行戶頭、無房地產、收入及存款等)我們是不是不需報稅?這又該如何申請。

由衷謝謝您的撥冗回答。

Bobby於台灣台中

2014/2/1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取消免費醫療與公民身分

若是讀這專欄的朋友,於取得加拿大公民身分後就離去, 但卻依舊享用加拿大福利的, 請當心!

根據今年一月二十八日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頭版新聞的報導, 政府已展開了對策, 也就是對當事人開始採取行動。

有家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十年來, 每年在加拿大住不到六個月, 因此他們的免費醫療被取銷了, 雖然他們聘請律師上訴至卑詩省最高法院, 卻依然敗訴。

加拿大各省醫藥保險都有一條規定, 就是當事人必須在該省履行居住義務, 也就是每年要居住六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享有保險。但那對中東來的夫婦, 過去數年來大多數時間都住中東, 因此健保要將他們 "開除"。

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加拿大非居民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因父親過世,於2013年一月回台與母親同住,在加拿大沒有任何資產及親人,亦無收入,僅有一銀行帳戶,定存利息不足百元,我打算不再申報2013的稅,是否正確?

另外,母親準備將部分房產過戶到我名下,價值會超過10萬加幣,我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海外資產?

謝謝指教

補充個人資料:

我已在2000年取得公民。再則,我去年離開多倫多時,有換領駕照,但沒有換領健保卡。
因此,我在2013 未切斷的連結,就是"駕照"以及"銀行帳戶",還有"Bell 手機"處於停機保留號碼的狀態三項。

由於從您的文章中看到,國稅局對於不同案件的居民認定當然採取對他自己有利的認定標準,我還是在請您確認我是否理解有誤:

1. 2013 應該依 "非居民" 申報稅務,雖然銀行利息只有不到100元。
2. 我是否應該在我母親將房地產轉到我名下之前,回多倫多一趟,歸還駕照,並且關閉銀行帳戶和手機?
   如此,我在2014及以後,就無須填報在台灣的受贈資產。

煩請再次撥冗賜教

Wang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台灣房產出售時,加拿大報稅指定主要住宅問題

朱女士您好:

是否可請教您有關台灣房產出售時,加拿大報稅指定主要住宅問題,我的狀況如下:

(1)我全家於2006年移民加拿大,移民前自己在台灣有一棟房產,太太名下也有一棟,移民後在加拿大租房一直到2012年才貸款買了多倫多的房子,現因個人財務問題必須出售台灣我自己的房子.
(2)我每年都會回台住個兩三過月.
(3)我在加拿大稅務局CRA網站找了一些資料,想了解是否台灣我自己的房子出售時適用主要住宅免資本利得,但看完後還是模擬兩可,實在很怕由於自己誤解而掉入加拿大稅務誤區.

可否向您請教
(1)2006到2013可不可以指定台灣我自己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
(2)若可以免資本利得(為零),出售後下年度報稅這一項是否要報.還是只要把資料留下備查即可.
(3)除了買賣契約書和移民前房產鑑價證明我還需要哪些文件才能向加拿大稅務局說明這棟房子為主要住宅.

希望能承蒙您的解答, 不勝感激!

晚輩 james 敬上

2014年1月3日 星期五

網友提問:到加拿大生小孩

致 朱小燕 女士台啟 :

先祝你聖誕快樂和新年好!

本人CARRY和加拿大藉男朋友(在加拿大出生)剛有了BB所以打算結婚,但才發現他沒有辦到Non-resident就離開了加大拿十年,又因為他是廚師,所以十年間到了十個國家工作,基本上是很難可以拿回所有的文件和工作証明,他好怕現在補辦加國會要他交回十年的稅,因為他五年有回國補辦駕照,但其他的福利都沒有用過,眼見寶寶快要出生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他現在去補辦Non-resident是一個好時機嗎? 畢竟我們沒有打算現在就回去加國,可能是未來十年才回去。
2. 寶寶和我可以辦到加藉嗎? 如果他沒有辦Non-resident又沒有交稅。

謝謝!

祝愿   主恩滿溢
身體安康

晚輩CARRY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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