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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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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住在海外的鴉不滴蠟要納稅嗎?

大名叫鴉不滴蠟的沙烏地阿拉伯人士, 自1995 年舉家遷移到加拿大後, 每年都申報所得稅, 直到2008 年止.

他2001-2003年的稅務報表, 是在網路上申報的, 報稱每年都是 “ 零” 收入, 但在記錄上, 承認自己是魁北克居民, 不過自公元2000年入籍加拿大後, 他就與其他許多移民一般, 回流故國, 在那裡重新就業. 除了當地開銷外, 他的薪支都寄回養家, 而自己更每年回家團聚一個月.

他在沙國買了車, 並持有該國駕照, 當然也與許多囬流移民一樣, 同時持有加拿大及沙國兩本護照, 不過, 他還與妻子在加拿大有共同銀行戶頭,又買了房子和汽車, 也替女兒買了車, 並代女兒償還汽車貸款, 為了在魁北克家中後院建造一座游泳池, 還撒下大筆金錢, 甚至到了2004 年又另購新居.

他說, 自己曾經告訴過代理他的會計師, 自從回到沙烏地阿拉伯後, 他就不再是加拿大居民, 因為他每年只回來一個月. 但會計師卻在卷宗裏找不到他們曾有過這類對話的紀錄, 而鴉不滴蠟在2004, 2005及2006年稅務申報表上都簽了名,他是同時申報三年所得稅的, 還申請退還已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GST).

國稅部稽核這下面臨到考驗了, 首先要決定的 , 是看鴉不滴蠟在2004-2006 這幾年間算哪國居民, 除非是加拿大居民, 不然他就不用向加國政府納稅, 這是根據稅法第2 節第1 小節說的, 只有本國居民才得依稅法第一部納稅.

不過怎樣才算居民呢? 稅法第253節第三小節說, 加拿大居民是指在某段時間內, 慣常居住於這裏的人 (...a person resident in Canada includes a person who was at the relevant time ordinarily resident in Canada. ).

由於稽核認為他是慣常居住於加拿大, 就叫他繳稅, 但鴉不滴蠟卻說,每年只回來一個月, 那是什麼慣常居住於斯土? 於是官司這就打上了高等法院.

法官說,由於稅法規定, 只要此人任何時候在加國都有住所, 才算居民.  但這 “住所”的定義可大了, 因為住所不一定是棟房屋, 也不一定是個固定居住的場所,立法說, 只要這人有個遮風擋雨的地方,或連遮風擋雨的地方也沒有, 只要此人是露天族就行了, 因為根據加國稅法, 即使露天族居住於天地之間, 也算有個住所, 因為每人愛住怎樣的 “窩” ,  與各人的習慣和生活模式有關, 稅法管不著.

但一個移民是否被認定為加拿大居民, 就多了一項考量, 那得看他是否溶入了加國的(settles into )習俗,或是他還保持(maintains)自己固有的生活模式(centralizes his ordinary mode of living…),   因此法官就借用2005 年另一個法庭判例所提出的下列幾個題目作參考:

a. 上訴人過去與現在的生活習慣有甚麼不同?
b. 上訴人在加拿大 “住所” 停留是經常性或永久性的嗎?
c. 上訴人與加國地方上的關聯有那些?
d. 上訴人與國外地方上的關聯有那些?
e. 上訴人在國外滯留目的屬永久性或暫時性?

法官又舉出一個2004 年的判例來加以說明, 一個人被認定是這個國家的居民, 而不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 必須根據下列數點決定:

a. 看他/她生活及返回加拿大次數的多寡來定;
b. 看他/她在正常情況下及習慣上居住的地方在那裡(ORDINARY RESIDENT)來定;
c. 僅看此人意圖, 並不能決定他/她是那國居民的因素;
d. 假若此人暫時離開加拿大, 但他的家庭還留在這裏, 或他/她在加拿大還有密切的私人及業務關係, 就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加國非居民.

當法官分析完先前幾個判例後, 他承認鴉不滴蠟在這場官司上,有佔上風的地方, 因為他持有沙烏地阿拉伯的護照及駕照, 並在那裡購買了一部車, 而他一年在那邊住上十一個月, 並在那邊有醫藥保險及永久工作.

雖然如此, 法官卻說, 鴉不滴蠟自己辯稱他生活不再以加國為重心, 是使人難以信服的, 因為不僅他的家人全時間地住在這裏, 他還在這裏買房子, 在那地上建造游泳池, 況且他又與妻子在加拿大有共同銀行戶頭, 而賺的錢全部用來養家活口, 還負責償還女兒買車的貸款, 更何況還在所有的納稅表格上,  都列舉魁北克的家是他的永久住址, 此外,他持有加拿大護照, 雖沒用到魁北克健保的福利,但他並未退保, 而他去沙烏地阿拉伯只是為了工作, 因此,事實證明, 他並未放棄加拿大的居留身分, 他還是一位加拿大居民.

關於國稅部對他未申報海外工資所得,要科以罰金的問題, 那位法官又引經據典地舉了一個1996 年的判例中的第八段加以說明. 

他說, 稅法152條第4節鼓勵納稅人, 要小心仔細而又正確地填寫納稅表格, 但鴉不滴蠟故意忽視條文, 未誠實申報海外薪資收入, 雖然2001年及2002 申報的稅表, 在2009 年才鬧上法庭, 已超過了政府在一般情況下可追訴的期限(STATUTE BARRED), 但若根據稅法第 163條第2小條, 國稅部還是可逾越年限追討欠稅並罰鍰的.

那第二小節怎麼說呢?

“每個人明知或嚴重疏忽地觸犯了, 或參予了, 或同意偽造稅務申報記錄, 或在稅務報表等各式表格中, 提供偽造資料, 或蓄意從事各種隱瞞等來申報納稅表格, 就要付罰金$100或50% 下列的數目…

(Every person who, knowingly, or under circumstances amounting to gross negligence, has made or has participated in, assented to or acquiesced in the making of, a false statement or omission in a return, form, certificate, statement or answer (in this section referred to as a "return") filed or made in respect of a taxation year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is liable to a penalty of the greater of $100 and 50% of the total of…)

那位國稅部稽核就是引用了上述條款,來作秋後算帳, 縱使那兩年已在一般追討期限之外, 但因問題牽連到了“偽造資料, 或蓄意從事各種隱瞞等來申報所得稅”, 於是就連鴉不滴蠟2001 及2002 年的收入都要重新追討並罰鍰.

說到這裏,各位現在總該有不能逃/漏稅的概念了吧!?一旦被逮到,那罰金之重,精神壓力之大,得不賞失, 何不未雨綢繆, 請專家為您作稅務規劃, 利用合法節稅的途徑,不但省些稅金, 還能高枕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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