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尋

公告

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2年11月29日 星期四

以前不准入境加拿大 (Inadmissibility)的人, 現在呢?

曾經有些加拿大移民申請人, 即使符合學經歷等所有條件, 卻因犯有前科, 依據移民法規定, 申請被拒, 於是有人就走 “岔路” , 來個霸王上弓, 因此依據2008 年加國審計長報告, 全國就有41,000 位非法居民, 當然他們得躲躲藏藏地過日子, 若被逮捕, 就會被解遞出境.
在此, 依據加拿大移民與難民法案 (IRPA),  特將不受歡迎的申請人列舉如下:


i) 當間諜的, 企圖推翻政府的, 恐怖份子或上述幾類組織的成員;
ii) 侵犯人權或國際權利(International rights)的, 如戰爭犯及危害人類的罪犯, 政府頭目嚴重違反人權或受到國際制裁的犯人;
iii) 在加拿大被處十年以上刑期的罪人;
iv) 犯過酒醉或吸毒駕車的人;
v) 組織犯罪或人蛇, 或洗錢等非法團體的成員;
vi) 患有危害公共健康或安全疾病的人, 或須要增加政府極大醫療負擔的人;
vii) 那些不願養活自己和親人的人;
viii) 在移民/難民申請時, 提供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的人;
ix) 違反移民或難民法中任何一項條款的人;
x) 家庭成員中, 有一人屬於取不到移民簽證類別的申請人;

亡羊補牢有新法

現在, 雖然加國移民法的架式還在, 卻因有了亡羊補牢的新辦法, 使辦加國移民比往日來得更 “現代” , 更 “簡便”, 讓許多人可以申請既往不究, 因此您可能已不再是他們的“拒絕往來戶”了, 這就是我些這篇文章, 鼓勵閣下重新考慮移民, 並盼您有志竟成.

怎麼辦手續? 簡單說, 就是再申請一次, 讓加國移民部根據最新條款重作評估, 只要您真正改過自新, 就可能峰迴路轉!

移民官如何評估? 當然是根據當初閣下犯案的輕重而定, 並且要看那段荒唐的日子是多久前的事, 還看您目前自新了沒有?  若您仍是那荒唐的 “老我”,  行為沒多大改變, 就不用麻煩了, 可你若是個新造的人, 就請繼續往下看.

從前這些人因犯罪而不得移民

一般說來,有下列情況的人, 都曾經歸於 “不准入境類” (inadmissible):

i) 您在加拿大境內被定罪;
ii) 您若在加拿大境外被定的罪, 若“那惡行”在加國也被認為有罪的話;
iii) 您若在加國外的行為被當地法律認為是犯罪行為, 而加國法律也英雄所見略同的話.

(註: 為了決定是否屬於“不准入境類”, 外國判刑的法律依據, 視同加國法律依據, 如同在加國犯罪一般.)

您曾是少年犯嗎?

何謂少年犯? 依據加國法律規定, 就是年齡在12-18歲之間的年輕犯人, 這些少年不更事的, 唯有犯了下列“不准入境類” 的罪行, 其他的罪, 都算小事一樁 , 可以原諒, 只要申請, 就可入境:

i) 在有少年犯罪法庭的其他國家, 您卻被依成人法定罪;
ii) 在沒有少年犯罪法庭的他國, 若您的罪狀在加國法庭審判, 會依成人法定罪.

如何克服因有前科而不得入境的困擾?

(To overcome who are inadmissible to Canada due to past criminal records)

A) 判決/犯罪地點在加國以外, 您可以根據下列任何一條, 提出克服因犯罪而不得入境的障礙

i) 申請改過自新,
ii) 若是您至少已出獄十年, 或那罪若犯在加拿大, 最高刑期不超過十年.

但若那罪是犯在加國, 只須循簡易程序 (prosecuted summarily)處理, 或若犯了兩項以上這類罪行, 卻已至少服完五年刑期者, 都可提出克服犯罪障礙 的申請( Overcoming criminal inadmissibility).

B) 判決/犯罪地點在加國內, 您就需要依據刑事紀錄法案 ( Criminal Records Act) 第四節第一小節, 向加拿大假釋委員會提出申請, 說您雖被判刑, 但已服刑完畢, 現在多年已是守法的人, 請該委員會將您的犯罪紀錄 “束之高閣” , 與其他犯人的紀錄分開.

[A record suspension (formerly a pardon) allows people who were convicted of a criminal offence, but have completed their sentence and demonstrated they are law-abiding citizens for a prescribed number of years, to have their criminal record kept separate and apart from other criminal records.]

C) 在加國被定罪, 同時也在加國外的地區被定罪/犯罪, 您就需要向兩個國家/地區申請上述的赦免狀(making application for record suspension)及改過自新證書 (making application for criminal rehabilitation ).

何謂改過自新(Rehabilitation)

假如做到了下列幾件事, 您就可申請改過自新, 這新名詞會為您帶來新希望, 因為它能一筆勾消 “不准入境加拿大” 的那道命令, 還意味著您生活安定, 您將來不會再捲入犯罪行為.

怎樣才能申請改過自新評估?

i) 你若是五年前, 在加國境外犯罪;
ii) 你若是在加國外被判刑, 並且從服完刑到現在已過了五年, 由於判刑有個種各類, 計算五年的等待期個不相同, 請逕自與你的移民律師或顧問, 根據移民部公佈的 “Eligibility For Rehabilitation”細則計算, 我就不在此詳述.

移民官會根據下列項目,考慮是否“既往不咎”:

i) 當初犯的什麼罪?
ii) 那罪的嚴重性及服完刑距現在有多久時間了?
a. 是樁被判10 年, 提起公訴的案件嗎?
b. 是申請人因觸犯了兩樁五年以下的公訴罪, 或循簡易程序(summary conviction)而定的罪嗎?
iii) 申請人犯了幾項罪?
iv) 若這罪犯在加拿大, 最高刑期可判到10 年嗎?

假使您願意, 何不到離您最近的加拿大使館/領事館/ 辦事處去, 告訴他們:  “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早已超過一年時間, 我希望提出視同改過(deemed rehabilitated)的評估要求, 請給我申請表格.” 或者您自己可在網站上下載表格.

然而,送件後, 您的視同改過評估的申請若遭到拒絕, 但您目前生活安定, 看來不會再犯罪行, 您就可試著採用個人已改過的途徑來加拿大 ( individual rehabilitation to enter Canada),不過,  這至少得在您出獄五年後才可申請.

但是, 假若您是在加國犯罪, 被判刑, 雖刑期未滿, 卻得到加拿大假釋委員會原諒, 您就不再是移民部的“拒絕往來戶”, 您的移民申請就不再因為曾被判刑, 而不許成為居民. (If you were granted a Canadian pardon for your conviction, you are no longer inadmissible because of that conviction. )

若您在加拿大以外的國家犯罪, 獲得赦免或釋放, 請先與附近的加拿大使館/領事館/辦事處連繫, 不要在”妾身未分明時”, 就來 “闖關”, 以免造成想像不到的失望 .

假使您服完刑還不滿五年, 或您有特殊情況需要到加拿大來, 您都可申請臨時居民許可證而進入加國, 並可停留下來.

(註: 更多評估條件詳情, 請參閱各簽證辦公室, 或入境關口的公告.)
加拿大移民條件, 加拿大技術移民, 加拿大移民局, 加拿大移民監, 加拿大移民生活, 加拿大移民局網站, 加拿大移民體檢, 加拿大移民報到, 加拿大移民須知, 加拿大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