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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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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0日 星期二

怎能一走了之?


加拿大居民需要就他(她) 的全球收入納稅, 但非居民卻只須就加拿大來源的收入納稅, 於是許多移民於取得公民身分後, 就紛紛離去了, 原因之一, 不外乎是加國稅率較某些國家/地區為高.

有人早在移民前, 就作妥稅務規劃,  將資產隱瞞在國外, 來到加國後, 或象徵性地納點稅, 或學那童話故事中的皮诺曹, 不怕鼻子越變越長, 謊稱自己一窮二白, 說找不到工作, 自然就不用繳稅.

不過, 他們都可合法地接受政府贊助的定居補貼(settlement assistance), 或其他補貼,諸如讓新移民去學英語或法語等. 但話說回來, 除此而外,  絕大多移民都極少享用加國的失業救濟, 社會補貼或房屋津貼 (employment insurance , social assistance, and subsidized housing) 等福利.

那些取得公民身分卻不願納稅的人, 在坐滿三年移民監後就紛紛離去, 他們絕大多數都是自哪裡來, 就回哪裡去, 此後, 他們可不盡義務, 卻能享權利, 因為有了加國護照, 一但 “天下大亂” , 加國政府還得派飛機與軍艦撤僑, 如同去年二月發生在利比亞的情形一樣.

於是不少拿了加國護照的新公民們, 以為只要處理了自己在楓葉國的動產與不動產, 就可打道回府, 可他們卻不知家有家規, 國有國法,多數移民來得不易, 就該了解也會去得不易, 若沒作好 “善後”工作,  就這麼一走了之, 說不定將來會為自己增添麻煩.

由於加拿大是自由國家, 當然沒人會阻止加國居民變為非居民, 可希望轉變身份的, 卻需要依法完成某些手續, 若是逕自對楓葉國說SAYONARA, 一走了之, 會有後果.

首先, 要回流的人必須先問自己, 有沒有切斷與加拿大千絲萬縷的關係? 尤其跟據稅法, 有未切斷所有在這裏的居住關連(residential tie), 若只顧自說自話, 說自己已成了非居民, 那是不管用的.

關於這點, 請依照表格 T4131(E) Rev. 11 回答下列問題 :
- 你在加拿大還有房產 (自住或出租)嗎?
- 你的配偶或同居人與孩子, 還住在加拿大嗎?
- 你的車或家具等私人產業還在加拿大嗎?
- 你的社會關係還在加拿大嗎?
- 其他關連包括擁有加拿大駕照, 銀行戶頭/或信用卡, 或健保卡.

縱使你已回流, 若被國稅部 “認定”或 “視同”為加拿大居民, 你還是得依居民身份納稅, 因此要與法律對話才不吃虧.

你在何種情況才不會被認定為居民呢? 除了上面提到的有產業, 衣物等在加國外, 連有教會或俱樂部會員身份在加國, 有加國護照或公會或專業學會會員身分, 都有可能被視為加國居民.
另外, 有個名辭叫 “一般居民 ( ordinarily resident)” , 是指那些與加拿大還沒切斷關係, 卻不住這裏達數年之久的人, 法庭會根據下列數點, 考慮此人是不是可躲避繳納加國稅收.

i) 那人提得出與加拿大永久分離的動機證明嗎?
ii) 那人沒有固定或長時間來加拿大停留嗎?
iii) 那人在加拿大境外建立了永久居住關係嗎?

法庭指出, 在境外無論住了多長時間, 都不一定就是加國居民或非居民, 只要政府能預見那人離境後會再回來, 國稅部就認定此人縱使不住在加國, 也算加國居民, 要納稅.

再說, 加國居民打算離去前, 最好先與國稅部連繫, 將“視同處理 “( deemed disposition) 產業的盈虧計算出來, 或將增值稅付清, 或繳付保證金, 這些也都算是國稅部認定那人是否永久離去的要件.

同樣受重視的, 是看納稅人有未在加拿大將借貸給別人的錢財取回 , 因為一旦納稅人成為非居民後, 再領取來自加拿大的利息, 紅利, 租金或退休金等, 就得依稅法第十三部繳交非居民預扣稅, 那會比居民的稅率高出不少, 尤其當此人移居到與加拿大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或地區, 將錢或產業留在加拿大不一定划得來, 因此, 國稅部稽核可以說, 若你真是 “好馬不吃回頭草”, 為什麼不將那些投資帶走?

有鑑於此, 我建議打算離加國而去的諸君, 先辦妥 “切割” 手續, 再唱SAYONARA,這樣準錯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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