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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節稅的分兵法


網友:我們一家將於今年暑假去溫哥華報到,報到後,若將全部現金分別存在我們夫妻各自名下,那麼我倆的利息收入將會很高,恐怕要繳很多稅。能不能在報到後,將錢分成四分,夫妻各一份,兩個孩子各一份,利用他們尚未滿十八歲,可不用報稅的優勢,省點稅金?

回覆:

閣下這一招非常厲害,這便是我時常提到的分兵法,但仔細一想,你的安排恐怕行不通,因為自報到的那一刻起,你就成了加拿大居民,你便得受制於加拿大所得稅稅法。

稅法中明文規定,凡是轉移財產(包括金錢等)給未成年子女的,那財產所孳生出的收入或虧損,都歸父母申報,除非該子女在年底前滿了十八歲。

因此,報到後才將現金分給孩子這主意不大好,你既然想到了分兵,為何不在未成為居民前就將現金分好呢?若是入境時,孩子就已各自擁有了財產,加拿大稅法中有關轉移財產給孩子的那一段,是不是就管不著你了?

不過,請千萬注意,不要攜帶大把大把花花綠綠的鈔票入境,以免被移民官誤為你在洗錢。另外,你也得心理作好準備,這樣的分兵策略,固然使加拿大政府少收了幾文稅金,但你們夫妻也可能從此再也自孩子手中要不回那些金錢。

至於你說,孩子們未滿十八歲可不用報稅的消息並不正確,因為只要他們有收入便得申報所得,這是稅法在開宗明義時便提出的。它說,所有在加拿大居住的人都得上稅,換言之,是人就有納稅的義務,可沒說未成年者除外。

敬請讀者注意,所有本網站文章中的意見,僅供參考,皆不能取代專業律師、會計師與加拿大政府認可的移民顧問的意見。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該不該繳預扣稅?


網友:我從事牛雜出口生意,因香港友人為我接洽到了買主,生意成交後,我便依約付了一筆佣金給他。不料事隔三年,東窗事發,國稅局的人竟來興師問罪,說付錢給非居民,為何沒繳百分之二十五的預扣稅?這點我也說不清,只好交由會計師處理,結果他建議息事寧人,連預扣稅加利息和罰款,總共補了三萬多元給政府。這事給了我一個教訓,以後付錢給非居民,保證會先扣下百分之二十五的稅再說,再也不會被罰款了。

回覆:

你能心平氣和地向國稅局投降,顯然是位謙和的君子,再加上閣下付三萬多元稅金也不見心疼,足見你不僅有雅量,還頗多金,這種不戰而降的事,實在令我佩服。

但話得說回來,你弄清楚你那三萬多元補對了嗎?你有把握自已沒當冤大頭嗎?

非居民預扣稅一般來說,都是根據稅法第十三部來作業的。當初你該請國稅局的官員翻開第十三部的稅法,指給你看,哪裡說到佣金得繳預扣稅?甚至可問那官,即使在整部稅法中,幾時說過,只要付錢給非居民,就得繳納預扣稅?

經驗告訴我,要求查看白紙黑字總錯不了,那樣一來,我猜,他大概會因找不出付佣金給非居民,便得繳納預扣稅的條文,而不得不打退堂鼓。

稅法第十三部分門別類地舉了許多應納預扣稅的項目,卻不見佣金這一項。

因此,依我的淺見,你這筆錢可是付冤了,這話怎麼講?既然你的香港友人是在加拿大境外為你牽線,而促成了這筆生意的,加上你二人間的合約說明了他應收取佣金作為酬勞,那你是依約付佣金給他,要什麼預扣稅?

由此可見,吃一次虧,不見得便學了一次乖。以後再要遇到類似的情形,請千萬記住,息事寧人的美德固然崇高,但據理力爭,卻是這民主國家賦與人民的基本權利,即便是國稅局,也爭不過一個理字,這點我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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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

電話號碼會惹禍?


網友:拿到公民身份之後,我立刻辦了非居民身份,將在加拿大的房子移轉到了兒女名下,自己回到台灣居住,但加拿大環境實在不錯,因此我每年夏天都會去避暑,不過往往只住三個月左右就走,為了方便朋友找我,原來的電話號碼仍登記在我名下,有人說這樣會影響我的非居民身份,這說法對不對?

回覆:

若是我沒猜錯的話,你回台灣,除了因為在加拿大生活不習慣之外,也是為了逃避向加拿大政府申報全球所得。這事你知我知倒也無妨,但千萬別讓國稅局知道了,因為若讓他們捏到了把柄,說避稅是你成為非居民的主要原因之一的話,可能會因此而招惹到反避稅條例,那樣麻煩就大了。

下面的回答,是假定你之成為非居民,與避稅無關,那麼根據上述的安排,會影響你的非居民身份嗎?且讓我從幾個角度來探討一下。

一般說來,任何人若要成為非居民,或許可將國稅局在這方面所作的詳細說明,引為參考。譬如說,你必須中止與加拿大的一切關係,其中包括切斷在加的所有社會關聯,包括不再以居民身份擁有財產,包括不再定期回到加拿大來居住,除非是偶而來訪,而停留的時間也很短暫。

反觀你的情形,或許你以為你已中斷了在加的一切社會關係,但你卻在加拿大有個隨時供你使用的固定住所,雖然房子已過戶給了兒女,但你回來避暑的三個月期間,總不是住旅館吧?我再鬥膽地假設,說不定在你以前的家中,還存放了自己的衣物哩!

你原來的住所雖在形式上已易主,但那原來登記在你名下的電話卻沒變,這真有點不尋常,一個非居民走了便走了,哪來的牽掛?這電話不正代表著你還與加拿大藕斷絲蓮嗎?加上你每年都固定地來住上三個月,時間可不算短呀!

若今日我仍在國稅局服務,少不了也會拿起放大鏡,對你的情形詳加研究一番。

不過,請注意,若是離開加國後,你將自己的房子出租,並按非居民收租的規定向政府申報所得,這樣即使在出租的房子裡仍有電話登記在你名下,只因這電話是為方便房客使用,屬於租屋的一部份,因而你的非居民身份,為這電話問題而受到挑戰的可能性,便會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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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我算哪一國的居民?

網友:我有加拿大居民身份,也有美國居留身份,我兩邊都買了房子,每年兩邊各住半年,我算哪一國居民呢?


回覆:

加拿大居民同時也可以擁有其他國家居民的身份,但這雙重居民身份,可能會導致納稅人需得向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納稅的後果,不過你的情形不同,因為美加兩國之間簽了稅務協定,究竟你算哪一國居民,根據稅務協定,而有了較客觀的認定方法。

稅務協定是為了避免雙重課稅,為了避免兩國為爭奪稅務居民而僵持不下,因此在協定中,制立了個打破有關”居民”定義僵局的規則。

若是根據這規則,你被認定為加拿大居民的話,你就必須依照全世界收入向加拿大申報所得,相反的,你若在稅務上,被認定是美國居民,則加拿大只會依非居民條款向你課稅。

若網友既是加拿大居民,又是一個與加國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的居民的話,則加國便可自行認定這人是加國居民,而他得向加拿大申報全球所得。

當然在這情形下,可能導致網友同時被兩個國家課稅的後果。幸好加拿大稅法中有個救濟條款,容許納稅人根據向外國政府所繳的稅金,計算出一個扣稅額,使這人可自他的加拿大應納稅額中,扣減這個數目,以去除或減輕這雙重課稅所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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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為何我每年只回加拿大一兩次,住不到幾天就走,也要對政府上稅?


網友:有人告訴我,不向加拿大繳稅最好的方法,就是將自己由居民變成非居民,基本上幾乎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台灣移民,都把妻子兒女留在加拿大,自已卻回去打拚,每年只去加拿大一兩次,住不到幾天就走,為什麼他們要對加拿大政府上稅? 


回覆:

為你出這點子的人,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都弄不清,就敢教你與國稅局比高下,真是藝不高而膽大。

雖然加拿大稅法中,並沒對」居民」下定義,但加拿大國稅局在處理這類問題上卻自有看法,這在他們的法令解釋文件中清楚地指出,若想成為非居民不按照全世界收入納稅的話,則當事人必須終止與加拿大的各項關係。

什麼是終止與加拿大的各項關係呢?其中之一,便是不得將妻子(或丈夫)及兒女留在加拿大,然而法定分居卻不在此例。

因此,雖然你每年只回加拿大居住幾天,卻別想不當加拿大的納稅人,倒是每次你離境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入境時,在面對加拿大把關的官員盤問時,若不想被取消移民身份,少不了還得費上一番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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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非居民不用繳稅嗎?


網友:只有加拿大居民才需繳納所得稅,而非居民則不用繳稅,對嗎? 

回覆:

對了一半,因為根據加拿大稅法,居民及非居民都可能成為納稅義務人。

加拿大稅法第一部開宗明義便指出,居民得申報所有來自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所得。

請注意,這裡講的只是居民,並非公民,因此若有人入藉加拿大後,不再作加拿大居民,則可不根據來自全世界各項收入申報所得。

同時,稅法第一部也開宗明義地指出,非居民若有下列情形,得依來自加拿大境內的收入申報所得:

受僱於加拿大;
在加拿大經商;
售賣了應納稅的加拿大產業。

除此以外,各位請注意,非居民不僅可能得依稅法第一部來申報所得,還有可能得依照稅法第十三部及其他條款來申報所得,因此這位網友只說對了一半。

至於稅法中各部細節如何,將來會依實例,逐漸為網友作進一部分析。

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前言-加拿大稅務問答


謝天謝地,現在有了電子報,使我也能高科技一下,因此決定將自已的所學,原則上每週回答一次問題,與大家分享。


記得當年在主掌加拿大國稅局、愛門頓分局反避稅組的七個月期間內,及主掌國際稅務組的近七年期間內,同事們曾戲稱我為」研究中心主任」的往事。

那時我不僅得在局內開班授徒,還被派去社區中講解非居民稅務及國際稅務,此外,我更曾奉命在聯合國的計劃下去大陸作稅務交流。

反避稅、非居民稅務和國際稅務都是當時新興的學問,別說一般會計師弄不明白,即使一般律師也不願去招惹它,倒是國稅局卻趁著這空檔,將我們少數的這些人,請了法學權威來,訓練了又訓練。

如今反避稅、非居民稅務暨國際稅務,成了國稅局的金礦,因此他們的編制不斷擴大,人員不斷增加,坦白地說,這樣的天羅地網對納稅人來講,不是什麼值得慶幸的好消息。

每次有幸遇到居住在加拿大的朋友們,尤其是些新移民族,少不了都得回答一些有關稅務的問題。久而久之,使我變成像壞了的卡帶似的,來來回回總說些同樣的話語,聽得自己都嫌煩。

謝天謝地,現在有了電子報,使我也能高科技一下,因此決定將自已的所學,原則上每週回答一次問題,與大家分享。

本報除答覆網友問題外,並願將個人對學習反避稅、非居民稅務和國際稅務之心得,就教於同業,至於其他方面之稅法,因作研究的同業極多,我就不在此贅述。

然而,網友必須注意,除非你對稅法的千絲萬縷有徹底的瞭解,不然這電子報中的訊息,仍是無法取代會計師和稅務律師的專業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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