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有一個關於境外稅務居民的問題. 我2010年大學畢業後辦理了境外稅務居民(有加拿大護照,是台灣人), 現在陪先生(也是台灣人, 我們在台灣登記結婚),在中國工作(先生工作, 我在家裡帶2個孩子), 我跟先生結婚後並沒有幫他申請加拿大公民或是居民, 可是我跟孩子們都有加拿大的身分. 因為還有很多朋友家人都還在加拿大, 過一段時間考慮要回加拿大.
想問說, 因為先生沒有加拿大的任何身分, 他是否可以購買加拿大的房地產(房子, 土地), 或是加拿大的股票, 基金,債卷? 還是由於婚姻關係的另一半的作為視為是我的行為, 所以如果他購買房子, 我的境外稅務居民就會失效. 感謝回答我的問題.
Mrs. H
Dear Mrs. H:
謝謝來信! 為了正確回答您的問題, 我必須依照加拿大法令的詞彙來處理.
稅法說, 只有加拿大居民, 或"視同居民" 要依稅法第一部繳稅, 卻從未說過 "境外公民" 要繳稅.
若是您居住在國外, 而孩子與配偶都住在加拿大, 您就可能被"視同居民", 也就是您所說的"境外稅務居民" . 但現在, 您一家人都住在台灣多年, 為甚麼要說自己是 "境外稅務居民", 而不坦白說自己是加拿大的非居民呢?
接著, 答覆您的問題如下:
1) 您既不住在加拿大, 想必一定沒有領取加拿大任何為居民提供的社會福利, 包括 CHILD AND FAMILY BENEFITS.
藉著這機會, 我特別強調一下, 上述這福利僅居民才能領取 (YOU MUST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但有許多移民, 卻在加拿大設了轉信地址, 請人/ 或利用銀行戶頭代領, 因而違反了原有的立法精神, 而構成詐欺, 因此, 我在此呼籲網友們, 慎哉, 慎哉! 一旦被發現, 就十分淒慘, 可能有牢獄之災, 另加罰鍰與取消身份.
2) 您先生是非居民, 他可以在加拿大置產, 但置這產業的用途何在? 由於加拿大與台灣沒有稅務協定, 買屋若為出租, 他的房客要依稅法第十三部繳交預扣稅 25% 的租金, 而將來轉讓或出售時, 買家也要代替政府預扣 "漲價CAPITAL GAIN" 的稅金.
因我不知您們的打算, 很難為您出主意. 加拿大只對居民上稅, 而不對公民上稅, 您雖是公民, 但住在台灣那麼久, 早已不是居民了, 即使您在海外有收入, 也沒有向加拿大報稅的問題.!
祝福!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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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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